【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杨华与王峻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峻涛,男,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若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峻涛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被上诉人王峻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杨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峻涛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杨华不存在带头称呼王峻涛为“王八”、“甲鱼”的事实,而是早在2012年1月,就有其他新浪微博用户爆料王峻涛出售假玉,故称呼其为“假玉榕”,“甲鱼”、“甲鱼榕”的绰号即由“假玉”、“甲鱼榕”谐音而来。当时,杨华与王峻涛不相识。2.原审法院查明的17条微博中,只有2条直接与杨华有关,其余15条微博都是其他网友直接发出的微博内容,杨华仅仅是加以评论和表情,这些都不涉及侵权,其他网友知晓当事人双方存在矛盾,有时候会@杨华,但杨华没有回应,一审法院将其他网友的回复作为杨华的侵权行为不妥。3.杨华实施的行为内容只是提到了甲鱼战术,并非原审认定的甲鱼。原审认定的“王八蛋”称呼,杨华未表述过。一审法院认为杨华的微博有大量转载和评论,但这些评论并非杨华的评论,而是原始微博的内容,一审混淆了杨华的微博和原始微博的内容。4.其他网友长期以来对王峻涛网上的一些言论存在意见,并非是杨华的微博导致其他网友对王峻涛社会评价降低。5.杨华的行为事出有因,王峻涛之前有严重侵犯杨华的侵权行为,言语龌龊,让人无法容忍。杨华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有不当。

一审被告辩称

王峻涛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杨华的上诉请求。《公证书》中公证的内容有些是杨华本人的表述,有些是杨华转发的,不论哪种形式,都是侮辱性的言语,都属于侵犯王峻涛的名誉权。杨华是微博上的公众人物,其在特定环境下以指桑骂槐的方式攻击王峻涛,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杨华转发或评论的行为降低了王峻涛在网络上的信誉和评价,这些评价表现在,其他不知情的网友看到转发的评论后会对王峻涛进行攻击。即便杨华的行为事出有因,也并不构成免责事由。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事出有因的情形,但事出有因不是侵权的理由,杨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而非通过微博辱骂的方式。

王峻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华立即删除其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对王峻涛发表的侵权言论;2.判令杨华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开对王峻涛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7天;3.判令杨华支付王峻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判令杨华承担王峻涛因此次诉讼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共计43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王峻涛与杨华均系新浪微博平台的实名认证注册用户。王峻涛的用户名为“老榕”,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其为“X。简介:王峻涛。”杨华的用户名为“侠骨柔情的杨华”,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其为“X”。双方所争议的微博发帖内容均发布在上述微博平台中。自2014年7月起至2014年11月期间,双方因故在微博平台上发生争执。后杨华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张王峻涛发表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2015年8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中,王峻涛在微博平台上虽然没有使用直接的语言描述王峻涛的妻子与‘千钧客’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综合王峻涛发布的微博内容以及网友的跟帖评论来看,已足以诱导他人确信杨华的妻子与‘千钧客’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在其他网友由此跟贴发布对杨华的不良评论之后,王峻涛亦未发表任何微博予以澄清,且在杨华提出异议表示要起诉后,王峻涛依然发布微博表达强硬态度,足见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存在过错。王峻涛在未持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开网络平台上发布明示或暗示杨华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实言论,客观上使他人对杨华产生误解,从网友的评论及向杨华本人的私信均可见杨华由此遭受了众多诋毁和误解。而新浪微博平台系国内知名的网络交流平台,杨华及王峻涛又是实名注册且拥有大量粉丝的用户,就双方争议的内容,网友评论及转发量也较大,王峻涛的言论已造成杨华社会评价的降低,王峻涛的过错行为与杨华名誉受损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王峻涛构成对杨华的名誉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判决书判决:“一、王峻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博平台(weibo.com)上以用户名‘老榕’发布微博,以书面形式向杨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为期七天,以消除影响,恢复杨华名誉;二、王峻涛应赔付杨华公证费人民币5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4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34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杨华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做出后,王峻涛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做出(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审理中,王峻涛出示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512号公证书、2015年3月27日出具的(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4387号公证书、2015年5月6日出具的(2015)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9894号公证书,并依据上述公证书,主张杨华构成侵权的言论主要如下:

(1)2014年6月7日12时56分:“不怨天,不怨地,只怨老榕不识货//@369爱我中华@地瓜熊老五@平民王小石//@369爱我中华:中一局座,真替你抱不平,你作为甲鱼铁骑军骨干,对甲鱼死心塌地的支持,可是甲鱼点名公知,居然没点到你,也许甲鱼的本意是你留在党内更好,更能发挥作用。@侠骨柔情的杨华@戴旭铁粉”

(2)2014年6月7日20时42分:“俺是遛狗的//@华夏-牵黄擎苍者:跟你学,遛甲鱼玩。//@侠骨柔情的杨华:不怕AK47的敢死队啊//@华夏--牵黄擎苍者:老杨是坏银,你就想@老榕举报我。//@侠骨柔情的杨华:那你爱特他吧//@华夏-牵黄擎苍者:肯定是。老榕不就是典型的无视法律吗,虽然他也不懂法。”

(3)2014年7月10日9时49分:“【‘甲鱼战术’战无不胜】近来,著名卖枣人@老榕利用其发明的夜伸头早缩头的‘甲鱼战术’,有恃无恐地多次发博对我及我亲人造谣诽谤,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一再说过:我不惹事更不怕事!既然你@老榕把我的忍让当作软弱,那么好吧,本周休假结束,我将启动法律程序。记住:伸头作孽必被斩!”

(4)2014年7月10日23时15分:“【请公众评判】甲鱼,生性喜黑怕光,常半夜浮出水面觅食,白天潜伏水底养精蓄锐。我呢,从小以此规律钓、卖甲鱼补贴生活。某人,总在半夜发微博造谣诽谤,形成影响力后一早删博逃避新浪规则处罚,我把某人的此【做法】形象地比喻为‘甲鱼战术’,结果我被判谩骂而扣分!难道甲鱼=某人岂有此理!”

(5)2014年7月11日9时14分:“天下奇闻啊//@陶仁雨:新浪居然判甲鱼=老榕”

(6)2014年7月11日9时37分:“我不惜牺牲2分的成果//@朔风侯:甲鱼=老榕甲鱼=老榕浪浪这样认为咱们就认了吧。//@侠骨柔情的杨华:高级黑//@秋天如我12:其实攻击老榕的是新浪。//@侠骨柔情的杨华:天下奇闻啊//@陶仁雨:新浪居然判甲鱼=老榕”

(7)2014年8月2日9时56分:“//@一壶浊酒OK:甲鱼是爬虫累动物眼睛小且眼神不好,因此它常常被人类捉来炖汤。此时一锅沸腾的开水以备好,就等老榕了!我倒要看看这锅开水能不能脱下老榕的厚马甲!//@林岳芳:甲鱼发帖说那网站是冒牌的,结果他怎么删了”

(8)2014年8月21日23时50分:“警察抓王八//@王立峰律师:老榕这个我真的不是说你,右边圈你,我再做一次雷锋、我替你举报右边!//@扯下伪君子的狼皮:@老榕”

(9)2014年11月3日22时37分:“估计有养殖场会请我做广告//@义勇军巍巍昆仑客:发现一生财之道,杨大侠诉胜之日天下甲鱼贵//@侠骨柔情的杨华:他不敢出庭滴//@司法刚哥:你都把他搞疯了,别开庭直接送医院吧!//@侠骨柔情的杨华:回复@湖南-湘妹子:甲鱼汤太腥,改吃豆腐汤吧!”

(10)2014年11月3日23时10分:“想起来了//@v香100:听说当年马家军也找老榕代过言//@侠骨柔情的杨华:估计有养殖场会请我做广告//@义勇军巍巍昆仑客:发现一生财之道,杨大侠诉胜之日天下甲鱼贵//@侠骨柔情的杨华:他是不敢出庭滴//@司法刚哥:你都把他搞疯了,别开庭直接送医院吧!”

(11)2014年11月4日11时14分:“//@真嘞不咋样:鄙视王八,不配做老杨对手!//@军粉团老榕有进步,掌握新技术。手挥三角裤,指挥水军扑。僵粉密如蝗,薇奶来相助。不期扒了皮,何处觅尸骨——靠,我还会打油诗,有才到没朋友嘛!”

(12)2014年11月4日21时53分:“//@唾诗焚琴格格巫:你这疯X可算学会老榕的王八大法了,知道自己原创微博被限制转发,就尼玛躲在乌龟壳里死不出头,自言自语地吹牛X。太容易拆穿的洋相就不要去装神弄鬼啦,否则真是光腚推磨——转圈丢人啊!//@共守庚申夜同看乙巳占:本想说件真实的唯心事,可你们五毛是流氓故俺村妇。”

(13)2014年11月6日19时56分:“那我就敢跟老榕玩真的//@谁能与共2170850085:@老榕这是高手段,老熊没有背景,文字辛辣,跟老熊斗占不到便宜。老千就不一样了,跟老千干,显得老榕那王八蛋多高大上啊!我都敢跟警察玩,你们一边去,@侠骨柔情的杨华你说是这么回事么”

(14)2014年11月15日12时42分:“刚才,当一盘已经被肢解的‘红烧甲鱼’端上桌时,我与几位‘自干五’不约而同地欢呼起来,并全然不顾绅士风度,你争我夺顷刻间一扫而光。我靠,这年头这么普通的一道‘红烧甲鱼’的菜,竟然会如此吸引人!”

(15)2014年11月15日21时33分:“不瞒你说,我找了半天没找到,一问厨师才知道,厨师把它剁碎后送入了下水道//@板刷在篱笆的马甲:只龟头呢//@侠骨柔情的杨华://@BASBO:冰糖甲鱼好吃!独占鳌头!//@Hannibal_R_Lecter_Jr:想吃……//@侠骨柔情的杨华:齐呼味道好极了!一致认为,此菜乃以后必点之菜。”

(16)2015年1月20日12时38分:“最近没时间遛甲鱼//@旁观者DM:狗狗换成甲鱼更出彩。”

(17)2015年1月21日13时36分:“你还别说,小甲鱼还是蛮可爱的//@魔都310土匪:@侠骨柔情的杨华:快来看一只小榕!”

诉讼中,王峻涛提交了律师代理合同及公证费票据,以佐证其主张的第四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判断行为人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结合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来判断。杨华使用“甲鱼”、“王八蛋”等词汇形容、称呼王峻涛,相关微博的评论及转发量较大,足以造成王峻涛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王峻涛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到杨华发布侵权微博事出有因,王峻涛发布有关杨华的不当言论的行为构成杨华过错程度减轻的事由。关于王峻涛的各项诉讼请求,关于王峻涛要求杨华立即删除其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对王峻涛发表的侵权言论及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开对王峻涛赔礼道歉的请求,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王峻涛要求杨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考虑到本案的侵权情节及杨华的过错程度,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根据公证费发票,确定为3800元,关于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酌定为50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侵权微博,具体包括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中编号(1)-(17)的微博;二、杨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博平台(weibo.com)上以用户名“侠骨柔情的杨华”发布微博,以书面形式向王峻涛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期七天,以消除影响,恢复王峻涛的名誉;三、杨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峻涛公证费三千八百元、律师费五千元;四、驳回王峻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补充查明事实如下:@老榕向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举报@侠骨柔情的杨华存在人身攻击和谩骂行为,被举报微博发布时间是2014年7月10日09:49:31,内容是“侠骨柔情的杨华:【‘甲鱼战术’战无不胜】近来,著名卖枣人@老榕利用其发明的夜伸头早缩头的‘甲鱼战术’,有恃无恐地多次发博对我及我亲人造谣诽谤,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我……”。新浪微博站方判定:“经查,被举报人言辞低俗恶劣,属于‘侮辱’,构成‘人身攻击’。现根据《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第23条,对被举报人处理如下:扣除信用积分2分,被举报内容删除。上述处理在公布后60分钟内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杨华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对王峻涛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二是杨华发表言论的行为事出有因,是否能成为杨华免责的理由。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一、杨华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对王峻涛构成了名誉侵权。

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王峻涛与杨华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实名注册微博,自2014年6月起,杨华连续发布数十条微博,这些微博内容既有杨华本人直接发表的言论,也有杨华转发其他的博主的言论。杨华本人发表的言论中直接出现了“甲鱼战术”、“甲鱼=某人”、“警察抓王八”、“养殖场”、“红烧甲鱼”、“遛甲鱼”、“小甲鱼”等词汇;杨华转发、评论的他人微博出现了“遛甲鱼玩”、“甲鱼=老榕”、“脱下老榕的厚马甲”、“鄙视王八,不配做老杨对手”、“学会老榕的王八大法”、“老榕那王八蛋”、“快来看一只小榕”等内容。本院认为,鉴于网络微博的公开性以及发布内容的互动性,认定博主是否存在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当将博主本人的言论与其转发、评论的其他博主言论相互结合,从整体上作出认定。杨华本人的言论及其转发、评论的微博言论中,多次出现“甲鱼”、“王八”等具有侮辱性质的词汇,这些言论和词汇指向了本案王峻涛。即便是其他网友在先称呼王峻涛为“王八”、“甲鱼”,但杨华在自己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微博上评论、转发这些言论,对王峻涛的针对性显而易见,使得更多的网民将“王八”、“甲鱼”与王峻涛对应起来,该种评论、转发的行为亦明显不当。

本院认为,杨华发布的上述微博内容具有人身攻击性,对王峻涛构成了侮辱;杨华作为知名博主,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其发表的针对王峻涛的言论明显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杨华的微博具有较高的传播力和影响范围,可以认定杨华的侮辱行为导致了王峻涛社会评价的降低。杨华主张“甲鱼战术”仅是一个比喻、其并非带头称呼王峻涛“甲鱼”、其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二、杨华发表微博言论的行为事出有因,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承担。

杨华与王峻涛均为知名网络博主,双方于2014年下半年在网络上发生激烈的冲突。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峻涛在未持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开网络平台上发布明示或暗示杨华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实言论,客观上使他人对杨华产生误解,使杨华遭受了众多诋毁和误解。杨华主张,其是在王峻涛对其家庭恶意攻击的情况下才发表微博予以回应,微博中的语言有不当之处,但情有可原,不构成名誉侵权。本院认为,在王峻涛发表不当言论对杨华的家庭进行侮辱、诽谤时,杨华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互骂的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更会激化矛盾,不符合净化网络空间的社会导向,不应予以提倡。王峻涛针对杨华的侵害名誉权行为,法院已经判定王峻涛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杨华构成对王峻涛的名誉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在判定杨华承担侵权责任时,已经考虑到了杨华发表微博言论事出有因,对杨华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酌减,法律适用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杨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由杨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齐晓丹

法官助理王世洋

代理审判员史智军

代理审判员楚静

法官助理张荣华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