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新兴大阳公司要求修复该公司厂房西侧被损坏的外围墙(砖墙),因该围墙确实与海融达公司所管理的土堆毗邻,在治理土堆时确实对外围墙造成一定损害,为维护生产和生活安全,海融达公司应对外围墙进行修复。关于新兴大阳公司要求修复厂房西墙、清理淤泥、土堆和开挖排水沟的请求,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实施完毕,法院不再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关于新兴大阳公司要求海融达公司、绿城怡景公司、格润雅公司赔偿损失之请求,因土堆治理期间,实施方与新兴大阳公司所在地的出租方就市场内有关商户的临时停产、停业的搬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新兴大阳公司就土堆治理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其承租场地所造成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位于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西侧被损坏的外围墙;二、驳回北京新兴大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绿城怡景公司和格润雅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新兴大阳公司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证据一、电话录音的文字整理,证据二、电话录音光盘,均证明格润雅公司与吉海昌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协议所载明的损失5万元不是给新兴大阳公司的,是给市场其他租户的。录音是新兴大阳公司和出租方钢材市场陈经理的录音。
证据三、海融达公司复函一份,证明新兴大阳公司西墙西侧原有一条公路,复函中明确认可,复函时没有清理完毕。
证据四、现场照片共11张,照片中打印件6张是2017年8、9月份拍摄的,5张冲洗件是2017年6月拍摄的。部分照片证明被上诉人没有将公路恢复原状,反而在路上安置铁栅栏,阻碍出行,部分照片证明西侧土堆没有清理之前的状况。
证据五、收据,证明北京金纳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纳合公司)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5年租金250000元。
证据六、协议书,证明金纳合公司因西边土堆的影响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没有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租金,于2017年7月15日起恢复交纳租金。
证据七、收据,证明金纳合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8年上半年租金125000元,2017年下半年租金由2015年下半年租金折抵。
证据八、电子回单打印件,证明金纳合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8年上半年租金125000元,即证据七收据是真实的。
证据九、收据两张,证明北京市京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公司)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两年的租金,每年为1868800元。
证据十、证明一份,证明北京多氏宏达建材销售中心在2013年5月31日替新兴大阳公司代收了京丰公司50万元租金。
证据十一至十三、进帐单三份,证明京丰公司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的租金1868800元,其中证据十一中的租金由北京多氏宏达建材销售中心代收。
证据十四、进帐单,证据十五、转帐支票,证据十六、银行承兑汇票,证据十七、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京丰公司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的租金1868800元。
证据十八,协议书,证明北京九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因西边土堆的影响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没有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租金,于2017年7月15日才恢复交纳租金。
证据十九、还款抵账协议,证明新兴大阳公司欠九阳公司货款1314980.74元,双方同意用所欠的货款折抵九阳公司应交纳的2014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的租金1293000元,即视为九阳公司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租金1293000元。
证据二十、交货清单,证据二十一、交货单据44张,证明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1月18日期间新兴大阳公司欠九阳公司货款541315.91元,此款用于折抵九阳公司应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的租金。
证据二十二、交货清单,证据二十三、交货单据32张,证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新兴大阳公司欠九阳公司货款417431.03元,此款用于折抵九阳公司应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的租金。
证据二十四、交货清单,证据二十五、交货单据32张,证明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5月2日新兴大阳公司欠九阳公司货款356233.8元,此款用于折抵九阳公司应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的租金。
证据二十六、收据,证明九阳公司于2017年7月份开始交纳租金。
证据二十七、电子回单四张,证明九阳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新兴大阳公司交纳了2017年7月、8月租金162000元。
证据二十八、身份证,证据二十九、企业信息,证明郭学文是九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学文在交货清单及交货单据上的签字是代表的九阳公司,清单及单据是真实的。
证据三十、银行回单三张,证明新兴大阳公司因土堆的影响停止经营,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没有租金收入,全靠贷款来支付甲方的租金、给员工开工资及维持生存,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生存艰难。
证据三十一、网站截图的出租信息,证明新兴大阳公司周边厂房的出租价格达到每平米每天1.2元,而新兴大阳公司要求赔偿的租金损失的单价远低于招商报价的1.2元,新兴大阳公司请求的损失数额完全合理。
证据三十二、昌平法院(2017)京0114民初1503号判决书,证明新兴大阳公司与京丰公司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京丰公司已向新兴大阳公司支付2015年5月14日前租金,新兴大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方应对侵权行为及新兴大阳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融达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除证据三、证据三十二的真实性认可外其他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三十二的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新兴大阳公司出租的房屋是未经建设工程批准建设的违法房屋,新兴大阳公司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租赁合同无效,无权主张违章建筑的租金损失。证据一、证据二,格润雅公司与吉海昌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涉及的商户。证据三复函中涉及的内容已超出本案一审中新兴大阳公司的诉求。证据四中2017年6月拍摄的冲洗件真实性不认可,我们2017年5月31日已经清理完毕了,2017年8、9月份拍摄的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不能确定拍摄时间。证据五至八是新兴大阳公司和金纳合公司的协议,证据六是关于新兴大阳公司免除金纳合公司交纳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的协议,市场西侧渣土在2011年就已存在,2014年双方仅签署了一年的《场地租赁合同》(新兴大阳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十七),其实新兴大阳公司已最预见到渣土堆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租金损失,所以没有签订长期的场地租赁合同。故,双方就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免收租金损失是达成一致的,渣土堆不是海融达公司堆放的,新兴大阳公司的租金损失并不是海融达公司造成的。证据五和证据七涉及到的2015年上半年租金,2017年下半年租金和2018年上半年的租金是新兴大阳公司和金纳合公司协商的,与海融达公司无关。证据九至证据十七,因为海融达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根据新兴大阳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十三《厂房及办公设备的租赁合同》、证据十四《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确定新兴大阳公司与京丰公司的租赁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5月15日,新兴大阳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三十二(2017)京011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租赁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新兴大阳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十四未能证明因渣土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因此其主张的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租金损失和海融达公司无关。对于证据十八至证据二十九,因为海融达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我们注意到证据据二十一、证据二十三、证据二十五中郭学文的签字与材料中其他文字不是一个时间形成的,明显是事后补签的。证据十九至证据二十五均是关于新兴大阳公司拖欠九阳公司2013、2014、2015年度的欠款共计131万余元,与九阳公司拖欠新兴大阳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租金129万余元互抵的协议,与海融达公司无关。证据二十六至证据三十一,与海融达公司无关。
绿城怡景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同海融达公司的意见一致。
格润雅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同海融达公司的意见一致。另外补充几点,关于证据五到八金纳合公司的租赁合同,因为新兴大阳公司在一审提供的租赁合同是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只有一年,也没有显示之后续租,新兴大阳公司主张2015年6月到2017年6月的租金损失,我方认为租金协议不存在。证据九到证据十七,新兴大阳公司提供的协议是2015年4月21日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没有说因为土堆危险而解除,我方认为双方协商终止是商业行为,跟土堆没有关系。证据十八到证据二十九,新兴大阳公司与九阳公司的协议,新兴大阳公司为了证明真实性,提交了进帐单及进帐凭证,公司主体不一致。公司名称是金九阳钢结构公司,从证据二十到证据二十五可以看出。我方查询过工商,金九阳钢结构公司与九阳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公司。关于证据三十二,新兴大阳公司提交的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书作出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现在我方无法判定这份判决是生效判决。因此新兴大阳公司主张租赁关系合法有效是不存在的。
海融达公司提交了如下新证据:证据一、照片打印件三张,拍摄时间为2018年1月,证明现在外墙修复完毕,道路畅通。新兴大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照片没有照全,路障和铁栅栏没有照上。绿城怡景公司和格润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证据二、视频光盘一张,内容为开车从钢材市场各个门进入并到达新兴大阳公司的过程,证明现在有三条内部道路可以进出钢材市场,不影响上诉人的出行。新兴大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小车通行,大车无法通行。绿城怡景公司和格润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证据三、照片一张,证明边角地是绿化带的一部分,现在属于绿化施工阶段。新兴大阳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绿化可以,但是不能圈占公路。绿城怡景公司和格润雅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海融达公司还提交现场勘验申请书一份,申请法院对涉案的边角地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中,新兴大阳公司称土堆所占土地归海融达公司使用与管理。其在2014年之前一直从厂区西侧的马路通行,2014年左右由于土堆不断增高,侵占路面将路堵死,就没有再走这条路。新兴大阳公司认可租赁的钢材市场内部有其他马路,市场也有其他门出入,但同时认为体积特别大的车无法进入。新兴大阳公司主张其与京丰公司、九阳公司、金纳合公司存在转租的关系,本案中要求的租金损失系因土堆施工,京丰公司、九阳公司、金纳合公司无法实际使用土地,导致其无法从实际承租人处取得租金的损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