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上诉人伍某1与妻子张某(已于1986年2月死亡)育有三子一女。伍某4系伍某1第三子。上诉人安某于2013年6月19日与伍某4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月8日生育伍某一女。2014年3月2日,被上诉人伍某1将自己名下三间三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139.7平方米的房屋及猪圈(20平方米)转让给伍某4。之后,伍某1及其长子伍某2与伍某4、安某、伍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之中。2016年4月29日,伍某4因工伤死亡。依据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上诉人安某、伍某、被上诉人伍某1三人,伍某4未立有遗嘱。2016年5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就得到的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分割,但未分割伍某4名下房产。之后,伍某1及其长子伍某2与安某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关系恶化。2017年4月,安某通过诉讼让伍某2搬离了该房屋,被上诉人伍某1与安某、伍某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但各立烟火。随着时间的推移,伍某1与安某关系更加恶化,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8月9日,被上诉人伍某1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登记在伍某4名下的34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约60平方米。
一审法院现场勘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诉争的房屋位于镇坪县牛头店镇国庆村八组,现登记在伍某4名下。房屋座东北朝西南,三间三层,砖混结构。整栋房屋长12.25米(不含屋顶飞檐宽度)。第一层房屋宽8米,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第二层房屋宽9.2米,建筑面积为112.7平方米,第三层房屋建筑面积有51.4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62.18平方米(不含猪圈面积)。第一层房屋各房间使用面积(净空)分别为:西北方向主卧室为3.41米X4.01米,其后次卧室为3.41米X3.37米,房屋中间堂屋为4.2米X5.05米,堂屋后的厨房为4.2米X2.32米,东南方向烤火房为4.02米X2.71米,其后楼梯间为4.02米X2.17米,楼梯间后原告现作为卧室的房间为4.02米X2.21米。整栋房屋平均墙厚0.1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