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有征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系再婚。被继承人刘有征于2016年12月10日去世。原告张某与前夫生育两子三女,长子侯文华、次子侯某、长女侯反仙、次女侯跃仙、三女刘某。其前夫去世后,1977年原告张某与刘有征再婚,婚后二人未共同生育子女。当时未成年的刘某与刘有征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刘某与刘有征形成继父女关系。被继承人刘有征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张某、刘某二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真武庙巷13号院内房产原系刘有征父亲刘映武所有。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作为共产房被向阳村集体收用。村集体占用期间的1966年,因院内原有的西窑倒塌,向阳村九队在院内新建了西房两间。1994年经落实政策,该院落退还于刘映武的继承人即长子刘友德、次子刘有征、三子刘友寿。1994年8月20日,刘有征出资2500元购买了两间西房的所有权。1995年5月10日,刘有征与刘友寿兄弟二人签写了《分家协议书》,约定:三兄弟继承所得向阳村真武庙巷13号院内房产。因长子刘友德已在西安安家落户,自愿将应得份额赠与刘有征、刘友寿二人各一半。刘有征、刘友寿经协商同意将该院房产南北各分一半,北半部分属刘有征所有,南半部分属刘友寿所有。2010年6月,刘有征出资35000元购买了属于刘友寿的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至此,向阳村真武庙巷13号院内西房两间及宅基地使用权全部归属于刘有征。2013年,被告侯某在该院内北面建有上下各七间,共十四间的小二楼一座。被告侯某一家在此居住。西房两间虽已破旧,但仍存在。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该院落四周围墙,只有东面围墙属刘有征所有。原告主张东围墙由刘有征所建,侯文华在原有的基础上加高了一部分,被告主张东围墙由侯文华所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2015年5月25日,刘有征、张某夫妇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一、自建二宿舍4-3-42房屋,向阳店真武庙十三号院子都给了我们的姑娘刘某一个人,其它子女都姓侯,都不给他们,他们平时不管我。上述两项财产与他们没关系。二、我跟我老汉刘有征百年之后要合葬在一起。三、我们都同意上面我们所说的。四、百年以后全由我姑娘刘某一个人处理。五、新城小区6号楼,就是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刘某(老汉就这一个姑娘)买的,与我们俩无关。"立遗嘱人张某、刘有征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按印,见证人牛晓全律师、杜丽峰律师,代书人牛晓全律师均签名。同日,刘有征、张某二人向杜丽峰、牛晓全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二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为委托人依法出具律师遗嘱见证。2016年5月26日,杜丽峰、牛晓全律师所从业的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15]锋律见字第150526-1号律师见证书,对上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作出书面见证意见。
确认以上事实的有1953年土地所有权证、向阳村第九分会的通知、刘有征归还房屋申请书两份、向阳村第九分会归还房屋处理决定书、分家协议书、收据、本院勘验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