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王秀枝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村部。组织机构代码:78694323-7。
法定代表人:林聪灵,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杰,福建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枝,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练辉,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振煌,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审被告:俞书华,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荆江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00489566703X。
法定代表人:石金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智,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涌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秀枝、原审被告王振煌、俞书华、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南靖分局(以下简称南靖公路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涌北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秀枝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涉案的芒果树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错误,涌北村委会从未接到林业部门的指示、通知或签订爱护责任书,确定管护涉案的芒果树,更不知具体的管理内容与保护措施。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树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一审认定涉案的芒果树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违背事实。2、南靖县林业局对本案具有厉害关系,其出具的古树调查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增加理由:本案应当以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车辆是被树撞上的,而非砸中的。
王秀枝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有依据,涌北村委会未尽到林木管理义务承担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判断车辆是被树砸到,而非撞到树。本案与运输合同纠纷无关。
王振煌述称,涌北村委会上诉缺乏理由,我方当时有在现场报警,确实被芒果树砸到,车是正常行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俞书华的述称意见与王振煌一致。
南靖公路局述称,一审认定事实准确,判决正确。
王秀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振煌、俞书华、涌北村委会、南靖公路局共同赔偿王秀枝各项经济损失184461元;2.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王振煌、俞书华、涌北村委会、南靖公路局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4日19时30分许,王秀枝搭乘王振煌驾驶闽EXXXXX号车由山城镇回金山镇。王秀枝坐在副驾驶座,后座乘坐俞书华、王某(俞书华妻子)、俞瑞(俞书华儿子)。闽EXXXXX号车在行经南靖县M处,被路边一棵芒果树砸到,致王秀枝受伤。王秀枝因伤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7月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入院诊断:“1.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肺挫伤;4.右侧多发肋骨骨折;5.右侧血气胸(外伤性);6.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7.子宫左侧附件囊肿”。出院医嘱:“1.继续康复治疗;2.加强营养、注意休息;3.1个月行头、胸CT复查;4.如有不适,及时入院诊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王秀枝申请,经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对王秀枝的伤残等级、误工期、出院后护理期进行鉴定。2017年5月14日,福建寻真司法鉴定所出具【2017】临鉴字第332号鉴定意见:“1.王秀枝的伤残程度评定为拾级伤残;2.王秀枝的误工期限评定为受伤后180日,出院后护理期63日”。另王振煌也申请对王秀枝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2017年5月31日,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闽南司鉴【2017】临鉴字第0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秀枝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未见不合理用药”。王秀枝自2014年9月1日起担任南靖县金山幼儿园的保育员,王秀枝父亲王标扬(退休教师)及母亲郑美英(1944年11月25日出生)共生育二个子女,即王天顺及王秀枝。王秀枝与丈夫王雄飞生育一子王彦梁(2002年5月13日出生)。砸到闽EXXXXX号车的芒果树的树龄为445年,权属集体,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位于东经117023′07″,北纬24035′03″,经法院现场勘查,芒果树现剩树头,位于319国道约119KM+695M处公路的防撞墙外,并非生长于公路用地。根据本院向南靖县气象局调查事发前日及事发当日2气象要素数据显示,2016年6月4日01:00的雨量为6.9mm,极大风速为6.3m/s,02:00极大风速为8.4m/s,13:00极大风速为7.6m/s,14:00极大风速为7.5m/s。本案事故发生后,王振煌支付王秀枝款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秀枝乘坐王振煌驾驶的闽EXXXXX号车途经事发地点,被突然倒下的芒果树砸到致王秀枝受伤。芒果树由涌北村委会管护,涌北村委会理应尽到管理责任。王振煌系车辆驾驶员,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俞书华将车辆交由具有驾驶资质的王振煌驾驶,亦不具有过错;因芒果树并非生长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故南靖县公路局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坠落致人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涌北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依法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秀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77463.57元。二、驳回王秀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89.22元,减半收取计1994.61元,由王秀枝负担75.66元,由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负担1918.95元;鉴定费1800元由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涌北村委会除对一审认定“闽EXXXXX号车在行经南靖县M处,被路边一棵芒果树砸到,致王秀枝受伤”、“砸到闽EXXXXX号车的芒果树的树龄为445年,权属集体,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提出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王秀枝、王振煌、俞书华、南靖公路局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涌北村委会二审期间提交两组照片,欲证明树被公路护栏撑起,涉案车辆撞上树,一审认定被树砸到属主观臆断以及说明涉案芒果树距离公路1.5米。
经质证,王秀枝认为,对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判断车辆是砸到而非撞到树的,树与公路1.5米属实,整个树是不可能撞到的,撞到是开不过去。王振煌、俞书华认为,照片不足于说明是撞到的。南靖公路局认为,应以交警部门的照片为准,距离以一审法院现场勘查为准,涌北村委会提供的照片不足于证实车辆是撞到的。本院认为,根据南靖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证明、一审现场勘查图、证人王某证言、结合车辆损伤位置情况,可以认定车辆系被树砸到,而非是车辆直接撞到树上。
对涌北村委会所提异议分析认定,关于车辆是否撞到树或被树砸到,如上分析,车辆系被树砸到的。关于车辆被砸到的树管护单位是否为涌北村委会,一审依据南靖县林业局提供的古树名木表,确定本案事故的芒果树的权属属集体,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故涌北村委会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王秀枝乘坐王振煌驾驶的闽EXXXXX号车途经事发地点,被突然倒下的芒果树砸到致王秀枝受伤。芒果树的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管护,涌北村委会理应尽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涌北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树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的,故依法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涌北村委会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涉案的芒果树管护单位为涌北村委会错误,其并未也从未接到林业部门的指示、通知或签订爱护责任书,确定管护涉案的芒果树,更不知具体的管理内容与保护措施的理由,因已有证据证实涌北村委会为本案古树管护人,现提出其与林业部门之间有无签订或如何确定古树管理职责,并非本案民事侵权的审理范围,南靖县林业部门与本案不存在无利害关系,所出具的证据应作为证据认定,故涌北村委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王秀枝应以何种诉因起诉,系王秀枝自行确定的权利,涌北村委会上诉提出王秀枝应以运输合同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车辆是否被树撞到或砸到,如上分析认定,确定车辆系被树砸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
综上,涌北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49.27元,由上诉人南靖县龙山镇涌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小铭
审判员陈春生
审判员陈育生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