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孔令晖与北京起重机器厂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晖,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水关甲7号。

负责人:吕晓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欣,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光华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禹王坟甲1号。

法定代表人:焦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利,男,1971年1月5日出生,北京市光华木材厂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起重机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马圈。

法定代表人:李洪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皓,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五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综合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霞,女,1973年5月2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绿化科科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令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潭办事处)、北京市光华木材厂(以下简称光华木材厂)、北京起重机器厂(以下简称起重机器厂)、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钢琴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东城园林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孔令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树木所有权明确,倒伏的树木位于社区中的平房宿舍内,这三幢楼及其平房宿舍均由光华木材厂、起重机器厂、星海钢琴公司合资建设,虽然平房宿舍已经被拆除,但仍应认定上述三主体系倒伏树木的所有权人;2、龙潭办事处曾于倒伏树木旁进行过房屋拆迁作业,导致树根松动,与树木倒伏存在因果关系;3、东城园林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缺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星海钢琴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把王致和工厂刨除去,我公司有异议。平房的建设有历史原因,龙潭办事处拆除违建,没有给我们下通知,院内还有一个独立的房屋,不知道是谁的。倒伏树木和我公司没有关系,不是我们种的。

东城园林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园林局没有对绿地的管理义务,只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对方上诉提到森林法的规定,但是该法律也提到应该向政府提供备案。综上,我局不应该承担责任。

龙潭办事处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我方不是树木的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应急处理,而不是对树木的管理。

起重机器厂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不是树木的管理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光华木材厂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孔令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向我赔偿车辆维修费40079元(修车花费共计133595.78元,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已经报销了70%);2、诉讼费由对方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孔令晖居住于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7号楼3单元4号,其于2014年12月29日取得凯迪拉克牌轿车(车牌号×××)所有权。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社区系开放式社区,由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社区无物业管理单位亦不收取物业管理费,社区内未施画停车位亦无人收取停车费。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的区域内生长有树木。2016年5月6日孔令晖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停放在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社区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的区域内,当晚车旁树木倾倒后压在车辆之上,造成车辆损坏。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的认定,事发当日孔令晖由东向西停车,因大风树木被刮倒,与车接触,车损伤,无人伤。孔令晖于2016年5月7日将车辆送至北京达世行北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6年10月11日修理完毕。事发后孔令晖向车辆保险投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依据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结算单,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维修费用,孔令晖自负30%的维修费用,实收金额为40079元。依据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费发票,维修费金额为40079元。

又查,龙潭办事处系北京市东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7号楼位于龙潭办事处辖区内。光华木材厂、起重机器厂、星海钢琴公司均系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7号楼的产权单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事发地虽位于龙潭办事处辖区内,但不能推定折断树木的所有人系龙潭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亦无法认定龙潭办事处对折断树木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孔令晖主张龙潭办事处在社区内的施工导致树木折断亦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故孔令晖主张龙潭办事处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东城园林局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折断树木所在区域并非位于公共绿地,亦无证据证明系东城园林局种植,故孔令晖主张东城园林局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7号楼产权单位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与建筑物附近区域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不能等同,折断树木生长于三栋楼房围合区域内,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亦无法认定折断树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7号楼建造时所规划审批的土地四至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光华木材厂、起重机器厂、星海钢琴公司系折断树木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孔令晖主张上述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孔令晖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孔令晖提交微信视频和照片,欲证明案涉折断树木之前的状态,证明街道拆除违建的行为加大了树木折损的危险性,其他部门也未管理,导致案件发生。龙潭办事处质证称,只能看出拆房,不能因此认定树木折损系办事处的责任,假如是拆违建导致树木折损,也应该由违建人承担责任,房屋是产权单位所有,树木维护也应该由产权单位管理。起重机器厂质证称,微信视频和照片不是上诉人本人拍摄,真实性不认可。东城园林局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光华木材厂对此未发表意见。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两次前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社区进行调查,目前小区已经入驻物业管理并规划了停车位。案涉折断树木已经被清理。但该社区内仍有数棵树冠较高、生长状况不良且具有倒伏折断危险的树木。经调查了解,该社区居民称龙潭街道拆除围绕案涉折断树木的违章建筑后,该树木树根明显裸露。

经查,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二、孔令晖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案涉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树木折断后压在孔令晖的车辆之上,造成车辆损坏导致案涉事故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案涉事故责任人的关键问题是确定案涉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此亦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点。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西里社区系开放式社区,由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事发时社区无物业管理单位亦不收取物业管理费,社区内未施画停车位亦无人收取停车费。从形式上看应按照上述条例第三项之内容确定案涉树木由夕照寺西里社区的业主负责管护,但是本案所涉社区产权较为复杂、其形成存在一定历史性因素,相邻产权人之间并未形成对于公共设施、设备、绿地、道路进行管理与维护的权利义务共同体,其与上述条例中所描述的业主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光华木材厂、起重机器厂、星海钢琴公司作为产权人并非案涉树木的管护责任人,亦未有证据证明上述三家单位系案涉树木的种植人或所有人。故,孔令晖要求上述三家单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树木的管护应适用于上述条款中“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的规定,东城园林局作为东城区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对绿地或树木的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时,应依法确定管护责任。因此,在确定涉案树木的管理人时,应由东城园林局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现东城园林局未能举证其依职权依法确定了涉案树木的具体管理人,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据东城园林局的行政职能管理范围、采伐审批权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等事实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认东城园林局对涉案树木具有管理职责。东城园林局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在案涉树木存在倒伏折断危险,严重影响外围居民居住安全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修剪、砍伐,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职责,从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查证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案涉树木原围抱于平房内,而围抱案涉树木的平房被龙潭办事处拆除,在拆除平房时,必然会导致案涉树木周围的泥土松动,且根据本院现场勘验调查,多名居民称拆除平房后树根明显裸露在外,在上述情况下,龙潭办事处的行为显然诱发或加重了案涉树木倒伏的危险状态,此时其即应负有消除危险状态的义务。同时,虽然龙潭办事处非案涉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但是其作为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管理者,根据其在自己官方网站上所列职能“(四)、负责开展爱国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五)、负责参与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及居住小区的管理工作。”其应对案涉树木作出合理处置,但其在本案中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其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东城园林局能够尽到树木管护责任及时对枯死树木进行修剪砍伐,龙潭街道在拆除平房时及时对枯死树木进行合理处置,均可以避免案涉事故的发生,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东城园林局和龙潭街道应对孔令晖因案涉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孔令晖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孔令晖主张损失为其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40079元,并提交了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费发票、结算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东城绿化局、龙潭办事处应予赔偿。

综上,孔令晖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孔令晖车辆修理费400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光

审判员任淳艺

审判员施忆

法官助理张科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