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沛堂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沛堂,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沛堂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业服务公司上诉请求:将该案发回重审。理由:物业服务公司于2014年11月进入瑞嘉坚果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但是在2016年11月才对园区绿化工程进行接收。此事故发生时,园区的绿化工程管理方为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后南昌市金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园区树木进行处理。一审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便于对本案事实进行查明,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进行追加。故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被告辩称

胡沛堂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胡沛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331,302.15元、误工费66,950元、护理费共计175,380元(230天,按照提供的证据计算)、交通费5000元(实际花费有票据)、住院伙食费23,000元(230天每天100元)、营养费10,000元(购买营养品,根据实际支出计算)、辅助器具费7850元(根据实际支出计算)、复印费3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9日下午13:00许,胡沛堂在沈阳市大东区观泉巷瑞嘉坚果小区行走时,被小区中突然折断的枯树砸到头部,造成胡沛堂开放性颅骨骨折,现诊断为左额顶聂部颅骨缺损,脑积水术后。胡沛堂住院230天,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31,302.15元,误工13个月(截止于2017年9月29日),护理230天,护理级别为特级、一级。物业服务公司为胡沛堂支付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园林树木有管理、安全维护的责任及义务,不以其内部是否交接完毕为前提。故对物业服务公司所称小区绿化工程尚未接收,不应由其赔偿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对该小区树木存有安全问题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胡沛堂的医疗费、误工损失及辅助器具费、复印费可据实赔偿。对于护理费用,虽胡沛堂提供了与家政服务公司的协议及收款收据,但其护理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故护理费用以每人每天200元为宜。胡沛堂以购买海参款、蛋白粉之票据为依据要求给付营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交通费证据缺乏关联性,故对其此项请求亦不予支持,但对营养费、交通费可酌定赔偿。胡沛堂伤残赔偿金的诉请待鉴定后可再行告诉。

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沛堂医疗费311,302.15元(331,302.15元-20,000元);二、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沛堂误工损失66,950元(5150元/月×13个月)、辅助器具费7850元、复印费300元;三、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沛堂护理费92,000元(200元/人×2人×230天)四、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胡沛堂营养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五、驳回胡沛堂、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对胡沛堂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已查明事实,沈阳市大东区观泉巷瑞嘉坚果小区内的林木遇大风折断,致胡沛堂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的事实存在。那么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者,应掌握该小区内林木的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林木及时整枝、加固或清除。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疏于日常管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对此物业服务公司对胡沛堂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物业服务公司主张事发时其并非该小区的绿化工程养护单位、不负责小区林木的日常养护、有工程移交单为证的问题。经查,物业服务公司在一审时自认其是从2014年11月开绐负责瑞嘉坚果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既然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工作,那么就应当对管理的小区进行负责,且物业服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他案外人之过错导致胡沛堂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就本案而言,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就胡沛堂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内容未提出上诉请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沈阳紫金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元科

审判员郭净

审判员范猛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晓曦

书记员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