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燕、延吉市林业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航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巍,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燕、原审被告延吉市林业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园林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山燕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定山燕车辆被砸损是园林建设公司管理的树木断落所致错误。山燕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受损与园林建设公司管理的林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发当天在无风、无雨等恶劣气候的情况下,直径15-20厘米的新鲜树枝是不可能脱落的。山燕的车辆受损,不能直接认定是由园林建设公司管理的树木砸损的,有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因素在内,应予以查清。山燕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车辆受损的结果,不能证明其车辆受损就是园林建设公司管理的树木脱落所致。2.山燕的车辆损坏部位是车辆的前部,但维修部位包括车辆后部。对于维修的合理性应由山燕承担举证责任,不应由园林建设公司申请鉴定,一审法院的释明不合理。一审法院判决园林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山燕答辩称,1.山燕在一审中提供的现场照片与两位证人出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山燕的车辆受损系树枝折断坠落导致,事实清楚。对于车辆维修,山燕已提供了具体的维修明细及零件的相关证据,园林建设公司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应由其申请鉴定。园林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2.事发地点并非是禁停放车辆的地方,山燕将车辆停在树下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山燕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正,应予纠正。
延吉市林业局陈述称,发生事故的树木所有权人是林业局,园林建设公司是管理人。在养护管理上,对于新鲜树枝不进行修剪管理。
山燕一审中请求要求延吉市林业局、园林建设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8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日20时许,山燕所有的停放于延吉市天池路人行道上的吉HC1115号车辆被该人行道上的树木所折断的树枝砸损。2017年5月3日,山燕将上述车辆送往延吉市金诚汽车配件商店进行维修,山燕向延吉市金诚汽车配件商店支付维修费用20850元(维修项目包括机器盖3200元、雨刷导流板650元、雨刷器臂640元、雨刷器片180元、雨刷连动杆850元、前挡玻璃1200元、前挡玻璃压条150元、尾翼650元、尾灯720元、铁顶4300元、铁顶边条720元、喷水嘴140元、前轮穴连接铁板1350元、前挡太阳膜800元、维修工时费5300元)。另查,涉案树木种植于园林建设公司管理区域内,由该公司进行管理、维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园林建设公司做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应对树木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园林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本次事故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山燕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山燕主张延吉市林业局为涉案树木的所有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延吉市林业局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山燕将其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树下,应预见到树下所潜在的危险,因此山燕对自己车辆的损失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园林建设公司的侵权责任。本院酌定园林建设公司承担70%的责任。园林建设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且维修项目不合理,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在本院释明后亦不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园林建设公司应赔偿山燕车辆维修费14595元(20850元X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园林建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山燕赔偿金14595元;二.驳回原告山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山燕负担78元,园林建设公司负担165元。
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山燕车辆的车头及车尾部分均被折断坠落的树枝砸坏。
本院认为,根据山燕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山燕车辆受损是由于园林建设公司管理的树木折断坠落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树木折断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现园林建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管理的树木折断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即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未损害其权益。根据山燕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山燕车辆的头部、尾部均受到损害,及具体的损害部位。山燕提供了车辆具体受损零配件的照片及更换维修费用明细,园林建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应由其申请鉴定。园林建设公司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山燕未提起上诉,对其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园林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元,由上诉人延吉市园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照令
审判员宋丹
审判员张丽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