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华岩与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岩,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24-1号。

法定代表人:郑欣,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成,男,蛟河市公路管理段路政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刚,男,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华岩与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岩、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成、武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华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立即赔偿车辆修理费1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初,华岩将其1辆品牌型号为奔驰300SEL轿车停放在蛟河市庆岭镇和平村小屯朱立文家房子西侧的302国道边上柳树下。2017年6月27日,因刮风将柳树刮断,树丫落下将华岩的奔驰300SEL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及钣金漆面砸坏。华岩修车支付修理费17,500元。

被告辩称

蛟河市公路管理段辩称,1.应当追加蛟河市庆岭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2.华岩修车时扩大了修车费用,对扩大部分我方不予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8日,华岩在案外人周玉晓处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辆品牌型号为奔驰300SEL轿车,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2017年年初,华岩将该车停放在蛟河市庆岭镇和平村小屯朱立文家房子西侧的302国道边上柳树下。2017年6月27日,因刮风将柳树刮断,树丫落下将该车的后挡风玻璃及钣金漆面砸坏。华岩修车支付修理费17,500元,其中,修理后风挡4,500元、钣金喷漆6,000元、后风挡亮点1,100元、左喇叭罩1,000元、右喇叭罩1,000元、玻璃胶600元、后封膜1,100元、左侧后围饰板1,100元、右侧后围饰板1,100元。2008年12月12日,蛟河市人民政府作出蛟政行决字[2008]31号《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海青等11个村与市公路管理段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一、争议树木归市政府公路管理部门所有,被申请人蛟河市公路管理段享有经营权。二、争议树木的采伐,由被申请人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申请,上级公路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批决定。三、争议树木收益60%归申请人拉法街海青等11个村集体所有,40%归申请人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所有。”该行政处理决定中的树木位于302国道(357公里—426.30公里)处两侧,包括本案砸坏华岩车辆的树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系树木的管理人,因其对树木管理存在瑕疵,导致护路树被大风刮断,树丫将华岩的车辆砸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蛟河市公路管理段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蛟河市公路管理段应对华岩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华岩请求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立即赔偿车辆修理费17,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车辆损坏不包括左、右喇叭罩和左、右侧后围饰板,故其修理车辆上述部位所支付的修理费4,200元,属于不合理费用,应从其请求的修理费中予以扣除。华岩合理的车辆修理费为13,300元(17,500元-4,200元)。

关于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提出的应当追加蛟河市庆岭镇和平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辩解,因蛟河市公路管理段是树木的管理人,蛟河市庆岭镇和平村民委员会只是树木的收益人,并非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故蛟河市公路管理段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岩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华岩车辆修理费13,300元;

二、驳回原告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华岩负担60元,由被告蛟河市公路管理段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君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