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世强诉被告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根据本案诉讼的性质及被告住所地,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1民初211号一案移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