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杲东方与启东市东宸宾馆、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东宸宾馆,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审理经过

经营者:蔡峰峰,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振平,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杲东方,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黄玉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东宸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杲东方、原审被告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东市宸宾馆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杲东方非其宾馆住客,也未在前台登记。出事地点不在宾馆经营范围内。且一楼消防通道常年开通,杲东方未从消防出口出去。

一审被告辩称

杲东方答辩称,1.启东市宸宾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房间是由其公司领导王猛为其预定,其在前台要求登记时,启东市宸宾馆的工作人员认为不需要登记,其实际入住的事实,在事发后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巡的时候是确认的,没有对每位住宿人员登记是启东市宸宾馆的管理问题,不能否认其实际住宿的事实。2.启东市宸宾馆作为从事住宿的经营者,在本案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消防通道的出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其受伤,启东市宸宾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宾馆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3.启东市宸宾馆一审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二审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述称,本案当事人的有关责任一审法院作为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并无不当。我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对判决其实是有意见的。二楼的门当时是关闭的,是杲东方强行闯入二楼的。消防通道的作用是很清楚的,不发生火警的话,是不可能有人进入消防通道的,所以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这么多责任,因为数额比较小,我公司就没有上诉。

杲东方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启东市宸宾馆、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97486.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5日凌晨左右,杲东方入住锦江之星南通启东人民中路店716号房间。杲东方因接打电话时走到七楼外的消防通道上,打好电话准备回房间时发现七楼的消防通道门从外面无法打开进入,杲东方只好从七楼逐层往下找进入宾馆的通道,到二楼时发现消防通道门能打开便进入准备找上七楼房间的楼梯,不慎从二楼的一个窟窿坠入一楼大厅受伤,杲东方爬到门边拼命呼救,后被巡逻的联防人员发现后报警并立即送到启东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被转院至上海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5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坐骨支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跟骨骨折,已经花去前期医疗费用为97486.09元。现因杲东方没钱继续治疗,故向启东市宸宾馆、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主张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其余的赔偿部分另行主张。

一审另查明,杲东方入住的锦江之星南通启东人民路店,其经营单位为启东市宸宾馆。而其承租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整幢大楼一共七层,从底层开始至七××了××东宸宾馆。底层分为两个区域,西边为启东市宸宾馆的大堂,东边1-2层原为经营有意思的餐厅,杲东方发生事故时该餐厅已经停止经营,由所有人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收回。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启东市宸宾馆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二、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对杲东方从二楼跌入的窟窿处是否应当承担管理之责;三、杲东方自身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启东市宸宾馆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就本案而言,启东市宸宾馆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确警示,未在消防通道出口的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住客,该消防通道门的作用及该通道门内开外锁的情况,以及如果误入该通道门如何寻求重回宾馆的路径。启东市宸宾馆明知存在住客误入上述通道门而无法返回房间的可能却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杲东方的受损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涉诉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事故事发处的窟窿系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收回原租赁物内部改造中的遗留隐患部位。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对其是负有管理、控制义务的。现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在明知未将消防通道门关闭,外人进入二层范围可能存在跌入窟窿摔到一楼的风险下,出于侥幸心理未对事发部位进行任何的安全防范与处理,故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杲东方作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杲东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的安全。但其在凌晨进入宾馆后,擅自离开自己的房间而进入未确定的区域去接听电话已非常理,且在无法重新从消防通道门进入宾馆的情况下,逐层下行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在得知二层可以进入时身处漆黑环境中未开启任何照明装置探查实际的方位和内部设施情况,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错误的判断也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对方的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分析,酌定启东市宸宾馆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杲东方自行承担。对于杲东方主张的前期医疗费用97486.09元,有相应的病历及医药费票据相佐证,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启东市宸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杲东方损失38994.44元;二、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杲东方损失29245.83元;三、驳回杲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4元(杲东方已预交),由启东市宸宾馆负担350元,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62元,杲东方负担262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启东市宸宾馆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对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杲东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杲东方在启东市宸宾馆实际入住,是否在前台登记,是启东市宸宾馆的管理问题,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虽然事发地点在二楼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控制范围内,但启东市宸宾馆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楼消防出口是否常年开通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启东市宸宾馆认为杲东方未从一楼出口出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启东汇龙家电市场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对其二审中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启东市宸宾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4元,由上诉人启东市东宸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玮

审判员吕敏

审判员杜太光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