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相关内容。
2016年3月11日,原告(咨询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高新培育和高新认定事项提供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成立完善的高新培育和高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全过程的决策、计划和实施工作;2、甲方应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协助乙方完成申报材料的编制;3、甲方根据乙方的咨询意见,及时办理相关附件,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并能成功递交到政府指定部门;……7、甲方应提供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甲方组建工作班子、制定管理规划、拟定文件编写计划、实施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时,乙方派出咨询师给予指导,并负责人员培训;2、在甲方提供准确、完整的高新培育和高新认定所需基本资料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申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组织申报材料、附件,执行全部网上申报流程,装订纸质文件,指导甲方与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材料能按时递交;……4、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按甲方要求随时告知工作进度;……第四条甲、乙双方对文件“送达”的约定:根据服务内容需要,双方的文件往来可通过传真、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传递后应马上告知对方项目联系人签收。……第五条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1.2申报高新认定。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费为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将证书牌匾交给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8万元,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开具发票。……2.2申报高新认定成功,最终通过(网上认定通过公告)……第六条服务流程。第一步:甲方提供如下初始材料。1.企业注册信息登记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申报高新认定: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有税务章)及表一、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知识产权汇总表及知识产权证书,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说明,6.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7.人员情况说明、个税申报明细、社保申报明细,8.企业花名册、科技人员花名册(含学历、专业)、研发人员花名册,9.RD项目汇总表、RD情况说明、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情况表,10.政府立项项目文件、合同、拨款证明,11.横向合作项目合同,12.产学研合同,13.科技转化成果汇总表及证明材料,14.相关制度文件,15.研发设备清单及图片,16.其他材料(奖励文件、奖励证书),17.特殊行业相关许可证;第二步:乙方根据甲方已经提供的资料及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辅导计划表,安排咨询师对甲方进行相关培训,指导甲方完善上述资料,并落实各项资料的完成时间;第三步:乙方组织认定材料,编写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发送给甲方确认;第四步:项目申报。在甲方确认申报材料后,乙方对申报材料进行网报和纸件材料装订,甲方对纸件材料盖章、报送、完成申报工作;第五步:在高新培育和高新认定材料审查期间,乙方指导甲方准备答辩材料。第七条合同的解除。1、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八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合同宣告终止:1、甲方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本合同期限届满;2、甲方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自愿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九条违约责任。……2、如果因为甲方未按照项目申报时效给乙方提供基础资料和补办附件导致项目申报失败,乙方不退还甲方申报材料咨询服务费;3、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附件材料或者提供的附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被政府制定部门受理,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此项目的咨询服务;……5、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限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除所交的前期费用不予退还外,还需支付合同项下的剩余咨询服务费。6、合作期间,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此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负责赔偿。……合同由原、被告盖章,合同载明乙方的联系人系古恒威。
(二)原、被告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况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767885号、0768435号0769052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22070××××.9)、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43015××××.6、ZL20143015××××.1)等知识产权证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2014-2015年度财务报表。
原告提交的QQ截图显示,名为“技新高新小组”的QQ群(号码:577620768),于2016年7月14日创建,有成员4人,群文件亦显示有“资产负债表”等名称的文件数个。
(三)被告和嘉权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情况
2016年8月11日,被告(委托方、甲方)与嘉权公司(咨询方、乙方)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咨询服务事项。合同主要内容与原、被告的合同基本相同,但本合同的高新技术认定咨询服务费为50000元。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由嘉权公司协助制作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本,申请日期2016年9月28日,内容分十个部分,共377页。
(四)被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2017年2月22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26号),广东省2016年共三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被告属于第三批被认定为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序号:498。
(五)原告法定代表人古恒威和嘉权公司的有关情况
古恒威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嘉权公司,任职业务部业务员。2013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需要保密的信息为:1.技术秘密;2.商业秘密信息,包括员工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信息;3.公司管理方面的信息。保密的期限:在职及离职之后2年内。竞业限制规定:1.离职后,员工应移交所掌握的所有文件、资料等;2.离职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经理、顾问等等。
古恒威于2016年3月31日因个人原因从该公司离职。
原告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经营范围:服务:商标设计及代理、知识产权咨询(不含认证咨询)、版权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专利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办理海关备案代理咨询、科技项目申报等,古恒威是该原告的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2月22日由温荟琛变更为古恒威。
(六)其他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古恒威陈述: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到被告处收取财务报表等材料,在收集审计报告时,原告建议被告可以找相关事务所进行审计,三天后被告反映原告推荐的事务所收费过高,不进行审计;需要提供材料的清单是在2016年5、6月发送给被告的,即使在被告提供审计报告之后还要完成其他工作才能申报,但因收集审计报告一环出现分歧,无法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2016年共有三批高新企业申报,原告预计7、8月提交申报。2016年底,原告到被告处了解情况,才知道被告已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高新企业申报工作。
被告陈述:申报高新企业需要审计报告,但被告后来才知道认定高新企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咨询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所以在7月底更换咨询方具有紧迫性。因为古恒威是嘉权公司的业务代表,此前有关接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了解是哪方的代表,2016年7月才知道其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8月才知道真实情况,被告举证的《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嘉权公司提供的。
原、被告均确认,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就履行合同通过电话、现场沟通保持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