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1 0:00:00

黄德全与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王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前,男,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德全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8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黄德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黄德全是因电梯运行不平稳、逆行而受的伤,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进行赔偿,要求看全部录像。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答辩:其对黄德全受伤无过错,不应赔偿,原审判决正确。

黄德全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黄德全医疗费10000元、住院护理费4080元、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20780元;2.判令诉讼费由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17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黄德全乘坐轻轨到冉家坝车站下车,在出站时乘坐向上运行的手扶电梯,靠右站立,有人从其左边步行上梯通过,黄德全向右倾斜时,站立不稳,不慎摔伤。

2017年4月12日,黄德全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后于2017年4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骨折病骨断筋伤西医诊断:1.L1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3.骨质疏松4.糖尿病”。

2017年4月19日,黄德全在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后于2017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骨折病伤损筋骨,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腰椎骨折(L1)2.2型糖尿病”。从该院的费用清单中显示黄德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459.57元。

2017年5月5日,黄德全在北碚区东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天后于2017年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1椎骨折2.2型糖尿病3.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4.阿尔兹海默症”。从该院的费用清单中显示黄德全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6日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27.01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轨道交通范围内的管理人,黄德全在其管理范围内受伤,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案涉视频来看,黄德全摔伤时电梯运行正常,未有黄德全在庭审中所称的电梯突然逆行或突然出现不平稳的现象发生,且轨道交通范围均有对乘坐手扶电梯的安全注意的提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黄德全乘坐电梯时的摔伤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黄德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德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黄德全负担。

二审审理中,本院再次播放了黄德全在冉家坝轻轨站内下车乘坐电梯出站的视频录像,从视频录像画面显示,黄德全在乘坐上行电梯摔伤时,电梯并无逆行以及运行不平稳的情况。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德全主张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摔伤,但从涉案视频显示,黄德全所乘坐电梯运行正常,且具有相应安全注意提示,故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其对黄德全摔伤并无过错。对黄德全要求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德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黄德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力

审判员李立新

审判员吴长渝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