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森态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建和乡凤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2,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东,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勤国,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1,女,汉族,生于2003年12月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法定代理人:蒋某2,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日,住四川省沐川县,系蒋某1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勤国,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宣明,男,汉族,生于1942年4月15日,住四川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勤国,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珍,女,汉族,生于1942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勤国,沐川县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