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继承人白方福生前与被上诉人白某1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白某1是否享有继承权;二、东高庄村天津路73号第二排四间房是否系白方福婚前个人所建;三、东高庄村四区207号房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白方福的个人财产;四、原审判决认定白某1多分得周国莲2%的遗产份额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白方福与唐某于XXXX年XX月结婚时,白某1随生母唐某一起到白方福家与白方福共同生活,当时白某1不满16周岁,由唐某与白方福共同抚养,故白某1与白方福形成继父子关系,白某1对被继承人白方福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二,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王某出庭拟证明东高庄村73号的第二排四间房屋系白方福与唐某结婚前由白方福个人所建,但证人王某与上诉人白某2系姻亲,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证人王某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而高庄村村支部书记周文安和村主任周军证实,该村73号的第二排四间房屋系白方福与唐某婚后所建,该二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高,综合分析双方一、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东高庄村73号的第二排四间房屋系白方福与唐某结婚后所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上述房屋系白方福个人所建并主张继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东高庄村73号的八间房屋不宜分割,根据该房屋的现有状况,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方面考虑,一审法院确定由现在的占有人唐某妥善保管、占有、使用,并无不当。各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份额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房屋租赁收益分配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该诉求,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焦点三,东高庄村村委会证明该村四区207号宅基地系2005年该村规划大龄青年住宅地时批给白某1的宅基地,考虑白某1当时已经25岁,本院对东高庄村村委会证明予以采信,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系白某1,上诉人主张该宅基地的房屋系被继承人白方福遗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焦点四,白方福去世后,白某2、白某3、白某4、白某5作为周国莲的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白某1主动承担起周国莲的部分赡养义务,为了弘扬赡养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一审法院由此酌定白某1多分2%的遗产份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白某2、白某3、白某4、白某5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