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1 0:00:0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诉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等诉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民初1846号

  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刘娜,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晴,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宜含,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刘娜,被告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晴、卢宜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JETTFLII包裹架护板主基板模具等模具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交付上述模具设备。事实和理由:从2005年开始,迄今为止原告先后委托被告采购各制造厂商的模具设备。为确保被告生产顺利进行,约定将采购的模具出租给被告使用,并且确认模具的所有权归原告,经双方共同核查,确认了采购部外协模具清单,总价款38,363,666.66元。截至今日被告仍欠付原告模具使用租金,且经多次索要未果。经核实,被告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财产管理人。基于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在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组之前,原告对租赁模具一直享有所有权,不属于被告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侵权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JETTFLII包裹架护板主基板模具、JETTFLII包裹架护板支撑架模具、JETTFLII包裹架护板复合模具、JETTFLII包裹架护板复合检具、JETTFLII包裹架护板成品检具、AUDIC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无喇叭)、AUDIB7左行李箱侧围成型模具-1、AUDIB7右行李箱侧围成型模具-1、AUDIB7左行李箱侧围成型模具-2、AUDIB7左行李箱侧围成型模具-1、AUDIB7左行李箱地毯骨加成型模具、AUDIB7行李箱盖护面成型模具、AUDIC6右侧行李箱护面成型模具、AUDIC6左侧行李箱护面成型模具、AUDIC6后盖护面总成型模具、AUDIB7右行李箱侧围成型模具-2、AUDIC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有喇叭)、AUDIC6左/右门盖压型模具、BORAA5行李箱左侧围成型模具、BORAA5行李箱左侧围大门盖成型模具、BORAA5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BORAA5行李箱左侧围冲孔模具(6套)、BORAA5行李箱右侧围冲孔模具(5套)、BORAA5行李箱左/右侧围PV泡沫成型模具、BORAA5行李箱地毯冲孔及裁切模具(5套)、BORAA5行李箱地毯空心板加热压边模具、BORAA5行李箱盖护面成型模具、BORAA5行李箱盖护面冲孔模具(2套)、AUDIC6左侧后轮罩成型模具、AUDIC6右侧后轮罩成型模具、FUTUREB6包裹架护板总成注塑模具7个、FUTUREB6包裹架护板总成隔音切割模具、FUTUREB6包裹架护板总成磨擦焊接模具、FUTUREB6包裹架护板总成模具、FUTUREB6行李箱地毯总成骨架冲切模具、FUTUREB6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FUTUREB6行李箱左右侧围通风冲孔模具、FUTUREB6行李箱左右侧围冲孔模具、FUTUREB6行李箱左右侧围冲孔模具、FUTUREB6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FUTUREB6行李箱右侧围注塑模具2个、FUTUREB6行李箱盖护面注塑模具10个、FUTUREB6行李箱盖护面成型模具、FUTUREB6行李箱盖护面磨擦焊接模具、AUDIC6右侧后轮罩水切割定位夹具、AUDIB7行李箱盖护面检具、AUDIC6后盖护面总成型检具、BORAA5行李箱地毯成品检具、BORAA5行李箱盖护面成品检具、BORAA5行李箱左侧围成品检具、BORAA5行李箱右侧围成品检具、AUDIC6右侧后轮罩成品检具、AUDIC6左侧后轮罩成品检具、AUDIC6右侧后轮罩烫孔支架、AUDIC6右侧后轮罩切边支架、AUDIC6左侧后轮罩烫孔支架、AUDIC6左侧后轮罩切边支架、AUDIB8右后轮罩挡泥板成型模具、AUDIB8左后轮罩挡泥板成型模具、AUDIB8左侧围成型模具、AUDIB8右侧围成型模具、迈腾包裹架护板总成成型模具、AUDIB8左前轮罩冲孔模具、AUDIB8左前轮罩成型模具1、AUDIB8右前轮罩成型模具2、GOLFA6左后轮罩成型模具、GOLFA6右后轮罩成型模具、GOLFA6左后轮罩切边模具、GOLFA6右后轮罩切边模具、AUDIQ5右侧围冲孔模具、AUDIQ5地毯冲孔模具、AUDIQ5左侧围冲孔模具、AUDIQ5左侧围门盖成型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成型模具、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GOLFA6、地毯空心板加热压边模具、地毯空心板冲孔模具、T99后轮罩成型模具M-004、C7行李箱盖护面-摩擦焊接模具4FN、C7行李箱盖护面-压型模具4FN、AUDIB8右侧围加强板焊接模具、AUDIB8右侧围焊接胎具、AUDIB8左侧围加强板焊接模具、AUDIB8左侧围焊接胎具、迈腾包裹架磨擦焊焊接夹具、AUDIB8包裹架护板冲孔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磨擦焊接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磨擦焊接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隔音垫裁切模具、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隔音垫裁切模具、护板磨擦焊接模具GOLFA6、包裹架护板总成摩擦焊接夹具4FN、AUDIB8右侧围成品检具、AUDIB8左侧围成品检具、AUDIB8左后轮罩挡泥板成品检具、AUDIB8右后轮罩挡泥板成品检具、AUDIB8右前轮罩成品检具、AUDIB8左前轮罩检具、AUDIQ5右侧围栓具(检具)、AUDIQ5地毯成品栓具(检具)、AUDIB8包裹架护板成品检具、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成品检具、护板成品模具GOLFA6、AUDIB8右侧围冲绑绳环孔模具、AUDIB8右侧围切边模具、AUDIB8右侧围门盖裁切模具、AUDIB8左侧围门切边胎具、AUDIB8门盖裁切模具、AUDIB8左侧围冲孔工装、AUDIB8右侧围冲孔工装、AUDIB8包裹架护板遮阳帘装配胎具、包裹架护板总成粘接翻边工装4FN、AUDIB8后盖护面成型模具、AUDIQ5右侧成型模具、AUDIQ5地毯成型模具、AUDIQ5左侧围检具、AUDIQ5左侧成型模具、AUDIQ5右侧门盖冲孔模具、C7包裹架护板压型模具、C7包裹架护板模压切边模具、C7行李箱地毯压型模具、C7隔衬压型模具、MouldingToolwithneedleframeVerkleidungRückwand/成型模具Part-no.:4GD863985+4GD863985A、WaterjetcuttingToolVerkleidungRückwand/水切割模具Part-no.:4GD863985+4GD863985A、GaugewithgaugefixtureVerkleidungRückwand/Part-no.:4GD863985+4GD863985A检具、VorschneideeinrichtungVerkleidungKofferraumre/li左右侧围切割、Vorschneideeinrichtung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切割、MessaufnahmeVerkleidungKofferraumrechts行李箱右侧围检具、MessaufnahmeVerkleidungKofferraumlinks行李箱左侧围检具、InternePrüfhilfe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检测辅具左侧、InternePrüfhilfe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检测辅具右侧、InternePrüfhilfeVerkleidungKofferraumrechts行李箱右侧围检测辅具、InternePrüfhilfeVerkleidungKofferraumlinks行李箱左侧围检测辅具、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侧围门盖水切割左侧、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li/re行李箱左右侧围水切割左侧、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侧围门盖水切割右侧、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li/re行李箱左右侧围水切割右侧、Formwerkzeug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成型、Formwerkzeug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成型、FormwerkzeugVerkleidungKofferraumre/li左右行李箱侧围成型、Modell(Anlageseite)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模型左侧、Modell(Anlageseite)VerkleidungKofferraumrechts行李箱右侧围模型、Modell(Anlageseite)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门盖模型右侧、Modell(Anlageseite)VerkleidungKofferraumlinks行李箱左侧围模型、Schweißanlageinkl.Werkzeug焊接设备含模具、press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成型模具、punch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冲孔模具、punchingtool-hydraulicaggregate冲孔液压部分、punchingtool-punchingwastecontainer冲压废料容器、weld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焊接模具、gauge,HutablageC7,4GD863414压力表、punchingtool,AkustikvliesC7-4GD863411模切板、模架、成型模具、检具-左前、检具-右前、检测支架-左前、检测支架-右前、冲切模具、专用焊接设备]
  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提供模具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充分证据,诉讼请求不成立。1.原告主张所有权和取回权的模具设备中,60台模具设备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无证据证明该60台模具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主张的确认该60台模具设备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均不成立。2.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与答辩人及案外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模具设备的买卖及租借,但原告提供的《模具供货合同》和《租借合同》均无模具清单附件,无法判断合同对应的模具设备型号、规格及其他具体情况,无法确定《模具供货合同》对应的模具设备是否即为《租借合同》对应的模具设备,更无法确定原告申请取回的模具设备是否即为合同涉及的模具设备,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诉求的模具设备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二、存在部分模具设备并非答辩人实际占有,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1.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中10组证据(共90台模具设备)的订单供方并非答辩人,12组证据(共97台模具设备)的《模具供货合同》及《租借合同》签订主体并非答辩人,答辩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亦不存在其他将模具设备交付答辩人的证据,涉及的相应模具设备与答辩人无关。2.原告提供的《验收单》仅显示《模具供货合同》编号,无《租借合同》编号,因此无法判断《验收单》与《租借合同》之间的关联性。《验收单》上仅有原告各部门人员签字,无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仅能证明原告对验收单涉及的模具设备的质量表示认可,无任何将模具设备交付答辩人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对《验收单》涉及的模具设备实际占有。3.根据原告向管理人提出的取回权申请材料,原告认为,存在部分模具设备具体位置为天津佳诚、慈溪通达等地,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部分模具设备的安装地点为天津佳诚等案外人所在地,且原告未提供将相关模具设备交付答辩人的证据,即原告申请取回的部分模具非答辩人实际占有,原告向被告申请取回模具设备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综上,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作出(2016)吉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省佳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安排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前往被告处查找、辨认原告主张行使取回权的模具设备。查找、辨认结束后原告向法庭提交照片称被告处AUDIC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不带扬声器)(M-168)(制造日期2007.9)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C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无喇叭)(验收日期2006.04.26);被告处AUDIC6包裹架护板压型模具(带扬声器)(M-167)(制造日期2007.9)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C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有喇叭)(验收日期2006.04.26);被告处速腾某压型模具(制造日期2008.1)对应原告主张的BORAA5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验收日期2007.07.30);被告处的C6后轮罩(左)压型模具(制造日期2007.10)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C6左侧后轮罩成型模具(验收日期2007.08.02);被告处C6后轮罩(右)压型模具(生产日期2007.10)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C6右侧后轮罩成型模具(验收日期2007.08.02);被告处B6包裹架护板摩擦焊模具(型号3C5863411AB)对应原告主张的FUTUREB6包裹架护板总成摩擦焊接模具(型号3C5863413AJ);被告处迈腾B6左侧围压型模具(制造商巨力、2008.1)对应原告主张的FUTUREB6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制造商浙江黄岩恒祥、2007.12);被告处B6右侧围压型模具(制造商巨力、2008.1)对应原告主张的FUTUREB6行李箱右侧围成型模具(制造商浙江黄岩恒祥、2007.12);被告处B6盖护面压型模具(型号3C5867605L1BS)(制造日期2008.1)对应原告主张的FUTUREB6行李箱盖护面成型模具(型号3C5867605F)(验收日期2007.12.11);被告处B6盖护面摩擦焊模具(型号3CD867605L)对应原告主张的FUTUREB6行李箱盖护面摩擦焊接模具(型号3C5867605F);被告处B7L护板压型模具(无栅板)(生产商巨力,制造日期2008.1)对应原告主张的迈腾包裹架护板总成成型模具(生产商余姚杨春模具厂);被告处B8前轮罩压型模具小(制造商大连大显)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左前轮罩成型模具1(制造商余姚杨春模具厂);被告处B8前轮罩压型模具大(制造商大连大显)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右前轮罩成型模具2(制造商余姚杨春模具厂);被告处GOLF后轮罩(左)压型模具(2009.6)对应原告主张的GOLFA6左后轮罩成型模具(2009.11);被告处GOLFA6右后轮罩成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GOLFA6右后轮罩成型模具(黄岩恒塑模具厂制造);被告处X88门盖压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Q5左侧围门盖成型模具(余姚杨春模具厂制造);被告处B8包裹架护板压型模具(2008.2)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成型模具(2009.12.01);GOLFA6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GOLFA6(制造商余姚市余姚镇杨春模具厂);B8地毯加热压边模具(大连大显制造)对应原告主张的地毯空心板加热压边模具(黄岩恒祥塑模公司制造);被告处T99左右后轮罩成型模具(型号4G0810171A对应原告主张的T99后轮罩成型模具M-004(型号4GD810171/172);被告处T99护板小片摩擦焊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C7行李箱盖护面-摩擦焊接模具4FN;被告处T99盖护面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C7行李箱盖护面-压型模具4FN;被告处某制造时间为2006.5适用车型AUDIA4L的设备(标签破损无法显示全部信息)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包裹架护板摩擦焊接模具;被告处B8护板摩擦焊模具(带遮阳帘)(型号8K5863411)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包裹架护板带遮阳帘摩擦焊接模具(型号8KO863411A/401A);被告处B8右侧围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右侧围成品检具;被告处B8左侧围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左侧围成品检具;被告处B8左后轮罩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左后轮罩挡泥板成品检具;被告处B8右后轮罩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右后轮罩挡泥板成品检具;被告处B8盖护面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B8后盖护面成型模具;被告处X88右侧围成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Q5右侧成型模具(余姚杨春模具厂制造);被告处X88地毯压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Q5地毯成型模具(余姚杨春模具厂制造);被告处X88左侧围成型模具(自制)对应原告主张的AUDIQ5左侧成型模具(余姚杨春模具厂制造);被告处T99护板压型模具小片对应原告主张的C7包裹架护板压型模具;被告处T99杂物斗压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C7隔衬压型模具;被告处T99隔音垫成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MouldingToolwithneedleframeVerkleidungRückwand/成型模具Part-no.:4GD863985+4GD863985A;被告处T99行李箱右侧围对应原告主张的MessaufnahmeVerkleidungKofferraumrechts行李箱右侧围检具;被告处T99行李箱左侧围对应原告主张的MessaufnahmeVerkleidungKofferraumlinks行李箱左侧围检具;被告处T99右侧围门盖水切割模具(4GD863992A)对应原告主张的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Deckel行李箱侧围门盖水切割右侧(4GD863887/888);被告处T99右侧围水切割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1AlWaterjetlaminatVerkleidungKofferraumli/re行李箱左右侧围水切割右侧;被告处T99左右侧围成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FormwerkzeugVerkleidungKofferraumre/li左右行李箱侧围成型;被告处T99左侧围模型对应原告主张的Modell(Anlageseite)VerkleidungKofferraumlinks行李箱左侧围模型;被告处T99左右侧围焊接对应原告主张的Schweißanlageinkl.Werkzeug焊接设备含模具;被告处T99包裹架护板成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press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成型模具;被告处T99护板(大片)冲孔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punch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冲孔模具;被告处T99护板大片摩擦焊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weldingtool,HutablageC7,4GD863411焊接模具;被告处T99前轮罩成型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成型模具;被告处T99前轮罩冲孔模具对应原告主张的冲切模具;被告处T99前轮罩超声波焊接专机对应原告主张的专用焊接设备。其余原告主张取回权的设备,原告未提供在现场存在的有效证据。被告则表示上述现场照片记载的被告方设备在名称、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方面均与原告主张的设备不一致。
  针对被告处部分设备标牌上显示的顾客名称为一汽大众。原告陈述认为设备是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原告享有所有权和取回权。被告则表示无法确定顾客名称的具体含义,但是经了解该模具设备存在生产后供应给原告的情况,故原告仅为该模具设备生产零部件的顾客。
  原告申请传唤的证人邵成伟称被告公司的生产使用模具系原告公司所有。邵成伟又称其于2007年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主要负责生产、技术,与被告的这些模具接触。2009年其任职被告的技术部部长,负责被告所有的技术开发的商务工作,其中就包括模具的验收和确认,一直到2014年一直在负责这些工作。2014年其任职总经理助理,这些工作就交给了下一任技术部长张岩。从产品的报价模具的制造到验收,都是由证人来完成。所以其能很快的分清楚。2015年3月邵成伟离开被告公司。证人张岩则认为被告的模具是原告的固定资产
  为证明原告所列清单记载设备的所有权,原告仅提供了若干订单、发票、合同、验收单,但未提供相应设备现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原告针对被告行使一般取回权需要向本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被告占有不属于被告的财产;该财产属于原告。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一般取回权的设备为被告占有。通过原告与被告共同进行的查找及辨认,原告仅在被告处发现部分设备疑似原告主张的设备,原告主张的其余模具设备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被告处。对于被告占有的部分疑似设备,经原告当庭举证、被告质证,本院发现原告提供的现场辨认照片显示的标牌记载的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诸多信息与原告所列清单并不一致,无法确认其一致性,故不能借助原告的现场辨认照片认定原告主张的相应设备为被告占有。由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占有原告主张的财产,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一般取回权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承担其相应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本院支持的不利后果。
  原告还提出请求本院确认原告诉状后附清单所列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所有权应针对特定的物。然而原告无证据证明至起诉之时原告诉状后附清单所列设备现实存在,亦即无法证明相应特定物的真实存在。原告所提相应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前提,因而无法获得本院的支持。
  原告申请到庭的证人邵成伟早在2015年3月即离开被告公司,对其为何能够在三年之后辨认众多设备,邵成伟未能给出令本院信服的解释,本院无法将邵成伟的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张岩到庭后仅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没有提供具体、可信的证言,其意见不具有可采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619元,由原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岳中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