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蒋善德与蒋雪青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蒋介山(曾用名蒋象南)、蒋仁祥(曾用名蒋介明、蒋介铭)、蒋某6、蒋某7、蒋生祥(曾用名蒋志祥)五个子女。蒋善德于1991年2月报死亡,蒋雪青于1996年1月报死亡。蒋善德和蒋雪青的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蒋生祥于1982年3月10日报死亡,其与配偶倪某某生育蒋某4、蒋某5、蒋健标三个子女。蒋健标于2016年8月19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蒋仁祥于2007年11月15日报死亡,其与万惠梅(别名万圣兴)生育蒋某1、蒋2、蒋3、蒋爱琴四个子女,蒋爱琴于1965年7月16日年幼时即死亡,万惠梅于2011年8月8日死亡。蒋介山与杨柳芳于1960年离婚,双方生育一女即蒋某8,蒋介山于1997年10月死亡。另,蒋介山在与杨柳芳婚姻内与一俞姓妇女生育一女何某某。庭审中,何某某到庭陈述,明确放弃蒋介山的遗产,不参与该案诉讼。
1981年11月,蒋善德订立遗嘱券一份,内容为:“立遗嘱券人蒋善德所生长子象南、次子仁祥、幼子生祥,祖传房屋六间(其中上海一幢)均分。长子得上海一幢,什物一律不动,本宅上房一间。次子得下房一间,西边屋一间。幼子得公堂一间,东边屋一间…长子得上海房子拿出人民币四百八十元…..本宅两边间作价陆佰元均分,长子得上海及本宅房子作价相抵,长子拿出一百二十元,当面交清,并长子拿出一份六十元,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元,供父母之用。……立券人:蒋善德长子:将象南次子:蒋仁祥幼子:蒋生祥见证人:管协德代字:茅秀东公元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其中,代书人茅秀东为蒋某7的配偶,已去世。见证人管协德为蒋某6的配偶。
系争房屋于1993年6月1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蒋善德名下。蒋善德去世前该房屋由其居住,去世后房屋由蒋介山居住直至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蒋某8管理。2016年10月29日,系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为蒋善德(亡)、蒋某6、蒋某7、蒋某8、蒋某1、蒋2、蒋3、蒋某4、蒋某5,蒋某8作为代理人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房屋评估价格910,557.42元、价格补贴273,167.23元、套型面积补贴595,395元、装潢补偿款2,362.82元、签约搬迁奖励费161,470元、纯货币奖励5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设备移装费2,000元、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奖20,000元,共计2,465,452.47元,该款目前在蒋某8处。《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一)》载明,该户在册人口无,困难户保障人口无,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款无。
审理中,倪某某到庭陈述:“(1981年蒋善德的)遗嘱是真的,是茅秀东书写的,写遗嘱的时候说上海的房屋指的是惠民路系争房屋,祖传的房屋五间在崇明县(区)建设镇富安村六队,1978年的时候蒋生祥将他的两间房屋已经拆掉,搬到镇上去了。1981年10月蒋仁祥的两间房也拆掉搬走了。另外申请了宅基地,原有的四间房的土地被征收了,目前被修成路了。”倪某某另提供书面陈述如下:“在书写遗嘱券时,老宅上有两间朝南房子,一间是老宅拆剩下的(传给蒋象南的这间房子木材最好),另一间是在蒋生祥家拆除后,蒋善德、蒋雪青俩在拆剩下房子东边马上新建的。因村内筑路的原因,所以在1978年2月蒋仁祥一家(已经分户)从老宅拆西边朝南二间房子,朝东房子一间(自建),同时在新居民点新建房子。蒋生祥一家(已经分户)1980年申请到新的居民点建房,在1981年10月拆除老宅朝南房子二间,同时在新居民点上新建房子。蒋仁祥、蒋生祥两家拆除老宅房子时,三兄弟之间无争议。1981年11月份,在老宅两间房子内,就上海房子的归属蒋善德立遗嘱券。当时在场人有:蒋善德及妻子蒋雪青、蒋象南、蒋仁祥及妻子万惠梅、蒋生祥及妻子倪某某、茅秀东代书遗嘱(蒋善德、蒋雪青之小女婿)、管协德是见证人(蒋善德、蒋雪青之大女婿)。如果蒋象南得上海房子,则需要把老宅之房子放弃,同时拿出人民币480元,作为对父母和其他兄弟的补偿,但当时蒋仁祥因为他大儿子也在上海工作,也想要上海房子作为他大儿子结婚之用,所以不同意,没有在遗嘱券上签字,蒋象南也没有拿出相应的钱。由于兄弟之间意见不一,最终立券人蒋善德及妻子蒋雪青没有在遗嘱券上签字、盖章。在茅秀东代书遗嘱券过程中,蒋善德、蒋雪青没有口述及发表任何意见……1996年在蒋雪青去世后,蒋象南的女儿蒋某8将老宅上的两间房子拆去(蒋雪青名下55平方米),现老宅上无房子。”
审理中,关于份额,蒋某1、蒋2、蒋3、蒋某4、蒋某5、倪某某、蒋某6、蒋某7主张系争房屋作为蒋善德和蒋雪青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因此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状态。虽然过了二十年诉讼时效,但是由于共有状态持续,且各共有人未约定份额,故五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对共有房屋均分,各占五分之一。在此基础上,因蒋仁祥、蒋生祥、蒋介山均已去世,由各自子女法定继承,因蒋健标已经去世,其代位继承的份额由其母亲倪某某转继承。蒋某8则主张根据遗嘱,由蒋介山的继承人即蒋某8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