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本案中,被告昝某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王某某,并导致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故按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原告广某某、被告昝某甲分别系被继承人母亲、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昝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夹河街XX号XXX号建筑面积为75.36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XXX号XXX号号建筑面积为75.86平方米的房屋两处,虽然上述房产均登记在被告昝某甲名下,但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王某某、被告昝某甲共有的平房拆迁所得,故为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昝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16日,被告昝某甲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甲方拆迁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虽以被告昝某甲的名义签订上述协议及回迁手续均为被告昝某甲名义,但上述被拆迁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昝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上述5处回迁房屋为被继承人王某某与被告昝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所有房产中有一半为被告昝某甲所有,剩余一半由原告广某某、被告昝某甲各按50%分割。因被告昝某甲未到庭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导致对上述房产的价格、归属没有依据,故依照市场价格对上述房产的价格和归属进行分配,上述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夹河街XX号XXX号建筑面积为75.36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XXX号XXX号号建筑面积为75.86平方米的房屋因系同一小区,故认定上述房产价格一致,剩余的五处回迁安置房产系同一小区,认定五处回迁安置房产系同一价格。因有证房和无证房价格不同,参考市场价格认定有证房和无证房的差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原告广某某主张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XXX号XXX号号建筑面积为75.86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X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为43.88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故被告昝某甲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夹河街XX号XXX号建筑面积为75.36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A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43.88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B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88.41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C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77.02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D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68.73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43.88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广某某所有;被告昝某甲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XXX号XXX号号建筑面积为75.86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广某某所有,由被告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广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原告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昝某甲房产折价款8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昝某甲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夹河街XX号XXX号建筑面积为75.36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由原告广某某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被告昝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二、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A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43.88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由原告广某某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被告昝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三、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B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88.41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由原告广某某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被告昝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四、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C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77.02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由原告广某某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被告昝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五、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D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68.73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昝某甲所有,由原告广某某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被告昝某甲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六、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X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43.88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广某某所有,由被告昝某甲在条件具备时协助原告广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七、被告昝某甲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XXX号XXX号号建筑面积为75.86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广某某所有,由被告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广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八、原告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昝某甲房产折价款80,000元;九、驳回原告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广某某承担4575元,被告昝某甲承担13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