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盛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富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市世纪盛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五里村三区171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海,总经理。
被告:徐富杰,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天津市世纪盛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富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天津市世纪盛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静劳人仲裁字[2018]第029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起诉,而徐富杰已于2018年5月7日针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了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本案与上述徐富杰起诉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津0118民初3796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