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诉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诉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
代表人:胡铭,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常装饰公司)与被告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艺橡胶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非常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被告冉艺橡胶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非常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冉艺橡胶公司立即支付非常装饰公司装修工程款2046760元及利息545802.56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自2013年12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之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以上共计2592562.56元;3.依法确认非常装饰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冉艺橡胶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6日,非常装饰公司与冉艺橡胶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就装修办公楼主体约3200平方米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合同约定:1.装修工期自2013年4月13日开工至2013年10月13日竣工,工期约180天。2.装修方式为全包。3.装饰施工内容为合同内报价单。4.装修总价款2349178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完毕支付5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731720元、剩余117458元于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同时,《装修合同》就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常装饰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装修施工,工期内陆续完成2046760元装修工程量。由于冉艺橡胶公司未按照《装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装修工程暂停施工。2013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暂停施工的处理、已完成的装修工程量、价款支付方式、造价成本浮动等事宜作出补充约定,冉艺橡胶公司确认对非常装饰公司已施工的工程欠款为2046760元。2013年12月16日,冉艺橡胶公司向非常装饰公司出具《欠条》,再次确认拖欠上述工程款未支付。截至目前,非常装饰公司多次催促冉艺橡胶公司组织资金继续施工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冉艺橡胶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另,冉艺橡胶公司已于2016年8月24日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冉艺橡胶公司单方原因确已无法履行应当予以解除,冉艺橡胶公司拖欠非常装饰公司的工程款应当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非常装饰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非常装饰公司对冉艺橡胶公司享有债权,即享有装修工程款2046760元及利息545802.56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计算,自2013年12月17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之后仍按该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以上共计2592562.56元"。
冉艺橡胶公司辩称,冉艺橡胶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冉艺橡胶公司管理人就涉案债权与冉艺橡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冉钊进行了电话确认,冉钊均予认可,故管理人对涉案债权予以认可。至于非常装饰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因涉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无法确认,应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非常装饰公司与冉艺橡胶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就冉艺橡胶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进行了约定:1.建筑面积约3200平方米。2.承包方式为全包,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3.装饰施工内容为合同内报价单。4.装修工期自2013年4月13日开工至2013年10月13日竣工,工期约180天。5.装修总价款为2349178元,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完毕,冉艺橡胶公司支付50万元;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冉艺橡胶公司支付1731720元;剩余117458元作为质量保证款,冉艺橡胶公司在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部分在逾期时间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该合同还对双方职责、其他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3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非常装饰公司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量、暂停施工的处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造价成本浮动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共同认定,冉艺橡胶公司欠付非常装饰公司已施工的工程款为2046760元。2013年12月16日,冉艺橡胶公司向非常装饰公司出具《欠条》并载明:今欠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冉艺橡胶(办公楼)装修款2046760元。
另查明:2017年8月9日,申请人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截至2017年8月9日冉艺橡胶公司欠其借款本金960万元,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冉艺橡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皖06破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淮北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冉艺橡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再查明:非常装饰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冉艺橡胶公司破产清算后,申报债权金额为2046760元,债权人会议对该债权未予确认,非常装饰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装修报价单》《补充协议》《欠条》《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初审待定债权表》、本院(2017)皖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庭审陈述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非常装饰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对冉艺橡胶公司享有债权,如享有数额应当如何确定;2.非常装饰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冉艺橡胶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非常装饰公司亦将要求冉艺橡胶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其对冉艺橡胶公司享有债权。本案系债权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及是否应予偿还等内容发生争议并引起的诉讼,故本案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而非立案时确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关于非常装饰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对冉艺橡胶公司享有债权,如享有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冉艺橡胶公司与非常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常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修施工,工期内陆续完成了2046760元的装修工程量。而冉艺橡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其对欠付上述工程款的数额亦予认可,故本院对非常装饰公司就涉案工程对冉艺橡胶公司享有的该部分债权,即2046760工程价款予以确认。关于非常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案中,涉案《装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冉艺橡胶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部分在逾期时间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向非常装饰公司支付利息。故冉艺橡胶公司针对上述工程价款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即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
关于非常装饰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载明: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但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中,非常装饰公司作为涉案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符合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其依法对2046760元工程价款在冉艺橡胶公司办公楼折价或拍卖时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工程价款相应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对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046760元及相应利息26417.22元(从2013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计息);
二、确认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2046760元债权在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项目区的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办公楼折价或拍卖时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淮北市非常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41元,由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永生
审 判 员 柏 莉
审 判 员 王冬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明清
书 记 员 朱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