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争议财产的来源。诉争砖混结构房屋系孔某4、孔某5、孔某6、孔某1、孔某2、孔某7之父母孔庆华、胡祖珍生前共同修建(房屋门牌号为思思唐镇城北街226号),房产证号为思房产字第××号(以下简称房产3940)。至1997年孔庆华病故,继承开始但未分割。孔庆华、胡祖珍另有遗产,房产证号为思房产字第××号(以下简称房产3939),也未分割。
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孔庆华去世后,孔某6于1998年将房产3939过户到自己名下,同时将房产3940过户到孔某7名下。2011年3月29日,六兄妹及其母亲胡祖珍经协商共同达成《房屋所有权更正协议》:“胡祖珍及其六个子女即孔某4、孔某6、孔某1、孔某5、孔某2、孔某7,同意将有产权纠纷的房产3940的所有权人孔某7和房产3939的所有人孔某6,变更到母亲胡祖珍名下。”事后,孔某6将房产3939所有权人更正到其母亲胡祖珍名下,新的房产证号为19××88号;但房产3940先因被司法机关查封、后因胡祖珍去世而未能更正,房产证一直系孔某7持有。
2015年6月29日,六兄妹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达成《协议》,约定:“思房产字第××号房产证的户名孔某7,因母亲胡祖珍病故后,仍未变更更正登记到其母亲胡祖珍的名下,经六兄妹共同商量,孔某7户名的思房屋字第××号房产证的房屋产权系父母的遗产,现由六兄妹共同继承所有。以后政府要征收父母遗留的财产、房屋、树木、土地及附属物,由六兄妹亲自参与谈判协商处理,所征收的财产获得补偿的财产在未分配前全部政府保管,待由六兄妹协商达成一致分配意见,即由六兄妹平均分享,再由六兄妹一同前去签字领取财产。”
三、关于遗嘱和遗赠问题。(一)孔某4等五人提供的胡祖珍2013年7月22日遗嘱。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确认,该遗嘱上的胡祖珍的签名笔迹不是其本人所写,且鉴定人员已出庭就鉴定意见,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质询,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黔理化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胡祖珍2013年7月22日遗嘱”,不予采信和认定。孔某7支付鉴定费1500元。(二)第三人孔某3提交的《遗嘱声明》。胡祖珍在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立下《遗嘱声明》:“一、本人胡祖珍在立此份遗嘱声明前,原胡祖珍与其夫孔庆华所立口头书面遗嘱全部无效作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原本属于胡祖珍份内名下的财产继承权由内孙孔某3(孔波)继承,其余的财产由子女孔某4、孔某5、孔某6、孔某1、孔某2和孔某7平均分配继承。此份遗嘱声明属胡祖珍最终的遗嘱,经本人胡祖珍签名盖印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变更干涉。”胡祖珍在该遗嘱声明上签名捺印,同时有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张某签名和本案孔某4作为见证人签名。胡祖珍因病于2013年7月25日去世。经审查,《遗嘱声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孔某3,系孔某7之子、被继承人胡祖珍之孙,2013年7月起至今仍在服刑。
又查明,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6日以思府发[2013]62号文件作出《关于思城北沈家沟至苏家湾城北大道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房产3939、3940两处房地产均被征收。2015年7月25日,孔某7针对3940房产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8月24日,孔某6针对3939房产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房产已经拆迁,但补偿和安置都未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