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现经营地址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姚北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96。

法定代表人:罗卫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华隆广场2幢北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D50。

法定代表人:朱志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已收款项25956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合计35956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BQA8019智能胶囊冲奶机》APP,合同价款288400元,款分四阶段支付,第一阶段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付50%,第二阶段6月10日硬盘控制版本开发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30%,第三阶段项目整体功能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款10%,第四阶段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付余款10%,同时合同约定该APP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具体包括App源代码、通讯规约、控制协议、软件设计、运行算法、开发过程、方案、开发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前面三个阶段的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交付第三、四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及《BQA8019智能胶囊冲奶机》APP版权、相关资料,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使用该软件,相关产品无法上市销售,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已经完成了产品的交付工作,但原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合同款项的10%尚未支付。被告曾起诉原告,在(2017)浙0281民初6944号案件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应支付被告软件开发费用2884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和同年10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但原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主张的损失及接触合同的依据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一组,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原告付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软件开发(委托)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开发BQA8019智能胶囊冲奶机APP,合同含税总价288400元,约定款分四阶段支付,第一阶段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付50%,第二阶段6月10日硬盘控制版本开发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30%,第三阶段项目整体功能完成3个工作日内付款10%,第四阶段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付余款10%。同时合同约定第三阶段被告应完成项目正常上线,客户确认验收合格并交付源代码,第四阶段被告修改bug,完善整体功能。被告完成项目开发上传至被告服务器,以传真、邮件等有据可查的方式通知原告,交付标准为功能完成、业务逻辑实现。合同还约定了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许可软件、作为本合同标的的配置文档、提交文档及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制作,其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5日付款57680元,于同年5月27日付款32320元,于同年5月30日付款54200元,同年8月16日付款115360元,共计259560元。

另查明,(2017)浙0281民初69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支付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软件开发费用28840元,款分期支付,第一期884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2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目前尚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

再查明,目前APP应用中搜索“智能胶囊冲奶机”,显示该APP开发者为案外人杭州比因美特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表示被告完成的软件于2016年年底开始测试,但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原告未予确认验收合格,被告也尚未向原告交付源代码。审理过程中,本院也曾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交付源代码,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表示缺少软件源代码,相当于原告没有涉案软件的控制权,无法调控整个软件的功能,也无法自行对软件修改完善,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委托被告开发BQA8019智能胶囊冲奶机APP的合同目的。被告辩称原告在(2017)浙0281民初6944号案件中调解同意支付开发费尾款,但这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也表示当时调解时曾要求被告尽快交付源代码并对软件进行测试修复,但被告在就开发费尾款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后仍未履行开发合同义务,故本院对被告辩称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如果通过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能够消除守约方的损失,那么就没有另行适用损害赔偿的必要;如果返还义务的履行并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守约方仍可以就其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守约方对是否有损害及损害的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请求恢复原状即返还已收款259560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认为通过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已能够消除原告损失。至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尾款,因原告至今尚未实际履行,其可待实际履行后另行主张。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

二、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2595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XXX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三、驳回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3346.50元,由原告宁波卓铭咖啡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46.50元,被告嘉兴西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XXX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宏斐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