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乔旺达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281号。

代表人:张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旺达,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法定代理人:乔现朝(乔旺达之父),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善堂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西善堂村。

法定代表人:牛永志,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怀勤,男,该校教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旺达、浚县善堂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善堂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被上诉人乔旺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普、被上诉人善堂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怀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乔旺达承担。事实和理由:1.事故责任认定有误,事故发生时,乔旺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公司最多同意承担50%赔偿责任。2.根据乔旺达自行活动的状态,其膝关节活动度远远大于90度,鉴定结论明显不客观。

一审被告辩称

乔旺达辩称,事故是因为路面不平引起的,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视频材料内容不客观,乔旺达录制视频之后腿疼长达7日。

善堂中学辩称,学校投保了责任险,就是发生意外事件时对学生有所赔偿,请求维持原判。

乔旺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善堂中学、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454.66元(含已经支付的16972.7元);2.鉴定费1300元及诉讼费用由善堂中学、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乔旺达系善堂中学七年级二班学生。2016年11月7日上午,在善堂中学组织的跑操过程中,由于地面不平摔倒。乔旺达受伤后,到浚县新城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3116.86元。事故后善堂中学给付乔旺达赔偿款16972.7元。

2017年4月6日,经鹤壁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旺达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评定为十级伤残;乔旺达右股骨骨折内固定物适当时机需手术取出,二次手术费用约需6000-7000元。乔旺达支付评估费1300元。

2017年9月21日,经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乔旺达外伤后导致右股骨远端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目前遗留右膝关节功能活动轻度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善堂中学在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善堂中学;学生人数:1200人;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4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8月30日二十四时止。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7元/年,农、林、牧、渔业居民职工平均工资为34941元/年(95.73元/天),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3857元/年(92.76元/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请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乔旺达系善堂中学七年级在校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乔旺达在学校组织的跑操活动中,由于地面不平摔倒,善堂中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因此给乔旺达造成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善堂中学在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善堂中学与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乔旺达系该校学生,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其由于事故在学校活动期间受伤,且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间,乔旺达要求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合同中关于免赔额显示的是无,故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辩称乔旺达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负相应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善堂中学已经在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乔旺达在学校期间由于活动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乔旺达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3116.86元、护理费1947.96元(92.76元/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营养费210元(10元/天×21天)、残疾赔偿金23394元(11697元/年×20年×10%)、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300元、二次手术费6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7298.82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应赔偿乔旺达损失45998.82元,鉴定费1300元,由善堂中学负担。乔旺达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善堂中学应赔偿乔旺达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善堂中学已给付的16972.7元,折抵后多余的10672.7元,应从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赔偿乔旺达的款项中扣除,由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直接给付善堂中学。乔旺达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乔旺达各项损失45998.82元(支付方式为给付乔旺达赔偿款35326.12元,给付善堂中学垫付款10672.7元);二、驳回乔旺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乔旺达负担119元,善堂中学负担917元。善堂中学负担部分暂由乔旺达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庭审查明确认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所提出的乔旺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5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善堂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学生跑操活动中,未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乔旺达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其在跑操过程中未能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保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以善堂中学承担80%的责任,乔旺达承担20%的责任为宜。善堂中学在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善堂中学承担的部分由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一审法院以合同中关于免赔额显示的是“无”,认定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乔旺达的损失:医疗费13116.86元、护理费194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元、残疾赔偿金23394元、交通费200元、二次手术费6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5998.82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应赔偿乔旺达损失36799.06元(45998.82元×80%),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300元由善堂中学承担。善堂中学已给付16972.7元,折抵后多余的10672.7元,应从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赔偿乔旺达的款项中扣除,由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直接给付善堂中学。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所提出的乔旺达自行活动膝关节活动度远远大于90度,鉴定结论明显不客观的上诉理由。乔旺达的伤情经两次司法鉴定,第一次由乔旺达单方委托,评定为十级伤残。诉讼中,由一审法院委托,对乔旺达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无论从证据效力还是证明内容,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单方录制的视频不足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鹤壁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乔旺达各项损失36799.06元(给付乔旺达赔偿款26126.36元,给付浚县善堂镇第一初级中学垫付款10672.7元);

三、驳回乔旺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乔旺达负担323元,浚县善堂镇第一初级中学负担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乔旺达负担29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6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翁煜明

审判员祁t

审判员苗国庆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