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范开胜、卢小红之子范xx,生于2001年9月13日,生前就读于龙安中学2017级1班,系住校生,该校为其在财保邻水支公司购买了校园责任保险。2016年12月13日(星期二),姜永康驾驶“赤兔马”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范xx及邹杨从邻水县城出发,沿国道210线由邻水县城往柑子镇方向行驶,当日4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10线1688KM+600M路段时,车辆前部与文毅驾驶的后退至右侧村道掉头后向邻水县城方向行驶的川S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川SX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范xx当场死亡、姜永康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邹杨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第5116232016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永康和文毅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范xx和邹杨在此次事故中均无责任。
2017年1月24日,范开胜、卢小红以姜永康之父母姜明望、胡春英,文毅,叶帮贰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范开胜、卢小红因其子范xx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664,793元(死亡赔偿金524,100元、丧葬费25,233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7200元、交通费6960元、住宿费1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6月14日,该院作出(2017)川16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认定范xx在交通事故中自身具有一定过错,酌情分别减轻姜永康、文毅5%的责任,即姜永康承担45%的责任、文毅承担45%的责任,从而对范xx死亡造成的损失认定为死亡赔偿金524,100元(26,205元/年X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83,633.35元(适用四川省201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对超过部分的主张未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各被告共计赔偿范开胜、卢小红530,594.86元,现已赔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