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中航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广州中科院(受托方,乙方)订立有效期为合同生效后二年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开发合同),约定: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项目,并支付相应研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对此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双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完成一套“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2、技术内容:见附件《技术协议》。第二条:乙方应按附件《技术协议》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项目以预付款收到后为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后,30天内完成关键采购部件的选型,控制系统的元器件清单,机械加工零件的工程图。(2)合同生效后,60天内完成系统软件和机械机构安装。(3)合同生效后,75日内,依据附件《技术协议》中“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完成逐项的测试,形成测试报告。发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研制成果:1.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原理及控制系统图;2.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测试报告;3.系统控制框图、接线图,易损件的工程图纸;4.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第四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肆佰元整(含6%增值税)。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生效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2)系统预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3)系统验收合格试运行无故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贰拾元整。(4)剩余叁万捌仟玖佰肆拾元整作为合同质保期限内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五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自主支出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双方协商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进度等工作,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七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已付出的人员投入,甲方承担已投入的硬件经费,且硬件归甲方所有。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额的0.5%/天,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因甲方原因项目拖期,乙方不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如乙方提供的系统相关技术参数等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当积极地配合甲方进行整改优化,且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1%/天,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额的0.5%/天,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5%(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所开发的系统及相关成果归乙方所有。第十八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继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甲方享有。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享有。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蔡清华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卢炳成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项目的组织实施;2.双方沟通实施。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协议》,经双方以签字盖章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29日,双方就上述订立的“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合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订立了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了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第二条约定:质保期(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在接到用户故障信息后要求24小时内响应,2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第三条约定: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日,双方就上述订立的技术协议中的“系统预验收”和“系统验收”有关事宜订立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系统预验收。1、系统预验收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现场进行。2、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1)系统外观无损伤,零部件无缺损;(2)系统软、硬件配置基本齐全;(3)系统提供钉单元、分钉盘、整形运动机构工作正常;显示、操作和设置功能正常。二、系统验收。三、本协议是双方签订“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技术协议的补充,具有与其相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3日,中航公司向广州中科院支付了116820元。
为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并交付了研制成果,广州中科院提供了以下证据:铆钉帽缺陷检测、铆钉缺陷检查视觉报告、邮件(P系列相机)、电控逻辑框图、分拣整形机接线图、邮件(铆钉筛选图纸)、采购物资清单、购销合同、设备图片、零件清单、易损零件图、清单、设备工程图,以及(2017)粤广南沙第10684公证书等。其中(2017)粤广南沙第10684公证书显示,发件人“王东”于2016年1月27日向收件人为159×××@163.com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内容为“你好,贺工!这是铆钉筛选设备的图纸及电器原理图,请查收!”的电子邮件。中航公司对除(2017)粤广南沙第10684公证书以外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否认收到上述铆钉筛选设备的图纸及电器原理图,亦不确认上述电子邮箱为159×××@163.com的收件人“贺工”为其公司员工。
此外,广州中科院还申请了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在庭审中根据双方的提问陈述:涉案设备是双方定制的,国家和行业对此均没有质量标准。参加设备研发有两个工程师加上其本人,还有一个辅助人员,采购硬件花费的费用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原理及控制系统图已经作出并通过邮件发送给“贺工”。铆钉自动系统测试报告没有完成,因为该报告要在双方交付成果并验收时,在第三方沈飞生产线现场安装后才能进行测试。双方没有组织过该产品的验收。
就广州中科院所交付的整形系统是否符合技术协议中第一条的所有指标的问题,中航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鉴定,广州中科院则表示不申请鉴定,同时请求法院考虑:1.如果是对设备的实物进行鉴定,该设备是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很可能存在零件的缺失,并且在未进行成品保护的条件下,有可能存在部分零件的失灵;2.在鉴定的过程中希望能够由其提供相应的资料、技术人员供鉴定参考。
经双方指定,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于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第一条“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约定之指标的问题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9日,专家组与中航公司代表前往涉案设备所在地进行鉴定,广州中科院经本院及鉴定机构通知,未派员到场。2017年12月15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作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在广州中科院未按通知要求到场配合鉴定及设备系统缺少触摸控制屏的情况下,根据法院提供的《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预验收报告》,专家组认为该铆钉自动检测整形系统不符合《铆钉自动检测整形技术协议》第一条“主要技术指标及验收标准”约定。中航公司对此支付鉴定费49488元。
庭审中,中航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为广州中科院根本违约而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的时间为起诉之日。具体事实依据为:1.开发合同第11条;2.技术协议第1条的第2、3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系统无法达到协议约定的检测精度,导致残次品也能通过检测。
广州中科院明确,反诉第1项诉请是依据开发合同的第3、4条,由于其已经按照约定向中航公司交付了全部研制成果,且所交付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故该公司应当支付开发合同第4条第2款第(2)(3)(4)项中约定的款项;第2项诉请是依据开发合同第17条第2款,以开发合同总金额389400元的5%计算,违约行为从2016年1月27日起算至中航公司实际付清款项止,按照开发合同条款每天0.5%计算,超期十天已经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