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系楚才小学在校学生。2015年6月16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三楼为老师将作业本搬进教室后,出教室门时被一名学生撞到走廊栏杆上造成左肩部受伤。当日,张某家长及班主任共同将张某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30天,产生医疗费共计36,717.67元。2017年2月23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作出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伤残程度为十级,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后期治疗费用4,000元或据实结算。为此张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经人保汉阳支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所受伤不构成伤残,给予后期治疗费4,000元,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90日。第二次鉴定费4,200元已由张某垫付。现张某起诉要求楚才小学、人保汉阳支公司共同赔偿张某人身损害造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106.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99,776.38元。
另查明,张某的医疗费共计36,717.67元,已经医保统筹支付了17,373.56元。2016年4月2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某理赔了7,122.42元,张某同意已由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理赔部分不再另行向楚才小学、人保汉阳支公司主张。因楚才小学在人保汉阳支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张某剩余部分医疗费12,221.69元已于2016年10月27日由人保汉阳支公司向张某理赔。
上述事实,有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楚才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原件各2份,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第一次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第二次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楚才小学提交的大队部工作计划、德育工作计划、国旗下讲话安排、教育安全管理制度、春季班队会安排表、班队会集体活动记录表、班级日志、现场照片、工程验收合格意见、校方责任险保单及证明单复印件各1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理赔分割单复印件1份、医疗费发票复印件2份、理赔金额记录复印件1份、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复印件1份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某提交的其法定代理人劳动合同、工资表、证明等材料,尚不足以证实其因护理张某误工而造成收入减少的情况,故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关于张某的经济损失数额,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12,221.69元;2、后期治疗费: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15元/天=450元;4、营养费:15元/天×90天=1,350;5、护理费:8,057元(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2,677元/年÷365天/年×90天计算);6、交通费:根据张某住院天数,酌定为300元。上述六项共计26,378.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