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付某、原审被告王伟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王庭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归还被上诉人吴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付某、王伟平、王某负担1200元,吴某负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付某、王伟平、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