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塔沟武校系封闭式寄宿制管理学校。2011年12月13日因塔沟武校放寒假,徐乔辉离校回家。2012年1月9日,徐乔辉首次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就诊,××例记载,主诉“右眼视力下降半年,无眼痛”,检查“右眼玻璃体混浊,视网膜全脱落,右眼球萎缩”,诊断为“1.右眼视网膜全脱离;2.右晶体半脱位;3.××发障,建议试行手术”。2012年1月30日,徐乔辉又在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检查,显示其右眼视网膜全脱离。2012年2月14日,徐乔辉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住院实施手术,2012年2月29日出院。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8日徐乔辉再次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临床医学院)住院治疗。徐乔辉为此支付门诊医疗费共计2413.79元,住院费用共计32471.36元。
关于徐乔辉右眼视网膜脱落的原因,徐乔辉称在2011年5、6月份的某日早餐前其回宿舍拿辣椒酱,与同一宿舍的同学李一龙在出入门口时相撞,李一龙即拳击了徐乔辉的右眼,当时徐乔辉便蹲地大哭,该事实有当时在场的同学王忠宇、白某、冯某、余豪、张威等人见证。徐乔辉还称,事后其曾将被打和眼疼的情况告诉了文化课老师郭燕燕及班主任陶二帅,陶二帅让其用自来水冲洗一下眼睛,此后眼疼虽然减轻了,但眼睛一直模糊。直至2011年12月放寒假回家,徐乔辉告诉母亲自己右眼看不清楚,在父母追问下,其才告诉父母自己在校期间被同学李一龙击打过右眼的事情经过。
徐乔辉为证明其右眼被李一龙击打,提供了2012年9月25日同学王忠宇、冯某、余豪的书面证明以及王忠宇、冯某作证的视频录像,以及2013年10月19日同学白某的书面证明及作证的视频录像,该四人均证实,在2011年5、6月份的一个早上,见到徐乔辉、李一龙在宿舍门口相撞,李一龙打了徐乔辉右眼一拳,徐乔辉大哭的事实。
2013年9月24日,徐乔辉就本案纠纷第一次提起诉讼,该案开庭审理时,塔沟武校申请为徐乔辉作证的在校学生余豪、王忠宇到庭作证,其二人当庭否认看到过李一龙殴打徐乔辉,并称其在证明上签字时没有看内容。2013年9月25日徐乔辉撤回该案起诉。2014年4月9日,徐乔辉第二次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对证人白某、于2014年8月10日对证人冯某分别进行询问,其二人也否认见到过李一龙击打徐乔辉的眼睛。
又查明,2013年11月18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徐乔辉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徐乔辉此次外伤致右眼损伤,目前遗有右眼光感(盲目4级),属八级伤残。徐乔辉为此支付鉴定费840元。塔沟武校、李一龙质证认为该鉴定结论系徐乔辉单方申请,应不被采信,但均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徐乔辉的户籍地为江苏省江都市王家巷30号。2016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