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仲元实验学校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学校,办学内容为小学、初中学历教育。事发时陈某1是仲元实验学校的学生,在仲元实验学校小学部就读二年级,并在该校午托。2014年1月9日12时15分,陈某1吃完午饭后在生活老师带领下回到103宿舍,在午休前的自由活动期间,陈某1从其所在29号上床穿过27号上床到25号上床与同宿舍同学玩耍,在此过程中不慎从上床摔倒在地。当时学校生活老师在隔壁宿舍,并未在现场,同宿舍同学告知学校生活老师后,生活老师到场将陈某1送到学校医务室作简单处理并通知陈某1父母其受伤的情况。陈某1的母亲韩某接报后即赶到学校,并立即将陈某1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治疗,在门诊就诊的时间为13时17分,后于当天转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2.开放性颅底骨折;3.左额颞骨颅骨骨折;4.左额颞部头皮血肿。当天医院对陈某1行“左额颞顶开颅硬膜外、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陈某1在该院住院治疗至1月11日,住院2天,出院诊断为:1.极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下出血、开放性颅底骨折、左额颞骨颅骨骨折、左额颞部头皮血肿;2.心律失常:心室颤动;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急性左心衰;6.失血性贫血;7.肺挫伤;8.继发性癫痫;9.电解质紊乱;10.低血容量性休克;11.急性胰腺炎;12.低蛋白血症;13.左侧乳突微骨折;14.右侧第8、9后肋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出院当天,陈某1转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1)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2)开放性颅底骨折;(3)左侧额颞骨骨折;(4)左额颞部头皮血肿;2.心律失常:心室颤动;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急性左心衰;6.肺挫伤;7.继发性癫痫;8.失血性贫血;9.肺部感染。入院后予“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加强护脑、营养神经、抗癫痫、护胃、抗感染等支持治疗;于1-13因病情需要予气管切开,并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后病情好转,于1-28意识转清,予试堵管,并于1-28拔除气管套管,于2-3拔出鼻饲管,经口进食;为进一步康复治疗于2-11转入康复科,复查相关检查、治疗予苯妥英钠预防癫痫、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治疗。安排语言功能训练、偏瘫肢体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脑电生物反馈、低频脉冲电疗、高压氧等康复措施”。陈某1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月22日,住院42天,出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2.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3.开放性颅底骨折;4.左侧额颞骨骨折;5.左额颞部头皮血肿;6.心律失常:心室颤动;7.心肺复苏术后;8.缺血缺氧性脑病;9.急性左心衰;10.肺挫伤;11.继发性癫痫;12.失血性贫血;13.肺部感染;14.气管切开术后。出院医嘱:继续住院康复治疗。出院当天,陈某1继续在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予以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言语训练和右侧肢体活动为主的康复功能训练;药物予以苯妥英钠预防癫痫、改善循环、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加强偏瘫肢体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认知语言功能训练、脑电生物反馈、低频脉冲电疗等康复措施;加强营养,积极预防并发症。”陈某1住院治疗至3月21日出院,住院27天。出院医嘱:继续药物治疗,加强言语训练和肢体功能训练。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3月21日至4月11日、4月11日至5月16日继续在该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21天与35天。出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后续治疗计划:出院建议:1.言语和肢体活动较差,建议到珠江医院进一步加强言语康复治疗;2.继续原有综合康复治疗;3.住院期间两人陪护。5月16日出院当天陈某1转入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恢复期;2.中枢性瘫痪;3.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4.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5.继发性癫痫。陈某1在该院“于5月30日在经脉全麻下行肉毒素注射治疗,过程顺利,无不良反应。予偏瘫肢体康复综合训练、言语训练、作业疗法、电子生物反馈疗法、低频脉冲电治疗、中医针灸及小儿推拿、左乙拉西坦片控制放电等综合治疗”。陈某1住院治疗至6月13日出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为:同上。出院医嘱:1.规律服用左乙拉西坦,定期复查脑电图;2.家庭康复训练;3.定期返院治疗;4.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6月27日至7月29日、7月29日至8月2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32天与4天。陈某1“入院后安排肢体康复综合训练、言语训练、等速肌力训练、作业疗法、电子生物反馈疗法、低频脉冲电疗法。”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同上。出院医嘱:1.继续康复治疗;2.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8月14日至9月5日、9月5日至9月19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22天与14天。入院诊断同上,“入院后安排偏瘫肢体综合训练、感觉统合治疗、言语训练、小儿捏脊治疗、艾灸、作业疗法,施捷因营养神经的综合治疗”,出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恢复期;2.中枢性瘫痪;3.大脑萎缩(左侧);4.视野缺失(右眼);5.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6.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出院医嘱:1.家庭康复训练;2.定期返院治疗;3.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10月24日至11月28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天。入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恢复期;2.中枢性瘫痪;3.大脑萎缩(左侧);4.视野缺失(右眼);5.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6.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7.继发性癫痫。入院后“予左乙拉西坦控制放电,针灸肢体活动障碍及言语障碍,予感觉统合治疗,言语训练、作业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出院诊断同上。出院医嘱:1.家庭康复训练;2.定期返院治疗;3.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30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20天与30天。入院诊断同上,“入院后予神经营养药物改善脑部功能,安排感觉统合治疗、作业疗法、有氧训练、小儿捏脊治疗、针灸、认知训练。……12-30无全麻下行肉毒毒素注射治疗”“患儿入院后继续康复治疗,提高左手主动运用功能、整体运动功能。……考虑患儿食欲较差,消瘦,故特要求家长购买钙儿佳胶囊”,出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恢复期;2.中枢性瘫痪;3.大脑萎缩(左侧);4.视野缺失(右眼);5.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6.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7.继发性癫痫;8.失语症。出院医嘱:1.家庭康复训练;2.定期返院治疗;3.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2015年7月14日至8月12日、8月12日至8月31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分别住院29天与19天。入院诊断同上,“入院后安排偏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计算机认知系统训练、有氧训练、左乙拉西坦片抗癫痫治疗。针对右手功能欠佳,予石膏固定术限制性治疗”,出院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外伤恢复期;2.中枢性瘫痪;3.大脑萎缩(左侧);4.视野缺失(右眼);5.左侧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术后;6.缺氧缺血性脑病恢复期;7.继发性癫痫;8.命名性失语。出院医嘱:1.规律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治疗时间至少4年,甚至终生服药,定期复查脑电图;2.在右手功能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需要每年行限制性治疗1疗程;3.家庭康复训练,建议游泳降低右侧肢体肌张力及提高双侧肢体的协调能力;4.定期返院治疗;5.不适随诊。陈某1因需继续康复治疗于2016年7月25日至7月26日再次在珠江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入院与出院诊断同上。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预防感染;2.继续家庭康复训练;3.注意追踪15小时动态脑电图结果;4.定期门诊复诊,不适随诊。
2016年12月27日,陈某1到珠江医院整形外科就诊,诊断:头部外伤术后疤痕。建议:1.择期在全麻下行头部疤痕切除+整形修复术,住院约壹周,费用约壹万五。2.我科随诊。2017年1月6日,陈某1再次到该整形外科就诊,诊断同上。建议:择期在全麻下行头皮扩张囊埋置术,定期注水,待扩张充分后,2期手术予以皮瓣修复+疤痕切除整形术,住院约壹月,费用约叁万元。
2017年1月6日,陈某1在珠江医院门诊治疗时,珠江医院门诊部出具《珠江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特重型颅脑外伤后遗症、中枢性瘫痪、大脑中重度萎缩、症状性癫痫、命名性失语。处理意见:继续服用开浦兰抗癫痫治疗,至少每半年复查一次长程脑电图;终身康复治疗,前往香港寻求学习障碍评估与康复。
另陈某1分别于2014年6月3日、9月10日、10月27日、11月10日、2015年1月14日、2月11日、3月4日、3月17日、4月1日、4月17日、12月2日、12月17日、12月21日、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9日、2016年1月22日、2月16日、2月19日、3月4日、3月14日、3月15日、3月18日、4月12日、4月14日、5月25日、6月18日、7月6日、7月22日、8月25日、9月2日、9月30日、10月19日、10月29日、10月24日、11月30日、12月3日、12月24日、12月31日、2017年1月6日、1月20日、1月25日、2月9日、3月3日、3月11日、3月21日、4月21日、5月2日、5月6日、6月3日、6月24日、7月2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珠江医院、番禺疗养院、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门诊检查、治疗。
上述治疗期间,陈某1共住院361天,产生住院医疗费745116.35元、门诊医疗费49187.6元、人血白蛋白及钙儿佳乳矿物盐软胶囊等药费13872元。
事发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街派出所于2014年1月14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其中陈某1同宿舍吴某某同学陈述:2014年1月9日中午,我们吃完饭后,由凌老师统一带回宿舍午休,我进宿舍上到25号上铺床准备睡觉,刚脱完外衣时,29号床的陈某1从他床上拿了自己的枕头经27号床来到我的25号床上,丢完自己的枕头后再拿我的枕头,并将我的枕头丢到地上,在他刚丢时,我想去抓住自己的枕头,但没抓住,这时陈某1也想抓住自己的枕头,但没抓住,于是跳了一下,但不知怎么的就掉了下去,他就哭了,很快我们的陈老师就来了。老师就把他扶起来带走了。陈某1同宿舍董某某同学陈述:2014年1月9日12时许,我们在生活老师的带领下在学校饭堂就餐,就餐后就由凌老师带我们回103宿舍午休。当时陈某1从自己睡的29号上铺一直走到吴某某的25号铺,并用自己的枕头打吴某某,另外一只手就把吴某某的枕头扔下床。当枕头还没有着地的时候吴某某就弯腰用手捉住枕头,陈某1也想弯腰去捡枕头,不小心翻过床护栏就摔在地上了,后来我们就告诉老师过来处理了。陈某1同宿舍陈某某同学陈述:2014年1月9日12时许,我和同学陈某1、吴某某、董某某在学校饭堂吃完饭后,由凌老师带回午休室。后来29号床的陈某1就迅速拿着自己的枕头跨过27号床来到吴某某的25号床上,用枕头打了吴某某几下,接着陈某1就把自己的枕头扔回自己的床上,并把吴某某的枕头丢到地上,吴某某就用手趁枕头还没有落地的时候抓在枕头。后来不知道陈某1什么原因就摔在地上了。我们就马上通知老师过来处理了。生活老师陈某某陈述:陈某1受伤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是事情发生后陈某1的同宿舍同学向我报告后我才知道的。当时我在102宿舍查看学生休息情况,103宿舍的同学跑来向我报告说陈某1从床上摔下来了,我得知后迅速来到103室见到陈某1躺在地上,我将他扶起来送到医务室,同时我打电话通知陈某1的妈妈,告知她陈某1从床上摔下来的情况,约10分钟他妈妈就过来学校将陈某1接走并送往番禺区中心医院检查治疗。我们学校每个宿舍墙上都有仲元实验学校学生宿舍守则,其中第三条明确写明:不准在宿舍区追逐、喧哗、打闹及窜舍、踢球等,以确保安全及他人休息。
2014年11月6日,仲元实验学校(甲方)与陈某1父母(乙方)就垫付陈某1医疗费等事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暂按10个月即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每月人民币3万元标准垫付陈某1治疗费,治疗费由甲方汇入珠江医院指定账户。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尚未对具体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确定,待责任确定后,双方再就本次事故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四、甲方为陈某1治疗已垫付及日后垫付的各项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后,双方再进行结算。五、在本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即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甲乙双方对责任及费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如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裁定,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2015年11月27日,仲元实验学校(甲方)与陈某1父母(乙方)就垫付陈某1医疗费等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暂按3个月即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每月人民币4250元标准垫付陈某1治疗费,治疗费由甲方汇入陈某1接受康复治疗的医院的指定账户,或由乙方提供康复治疗发票或有效凭证给学校,作为垫付支出依据。二、乙方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就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甲方同意从本案立案之日(以法院受理通知书为准)起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按每月人民币4250元标准继续垫付陈某1康复治疗费,治疗费由甲方汇入陈某1接受康复治疗的医院的指定账户,或由乙方提供康复治疗发票或有效凭证给学校,作为垫付支出依据。……
2016年10月8日,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1的目前的精神状态及精神伤残等级、精神科后续治疗费、精神科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精)鉴字第J2016330号〕,鉴定意见为:陈某1诊断为脑外科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症、器质性遗忘),其精神残情符合Ⅷ(八)级伤残。不存在精神科护理依赖及期限,精神科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陈某1因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5780元。2016年8月30日,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1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6843号〕,鉴定意见为:陈某1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七级、十级伤残各一项。陈某1因此次鉴定产生鉴定费980元。陈某1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所做结论明显错误、鉴定项目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陈某1的真实情况,于2017年1月11日请求补充鉴定,认为:1.陈某1提供的病历中在2014年9月的病历已经确诊为右眼视力缺失,并在鉴定时提出,陈某1将检查报告提交给了鉴定结构,但鉴定结构没有依据上述病历及检验结果作出鉴定。陈某1在至今的病历中都有癫痫症,但鉴定机构并没有对癫痫症作出鉴定。2.申请对陈某1的失语、失读情况进行鉴定。陈某1在事发后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专业医师提出其有失语、失读的情况,故请求法院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陈某1的失语、失读情况进行鉴定。陈某1于2017年8月3日撤回补充鉴定申请。仲元实验学校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经一审法院核实确认仲元实验学校已垫付陈某1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8393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