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与宋某甲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负责人:纪淑娟,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男,2014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幼儿,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系宋某甲的父亲),男,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被上诉人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受伤不构成伤情,也不构成伤残,上诉人不应给付精神损失费。如应给付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依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认定的4000元,与居民收入不符。
宋某甲辩称,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2日在上诉人处受伤后,恰逢被上诉人的母亲发病,被上诉人因此次事件受到了相当大的惊吓,回到家后不敢见人,离开父亲就哭闹不止,表现出明显的受惊吓状况。被上诉人的父亲无奈只好放弃工作,一天24小时在家陪伴被上诉人,直到50多天后,被上诉人才逐渐允许他人接触照顾他。经过此事件,被上诉人产生了明显的心理阴影,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均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和伤害。作为被上诉人父母情愿不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希望发生这个事件。被上诉人完全同意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完全接受一审判决。纵观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伤事件的认识程度有很大欠缺。事件发生后,上诉人张贴宣传报百般抵赖,一审判决后又提出上诉,主张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诉人的这种做法,是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的又一次伤害。因此,被上诉人在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同时,还请求对上诉人的做法和表现予以训诫批评。
宋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7500元、营养费2000元、律师费4100元,共计33600元;2.要求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公开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日,原告宋某甲(2014年11月16日出生)在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期间,在该幼儿园内头面部受到伤害,当日放学后家长发现原告受伤,遂在被告方人员的陪同下到穆棱市人民医院检查,经查原告右侧额颞及眶周软组织肿胀,由被告方支付了相关医疗费,后又退还了入托费等费用。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在其张贴的宣传报中称原告头部是在班级意外碰伤,而原告称是被老师打伤,但具体受伤原因双方均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称已为原告支付了全部治疗费且将入托费820元退还,双方赔偿及受托关系已终结的辩称,因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不仅是医疗费一项,且退还入托费不代表未曾有过受托关系,原告在受托关系存续期间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就其各项损失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考虑原告宋某甲年龄幼小,心灵脆弱,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伤害,会对其心理产生阴影,对其精神造成损害,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按4000元赔偿较为合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的规定,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即本案原告宋某甲,又因宋某甲不存在误工情况,故原告要求给付法定代理人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既不符合上述规定又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主张营养费需要医疗机构的意见,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亦不申请相关鉴定,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有异议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称被告张贴的宣传报对其心灵造成伤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该宣传报中未体现侵犯原告本人名誉权等人格尊严的内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负担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95元。
二审中,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对其上诉理由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宋某甲在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期间,该幼儿园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被上诉人宋某甲遭受人身伤害,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上诉人宋某甲年龄幼小,心灵脆弱,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已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故对上诉人宋世成要求被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赔偿被上诉人宋某甲精神抚慰金4000元,该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棱市启蒙视频幼儿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姜云虎
审判员于尧
审判员周晓光
法官助理赵浩然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