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刘静雯与合肥市大店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静雯,女,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大店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兴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峰,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鑫,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青春路12号。

负责人:张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虎,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静雯与被告合肥市大店小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雯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磊、李启胜、被告合肥市大店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峰、蔚鑫、被告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凯、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虎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鉴定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静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肥市大店小学支付刘静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413.29元,其中医疗费4622.93元(已扣除两保险公司分别支付的11006.42元及10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残疾赔偿金116624元、护理费10936.36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司法鉴定费3200元;2、判令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分别在校方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静雯系合肥市大店小学四年级一班学生。2016年9月2日早上第一节课,学校临时安排打扫卫生,该班无老师值日,学生因教室内有蝙蝠等害怕,相约前去操场玩耍,刘静雯在嬉戏玩耍中不慎被推并撞摔在校足球场的球门门柱上。第二节上课时,刘静雯在同学陪同下返回教室,同学看其状态不对遂陪其一起去教室办公室找班主任周老师报告,周老师问刘静雯有没有事,刘静雯当时头晕且已无法说话,周老师见状仅让其回教室座位上休息一下便不管不顾。上至最后一节英语课,刘静雯出现了严重的呕吐现象,班主任和授课老师无一人通知原告家长。上午放学,刘静雯父母前去学校接刘静雯回家时发现刘静雯眼神、状态不对且无法说话,在多方打听询问下,有个同学偷偷告诉刘静雯父母说刘静雯摔倒了,话也不能说,和班主任也汇报了,最后一节课还呕吐了。刘静雯父亲立即带着刘静雯前往最近的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门诊医生初步检查后明确表示刘静雯摔的不轻,随即做了CT,报告显示脑内出血,建议赶快送到安徽省立医院救治。刘静雯父亲赶紧将刘静雯送至安徽省立医院。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失(重度),左额颞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因CT报告显示脑内出血还在持续增加,省立医院医生见病情严重,立即安排当天下午一点进行手术,晚上六点手术才结束。刘静雯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至2016年9月13日,后出院回家静养休息。刘静雯父母曾多次找合肥市大店小学协商责任及费用承担事宜,校长推诿表示由负责安全事故的邢主任负责,而邢主任一直说有保险能够报销,结果只有一个医疗保险11006.42元(2016年12月16日打入刘静雯父亲的工商银行账户)和一个校方责任险10505元(2017年4月21日打入刘静雯父亲的工商银行账户)。对于其他款项,邢主任先是各种推诿搪塞,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明确让刘静雯父母去法院诉讼解决。经了解,合肥市大店小学在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平安幸福校方责任险,在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内。

被告辩称

合肥市大店小学辩称,本案事实经过是星期五的第一节课下课,刘静雯与孙安义、刘梦婷、刘乐天三名同学在操场玩耍,当时让刘静雯喊123,然后其他一起玩耍的同学去抓她,刘静雯在前面奔跑,速度很快,跑到足球门那里被门上的足球网绊倒,导致受伤。从本案的事实经过,可以看到学校是没有过错的。刘静雯系自行课间与同学玩耍时受伤。其个人是有相对的责任的。另外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曾主动给予刘静雯2000元的慰问金,并有针对足球网做出优化。学校在整个事情过程中,也是尽到了安全管理的职责的。合肥市大店小学是省教育局评的省级优秀农村学校,因此刘静雯起诉的诉讼请求相应的计算标准采用城镇标准是缺乏证据支撑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次事故的三者在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其对保险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本案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意外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在本案中学校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校方已充分尽到了其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静雯起诉各项费用标准过高或缺乏法律依据。

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辩称,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并非是案涉保险合同的承保人。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既不是侵权行为人亦不是侵权行为第三人,作为被告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即便是由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承保该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也仅仅是保险合同关系,而并非侵权关系。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必须要合并审理。因此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显然是主体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刘静雯对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静雯系合肥市大店小学在校学生。2016年9月2日上午,刘静雯在操场与同学玩耍时,不慎被校足球场中挂着的足球网绊倒,从而导致头撞到足球场门柱上而受伤。后当天中午放学后,刘静雯的家长将刘静雯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刘静雯系“摔倒致伤头部3小时”入院。刘静雯的伤情经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失(重度),左额颞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于当日对刘静雯行“左侧额颞开颅急性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刘静雯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13日出院。2017年8月24日,刘静雯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审理中,刘静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刘静雯因意外致颅脑多发损伤,现遗留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评议其护理期为伤后9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刘静雯共支付鉴定费3200元。

另查明,合肥市大店小学为在校学生在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意外事故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审理中,刘静雯提出事故发生后,其医疗费共计为26134.35元,因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和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已分别向其支付医疗费10505元及11006.42元,故现其实际主张医疗费为4622.93元。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刘静雯在合肥市大店小学学习期间在玩耍时不慎被校足球场中挂着的足球网绊倒,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该事实表明,合肥市大店小学足球场存在着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与导致刘静雯摔倒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学校没有注意到这一不安全因素,故在管理工作上学校存在疏漏。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刘静雯摔倒致伤头部3小时后才由其家长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亦表明合肥市大店小学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由此,本院认为,合肥市大店小学理应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刘静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对本起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本院确定刘静雯、合肥市大店小学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8,即由合肥市大店小学对刘静雯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刘静雯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因合肥市大店小学已为在校学生在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具有向保险人直接提起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故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合肥市大店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至于刘静雯主张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对合肥市大店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其赔付。因现无证据证明刘静雯及合肥市大店小学在该公司投保有何种保险及具体的数额,且人寿保险肥东支公司庭审时辩称如果该公司已经赔付了相关费用,那么该公司的费用已经赔付完毕了。故对刘静雯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具体赔偿方面:刘静雯诉请的医疗费4622.93元、护理费1093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3200元,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刘静雯诉请的残疾赔偿金116624元,虽庭审时被告对其按城镇标准计算均有异议,因根据刘静雯提供的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刘静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刘静雯诉请的交通费1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500元;刘静雯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12000元。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为150913.29元,由合肥市大店小学承担80%的责任计120730.6元。该款项由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静雯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730.6元;

二、驳回原告刘静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刘静雯负担380元,由合肥市大店小学负担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苏淮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谢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