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涉案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屋由赵某2与张某5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5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1上诉主张涉案房屋系通过房改房由其购买所得,不应该认定是张某5的遗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2系赵某2之女,张某5与赵某2结婚后共同生活,张某2作为张某5的继子女且对其生活进行照料,与张某5形成赡养关系。赵某2提交的遗嘱显示张某5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指定由其配偶赵某2及子女张某3、张某4、张某2按照相应的份额继承,落款处有张某5的签字,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2对该遗嘱予以认可;张某3、张某4、张某1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遗嘱中全部字迹是否为张某5书写申请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7年8月23日以“无样本、样本不充分或不具备对比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6日以“签名样本(年代久远)不符合检测要求”为由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一审庭审中,张某3、张某1、张某4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张某5的行为能力鉴定。综上,张某1虽上诉主张赵某2提供的遗嘱不是张某5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5的遗嘱能力及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某5于2016年6月3日就涉案房屋所立的遗嘱载明:“我的房产百分之50给我夫人赵某2,还有百分之50给三个女儿,大女儿张某3百分之15,二女儿张某4百分之15,三女儿张某2百分之20。房产属于夫人赵某2百年后分配。”故涉案房屋中张某5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该份遗嘱中张某5的意思表示进行分配,一审法院根据该份遗嘱判决涉案房屋由赵某2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由张某3继承百分之七点五的份额、由张某4继承百分之七点五的份额、由张某2继承百分之十的份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张某3、张某4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