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吴某2,原审被告吴某3、吴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案件受理费由吴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本案中,《承诺书》是在被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出具的,继承尚未开始,因此承诺书不发生放弃继承的作用。继承开始后,一直到诉讼中吴某1均主张继承,因此,应当以继承开始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律师见证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案中,吴某1的母亲魏立英在进行律师见证时已经76岁,且患有多种疾病,律师应当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再行见证。由于见证文件中没有体现魏立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且在简短的、不完整的视频中,魏立英的回答也经常是不确定的,因此本案中的律师见证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庭审笔录中,吴某2也承认母亲在见证时已经不能写字,进一步表明魏立英当时的身体具有严重问题,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吴某2称特地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了遗嘱见证,然而录像却是在家里,与事实不符。家庭会议也根本没有开。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超过诉讼请求判决。本案一审中,吴某2没有提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开庭时也没有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