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广州市天河区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江金超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00号首层、二层。

负责人:邓楚蓉,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坤,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超,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以下简称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江金超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江金超职业为演员。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中发布了《慢性宫颈炎有哪些危害》一文,文章中使用江金超的肖像作为附图。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主张上述附图并非江金超,系其诊疗的病人的照片,但无提供证据证实。原审庭审中,江金超确认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已删除江金超肖像的图片。

江金超在原审起诉称:江金超系中国内地知名女演员,形象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在其网站××中使用江金超的照片作为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结合江金超的图片刊登了多篇文章,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江金超多年来为维护自身公众形象,从未接受任何整形机构或医院的合作要约。江金超的照片使用许可费用是江金超和江金超所在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未经江金超同意,擅自将江金超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谋求商业利益,严重侵犯了江金超的肖像权,并且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江金超曾接受类似的手术。对江金超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江金超的名誉权。现起诉请求判决:1.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立即删除使用在××中的江金超照片;2.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在《法制日报》、《广州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均连续一个月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3.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赔偿江金超经济损失47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支付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在原审答辩称:江金超主体不适格,其并非照片的权利人,不能认定江金超为涉案照片人物。使用照片的网站不是我方制作,与我方无关,我方使用的照片只适用于科普文字的配图,并非用于商业宣传,无盈利目的。故江金超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江金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主张文章附图肖像系其诊疗的病人,但无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系江金超的肖像图片。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作为营利性机构,未经江金超同意而使用江金超肖像的图片,在该司经营的网站发布及进行宣传,且不属于法律许可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侵犯了江金超的肖像权,并在一定程度上给江金超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关于江金超主张侵犯其名誉权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均有可能令江金超受到误解。因此,江金超要求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相当,原审法院判令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在经营、管理的网站(网址××)首页刊登向江金超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由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未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承担)。原审法院综合衡量江金超知名度、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的过错大小等,酌定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赔偿江金超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关于维权费用,江金超无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网址××)首页刊登向江金超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先经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逾期不执行,则由法院选择在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承担)。二、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江金超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江金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00元,由江金超负担100元、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负担5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从证据采信上,江金超提交的(2016)京正阳内民证字第6091号公证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用。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对该份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根据公证书的内容,申请人为孟倩,与江金超没有任何关联。另外,该份公证书的制作程序也不合法。结合江金超提供的百度百科内容及照片,也不能认定公证书中的照片和百度百科照片为江金超本人;其次,根据百度百科内容也不能证明江金超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相对于一般人没有明显的辨识度。二、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网站上使用的照片不是江金超肖像,江金超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江金超的知名度、其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没有明显的识别度,不能认定江金超为案涉照片中的人物。江金超现通过司法途径向所谓的侵权人主张索赔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江金超应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证据中照片由其享有权利。三、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网站上科普文章配图肖像是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使用其客户照片经过PS后合成的照片,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未侵犯江金超肖像权。江金超现以侵权为由向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主张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江金超需举证证明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的侵权行为与江金超的被侵权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使用照片的网站页面制作过程与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无关,该网站不是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制作,威利斯医疗门诊部对此不知情。且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使用的照片只适用于科普文字的配图,并非用于商业宣传,无盈利目的。据此,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江金超的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江金超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上诉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江金超答辩称:不同意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威利斯医疗门诊部作为营利性机构,未经江金超的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江金超的肖像图片,并不属于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其主张使用图片是适用于科普文字的配图,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期间,威利斯医疗门诊部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威利斯医疗门诊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广州市天河区威利斯医疗门诊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丹

审判员刘庆国

审判员黄小迪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