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泉生、杨静贤夫妇共生育许青(曾用名许妞妞)、许某3、许某1、许某2四个子女。坐落于无锡市××号××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6.83平方米,为许泉生与杨静贤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泉生于2009年6月27日去世。许青先于许泉生去世,许青与丈夫育有一子任某。许某3、许某1、许某2为继承许泉生在金海里12-3号101室房屋中的份额于2009年12月1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进行公证。2009年12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出具了(2009)锡梁证民内字第009834号公证书,内容如下:申请人:许某3、许某2、许某1。被继承人:许泉生。公证事项:继承。申请人许某3、许某2、许某1因继承被继承人许泉生的遗产,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还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许泉生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二、被继承人许泉生的配偶是杨静贤;被继承人许泉生的父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许泉生死亡;被继承人许泉生共生有子女4人:许青、许某3、许某1、许某2。其中许青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遗有一子:任某。三、申请人许某3、许某2、许某1向本处申请继承许泉生的如下遗产:坐落在江苏省无锡市××号××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锡房权证南长字第××号,建筑面积66.83平方米)属许泉生和杨静贤夫妻共有,其中属被继承人许泉生的份额现已成其遗产。四、据许泉生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许泉生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五、许某3、许某2、许某1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许泉生的上述遗产,杨静贤、任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许泉生的上述遗产。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许泉生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许泉生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许泉生的女儿许青已先于其死亡,许青遗有儿子任某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儿许青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任某代位继承。现被继承人许泉生的配偶杨静贤以及代位继承人任某均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的权利。因此,被继承人许泉生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许某3、许某1和女儿许某2三人共同继承。许泉生去世后,杨静贤由许某3照料。自2010年1月起,杨静贤与许某2一起生活,杨静贤的起居生活由许某2照料。2010年11月12日,杨静贤立下遗嘱1份,内容为:坐落在江苏省无锡市××号××室的房屋原是我和丈夫许泉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丈夫许泉生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病故,上述房屋中属我丈夫的房产份额已由我的三个子女许某3、许某1、许某2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锡梁证民内字第009834号),现上述房屋属于我和三个子女许某3、许某1、许某2共同所有。现我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女儿许某2继承(可以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同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杨静贤居住至敬老院,仍有许某2负责照料。2012年9月3日,许某3、许某1、许某2签订《家庭协议》1份,内容为:关于母亲以后养老看病等费用,现有我们兄妹三人在老二商量,经大家协商结果,现母亲脑中风在康复院治疗,原有许某2负责,经协商,现转交许某3全部负责母亲看病、养老等一切事宜,有关费用有许某2转交母亲看病剩余18350元。如果费用已用完,要把父母房产一处金海里12-3出售,如一切处理权由许某3全权负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来拒绝此事。1、出售父母房产,一切事务由许某3全权处理,有关买卖协议必须有弟、妹过目知道后,并前往产监处签字认可。2、所出售房屋费用一分为二,母亲一份,父亲一份,父亲已过世,其房产已公证,兄妹三人平分。3、母亲一份,用于养老看病,百年以后剩余部分兄妹三人平分,如果母亲养老看病费用不足部分,也由兄妹三人平担。4、以前不管什么字条、口语等一切不愉快的事情一律作废,今后有关母亲事宜,以协商解决,一切以本协议为准,不得有误。5、另外给予外甥一份,大家协商解决(母亲存款8000元,许某2保管,及08年2月零存整取的6000元,等母亲百年后一起解决)这个问题兄妹三人都同意协商解决。《家庭协议》订立后,许某3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照料杨静贤的义务。杨静贤于2016年2月15日去世。许泉生和杨静贤的父母均先于许泉生和杨静贤去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许某2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无锡市宏业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号××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价值为417400元。现该房屋无人居住。
诉讼中,任某向一审法院表示,其已于2009年经公证放弃继承外公许泉生在无锡市××号××室房屋中的份额,现其亦放弃继承外婆杨静贤在无锡市××号××室房屋中的份额,其不参与无锡市梁溪区法院组织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