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3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萍(系肖某二女儿),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芬(系肖某小女儿),女,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4,男,1982年10月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达、章祝(实习),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