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简某与林某3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5年9月,林某3被医院确诊为直肠癌。2009年5月6日,林某3因病去世。
深圳市××区南方明珠第二期某栋房屋于2004年2月17日登记在简某与林某3名下,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案涉房屋于2001年10月31日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林某3去世后,简某共向银行偿还贷款137283.24元后,住房按揭贷款已经全部结清。
根据林某1、林某2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在被继承人林某3死亡之日即2009年5月6日,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40639元;在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即2017年7月12日,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419140元。
林某1、林某2系林某3的父母。
在诉讼过程中,简某提交简某与林某3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处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简某与林某3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甚笃、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特别是在2005年9月林某3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被确诊为直肠癌后,简某更是全力照顾,并竭尽全力,想方设法医治,先后多次去往广州中山医科大及广州中山肿瘤医院医治,在花去双方积蓄后,仍想方设法借钱在外购买肿瘤靶向药及民间中草药继续为林某3医治,这让夫妻双方的感情更为进一步加深。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简某、林某3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处分特作如下说明:一、夫妻共同财产:1、共同财产:a、按揭商品房一套,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区南方明珠花园二期房;b、家用小车一部,车牌:粤B-×××××;c、双方存款;2、债权:a、林某3父亲(林某1)从2004年始到2008年,由于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向林某3口头借走80000元;注:该部份借款未有借条。b、2008年2月简某交给林某3父亲(林某1)代为卖出一部二手车,车款28000元,该款至今未归还简某。二、夫妻共同债务:1、从2005年开始至2008年期间,简某由于林某3父亲(林某1)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简某向深圳通尔达货柜服务有限公司借入80000元;2、2005年在林某3手术住院期间,向简某2借入15000元:3、2007年4月,林某3病情复发,简某再次向公司借入20000元;4、2008年3月,简某向简某2借入100000元,用于购买家用小车一部;5、2008年5月林某3病情转差,简某分别在7月及8月向罗某借入100000元,用于购买肿瘤三线药及支付医院三线自费药物;6、2009年3月至4月期间,向杜强借入5000元,向黄某借入5000元,向邱某借入3000元,向杨某借入10500元,用于林某3在深圳龙珠医院住院费用及小车保险费。以上共同债务总计338500元。三、处分:双方一致同意,简某将继续筹措林某3的后继医疗费用,同时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均由简某继承并由简某处分。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债权,双方一致同意作为林某3给父母的生活费用,并不再索回。以上证明及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在双方完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立。该协议书除简某与林某3的签名外,其余内容均系打印。简某称该协议书主文系其在医院打印出来交予林某3阅读后,由林某3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