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与谭明珠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于山,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宁,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珠,女,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称河北日报)因与被上诉人谭明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5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日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明、曹瑞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谭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河北日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谭明珠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谭明珠的主体身份未得到确认,谭明珠使用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以此确认诉讼主体,谭明珠应出庭,或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是肖像权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属于主体身份认定错误;2.河北日报不构成对谭明珠肖像权侵权,首先,河北日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官方网站为时政新闻网站亦不营利,河北日报为河北省委所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为省委宣传部,创办宗旨是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河北新闻网作为河北日报的官方网站,与河北日报同样享有国家和省级财政,对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专项补贴,这些补贴主要用于办好报纸、网站,为党的新闻宣传服务;其次,河北日报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利用谭明珠肖像牟利的主观故意,从涉案文章名称和内容可以看出是对美容护肤知识的普及文章,该文章是河北日报网站通过自动抓取软件转载,没有第三方受益,此类文章河北日报不应该因此获取利益,且主观上也没有获利意图。对于网站主页上的广告链接内容,与涉案文章和谭明珠不具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认定利用谭明珠照片用于广告宣传获利;再次,不具有对谭明珠造成损害的事实,河北新闻网是时政类网站,2012年初为充实网站内容尝试增加了包括女性频道在内的一些文化频道,2013年初因该频道试办效果不佳,随后取消。涉案文章地址链接已经与河北新闻网网站链接断开,仅在服务器中未清除,由于没有链接的路径,此时用户已无法获取该网页信息,除非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到链接域名地址方能打开,此时不具有使用谭明珠肖像事实。2015年10月,按照河北日报单位定期清理无效链接和死链等互联网内容的要求,包括涉案文章链接在内的域名中全部内容已从服务器和缓存中彻底清除,通过缓存或其他技术手段均无法获取,本案公证书是2015年9月出具的,能证明主页地址已没有女性频道且当时已经断开链接的事实。女性频道访问量少、影响小、转载文章数量少是事实,能通过公证书予以证实,因此未对谭明珠造成事实损害。从2015年10月删除完毕至谭明珠起诉侵权具有两年跨度,更无对谭明珠造成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第四、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错误,谭明珠的公证费2000元发票票据真实性未予查明,公证书保全的内容包括与第三方的纠纷,公证费不应予以支持。二、谭明珠具有恶意诉讼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经查裁判文书网,谭明珠具有大量肖像权纠纷,且多以调解结案,谭明珠不注重对其肖像权的保护,未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发生的侵权予以防止,出现纠纷后肆意放任肖像使用,因未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肖像具有利用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有通过恶意诉讼达到获利的目的,就本案而言,2013年河北日报已经将涉案地址链接断开,只在服务器中存在,谭明珠2015年8月在涉案文章无法通过正常路径访问利用技术手段访问制作公证,在河北日报2015年10月涉案文章和图片彻底删除两年后起诉,谭明珠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多不正当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26条规定,河北日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谭明珠2015年9月出具公证书,2015年8月29日提出申请,说明谭明珠在此日期前得知自己权益受到所谓侵害,谭明珠于2017年9月13日提交起诉书,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谭明珠与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起诉前从未向河北日报主张过权利,尽管2017年10月后诉讼时效改为3年,但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谭明珠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谭明珠未答辩。

谭明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北日报在《法制日报》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http://www.hebnews.cn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谭明珠公开道歉;2、判令河北日报赔偿谭明珠经济损失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3、判令河北日报承担公证费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明珠系演员,艺名“倪歆柔”。

河北日报系以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新闻出版、印刷、广告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网站http://www.hebnews.cn的名称为河北新闻网,主办单位为河北日报。

经谭明珠申请,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1186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http://www.hebnews.cn女性频道的美容板块下的护肤技巧模块中载有题为《脸部汗孔变粗糙扩大烦人怎么可以让汗孔变细呢》文章一篇,文章中附有谭明珠照片一张,文章写有“误区八:粉底也会令毛孔变得粗糙扩大,故此干脆素面朝天。分析:经常使用一些质量低劣的干粉或粉底的这确实会阻塞汗孔……但假如全部不使用粉底及一些隔开产品,外面的污染空气及空气中游离的灰尘很容易附着在皮肤上和汗孔里……正确做法:在化妆前,你可先使用能调控皮脂分泌的产品来阻碍你皮脂的分泌……有效控制皮肤的油脂分泌,让汗孔避开粗糙扩大的危险”等内容;此外,网站http://www.hebnews.cn上载有广告链接。谭明珠支出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谭明珠提交百度图片,用以证明文章《脸部汗孔变粗糙扩大烦人怎么可以让汗孔变细呢》所使用的照片系谭明珠照片。河北日报对此不予认可。经询,河北日报表示无法提供上述文章所使用照片的合法来源,亦表示该照片系其从一个网站上自动抓取的,其无法确认系何人的照片。

经询,谭明珠表示其诉请的经济损失7万元系比照谭明珠照片的商业价值估算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此外,谭明珠还表示河北日报未与其协商即擅自使用其照片,且为照片配文“脸部汗孔粗糙”等,给谭明珠造成精神痛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根据百度图片、《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河北日报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未经谭明珠许可使用了谭明珠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虽河北日报不认可该照片系谭明珠照片,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证,亦无法提供相应照片的合法来源,故对河北日报的该项抗辩该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使用谭明珠照片的文章中未有广告宣传,但刊登该文章的网站http://www.hebnews.cn上有广告链接,故该院认为河北日报未经谭明珠许可,擅自使用谭明珠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河北日报的行为侵害了谭明珠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谭明珠要求河北日报就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该院依法确定。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经济损失,谭明珠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河北日报对谭明珠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谭明珠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该院综合考虑谭明珠的职业身份、河北日报使用谭明珠照片的具体情况以及谭明珠的举证情况对谭明珠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文章《脸部汗孔变粗糙扩大烦人怎么可以让汗孔变细呢》系介绍如何正确使用美容品的护肤知识普及类文章,文章内容及选取的照片均难以使网络受众对谭明珠本人产生误解,更难以造成谭明珠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河北日报的行为并未侵害谭明珠的名誉权,对于谭明珠的此项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谭明珠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对于谭明珠已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http://www.hebnews.cn首页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日,澄清事实,向谭明珠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该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河北日报报业集团负担;二、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谭明珠经济损失5000元;三、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谭明珠公证费2000元;四、驳回谭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河北日报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是百度图片,证明谭明珠不是肖像权人;证据二是河北省网信办出具证明,证明河北日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证据三是涉案公证书,证明第三页已经没有女性频道,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证据四涉案公证书,点击量分享量为零,证明是内部使用没有传播没有造成损害;证据五女性频道域名使用记录,证明2013年12月前女性频道链接地址已经断开,2015年10月女性频道所有服务器缓存已全部清除,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害。谭明珠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新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规定,河北日报提供的证据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客观存在,但河北日报未予提供,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河北日报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系绝对权。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公开并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获得财产利益或精神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河北日报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河北日报上诉认为谭明珠使用搜索引擎搜索结果不具有唯一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河北日报认可使用了涉诉照片,而根据百度图片、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能够确定涉诉照片与谭明珠肖像的同一性,河北日报不认可涉诉照片系谭明珠照片,亦未就此提出证据证明,故对河北日报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河北日报未经谭明珠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谭明珠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虽然使用谭明珠照片的文章中未有广告宣传,但刊登该文章的网站上有广告链接,河北日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谭明珠的肖像权侵权。河北日报虽主张涉案文章系全文转载,并未侵害谭明珠的肖像权,但图片是否系转载并不影响河北日报擅自利用该图片达到己方营利的目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河北日报构成侵权,判令河北日报向谭明珠赔礼道歉,并根据河北日报使用照片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针对河北日报的侵权行为方式,谭明珠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公证费用,系属于谭明珠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谭明珠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关于河北日报在二审审理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节。经审查,一审审理中,河北日报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在二审中其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河北日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北日报报业集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印龙

审判员林存义

审判员赵霞

法官助理张弘

法官助理潘园园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