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根据百度图片、《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河北日报在其主办的网站上未经谭明珠许可使用了谭明珠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虽河北日报不认可该照片系谭明珠照片,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证,亦无法提供相应照片的合法来源,故对河北日报的该项抗辩该院不予采纳。此外,虽然使用谭明珠照片的文章中未有广告宣传,但刊登该文章的网站http://www.hebnews.cn上有广告链接,故该院认为河北日报未经谭明珠许可,擅自使用谭明珠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河北日报的行为侵害了谭明珠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故谭明珠要求河北日报就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该院依法确定。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经济损失,谭明珠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河北日报对谭明珠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谭明珠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该院综合考虑谭明珠的职业身份、河北日报使用谭明珠照片的具体情况以及谭明珠的举证情况对谭明珠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文章《脸部汗孔变粗糙扩大烦人怎么可以让汗孔变细呢》系介绍如何正确使用美容品的护肤知识普及类文章,文章内容及选取的照片均难以使网络受众对谭明珠本人产生误解,更难以造成谭明珠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河北日报的行为并未侵害谭明珠的名誉权,对于谭明珠的此项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谭明珠诉请的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谭明珠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对于谭明珠已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http://www.hebnews.cn首页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三日,澄清事实,向谭明珠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该院审核认可,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该院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河北日报报业集团负担;二、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谭明珠经济损失5000元;三、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谭明珠公证费2000元;四、驳回谭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河北日报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是百度图片,证明谭明珠不是肖像权人;证据二是河北省网信办出具证明,证明河北日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证据三是涉案公证书,证明第三页已经没有女性频道,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证据四涉案公证书,点击量分享量为零,证明是内部使用没有传播没有造成损害;证据五女性频道域名使用记录,证明2013年12月前女性频道链接地址已经断开,2015年10月女性频道所有服务器缓存已全部清除,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害。谭明珠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新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规定,河北日报提供的证据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已经客观存在,但河北日报未予提供,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河北日报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