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普米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普米绍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莫绍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黑龙江省百姓之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金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璐,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普米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普米绍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凯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莫绍文,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大四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英,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百姓之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之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普米伊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米公司)、莫绍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百姓之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普米公司向百姓之子公司返还APP制作款项195,000元,由莫绍文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普米公司赔偿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欠条约定之剩余违约金3685元,由莫绍文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普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3,000元(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复利不超过年利率24%,以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总和202,885元作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25日,并要求给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莫绍文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费用共计211,685元;4.诉讼费由普米公司、莫绍文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2日,百姓之子公司与普米公司签订《手机APP开发合同》,约定由普米公司负责手机APP制作、发布、运行、升级和售后服务,百姓之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普米公司制作费246,000元,但普米公司至今未履行手机APP开发相关业务。2017年1月11日,莫绍文代表普米公司向百姓之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2月15日还款,并约定超出还款期限每日承担违约金120元。截止至今,普米公司与莫绍文仍欠百姓之子公司195,000元及剩余违约金3685元尚未给付。故百姓之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项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本院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该案应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丹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朝阳
书记员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