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7、肖某8法定代理人:蒋某7,系其母亲。
上列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号(城北供电局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GM9H0H。
代表人:陈德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长衔,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应呈,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肖长衔儿子,住吉安市吉州区。
上诉人肖长寿、胡六秀、蒋某7、肖某7、肖某8与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被上诉人肖长衔、肖应呈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长寿、胡六秀、蒋某7、肖某7、肖某8上诉请求: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被害人明知高压线危险却仍然违规作业,且没有安装资质违法安装,具有明显过错。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承担无过错责任,应以1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