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辩称,针对农垦电力上诉答辩如下:1、农垦电力称不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经营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该案中,农垦电力是实际经营者,是该案的侵权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该案中,农垦电力存在重大过错。过错主要表现在对出事线路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维护责任和日常保养义务。对出事线路及相关电力设施,没有依法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另外,农垦电力将电线电杆安插在农田里,严重妨碍正常的农耕作业。死者岩罕将该电杆固定拉线解开排除妨碍属于正常的权利自救行为,对方擅自将电线电杆插入岩罕农田里并未经同意,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农垦电力依照法律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该案事故就不会发生。农垦电力认为死者存在重大过失,是错误的,不符合事实。请驳回农垦电力的上诉请求。
针对森景公司上诉答辩如下:森景公司是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对电力线路安全相关防范措施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对其责任的分担是合理的,请驳回森景公司上诉请求。
农垦电力辩称,针对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上诉答辩如下:死者岩罕在明知架设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破坏电力设施,岩罕认为电力设施妨碍了正常农业,应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到有关部门或权力机关提出诉请,在获得支持以后,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拆除。所以受害人岩罕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该案并没有形成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承担者应当根据自身过失大小原因,承担相应的比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连续在城镇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及生活来源以及消费支出主要来源于城镇,且提交的户口本载明的信息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针对森景公司上诉答辩如下:森景公司是该案电力设施产权人,也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农垦电力与森景公司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能够明确涉案线路变压器、低压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均属于森景公司。
森景公司辩称,针对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上诉答辩如下:1、受害者岩罕,应当承担私自移动电线杆拉线的责任。岩罕在明知是高压电线情况下,擅自移动了高压电线杆拉线,是导致该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岩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森景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在该案中,森景公司只是一个之前电力线路的使用者,在事故发生时森景公司并没有在使用该10千伏的线路,该线路是在报废状态,它的使用者还包括橄榄坝农场及其他用户,是属于高压线路的范围之内。对高压线路的维护和管理是有特殊规定的,对管理使用是有明确的规定,是由电力公司来管理和维护。所以森景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3、关于计算的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从死者的户籍看,是农业户口,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在一审当中包括今天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证实岩罕在城镇居住生活、消费。
针对农垦电力上诉答辩如下:经营者不属于森景公司,是属于农垦电力。该出事的线路是10千伏的高压电线。我国《电力法》有明确规定,高压电线的管理机构是电力公司并非是用户。从该案的性质看,经营者就属于农垦电力。
岩光、玉康、玉某、玉茜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垦电力、森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28438元。农垦电力、森景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由农垦电力、森景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诉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