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张爱华与朱盘林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华,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峻,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盘林,男,194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龙,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宝妹,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龙,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爱华因与被上诉人朱盘林、朱宝妹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爱华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判令诉争房屋过户给张爱华;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遗赠》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遗赠的内容看,该遗赠是有偿并附有义务的,协议中明确遗赠人由张爱华负责生老病死、履行扶养义务、照顾遗赠人起居,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的遗赠实质为遗赠扶养协议,法律上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双方签字。在张爱华已经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本协议已经生效,应按协议履行。2、从《遗赠》的形式看,有朱洪根签名、手印并盖有私章,也注明为亲手写,足以说明朱洪根对该内容已经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中,朱盘林、朱宝妹多次提出其也照顾朱洪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是对朱盘林、朱宝妹存在不满,朱洪根也对他人表示过将财产遗赠给张爱华的意思,因此,本协议是客观真实的,也是朱洪根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赠》不能以时间长短来衡量公平问题,张爱华虽然只照顾朱洪根五个多月,但已是尽心尽力,朱洪根将房屋遗赠给张爱华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被上诉人辩称

朱盘林、朱宝妹二审辩称:1、从形式上,该份抬头为《遗赠》的打印件,由朱洪根落款,张爱华书写时间,在法律上既不属于遗赠,也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在《遗赠》上只能看出是朱洪根对内容的描述,且即使是其打印的,也存在虚假承诺,这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也是正常的。当时也考虑对朱洪根签名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但是因为最后明确了日期是张爱华自己写的,由于张爱华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日期自行填写,属于篡改。如果朱洪根能够自己亲自打印签字盖章按手印,为何不能写好日期。2、从内容上看,根据证人证言,张爱华不是朱洪根请回家的,是其自己到朱洪根家的,张爱华不知道这份《遗赠》是什么时候打印形成的,证明其达不到24小时照顾朱洪根。对于张爱华每月给朱洪根1000元的情况,根据证人证言反映,张爱华本身还需要向朱洪根借钱,如何再用自己的钱供朱洪根生活。3、从其他证人证言可以看出,朱盘林、朱宝妹与朱洪根之间相处是比较和谐的,只是因为各自有家庭,无法带朱洪根在身边照顾或到朱洪根家照顾,因此不可能存在朱洪根处理自己重大财产不告知朱盘林、朱宝妹的可能。《遗赠》中“生病期间,弟弟妹妹没有来照顾我一天”这句话与事实不符。4、遗赠扶养协议需要完成死葬的义务,但是在形成《遗赠》及朱洪根去世后,张爱华没有履行死葬的义务,因此朱洪根也不应履行《遗赠》中的承诺。朱洪根没有以合法形式完成,也包括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不管是负有义务的保姆或者做好人好事,或者谈情说爱,对财产的赠送都是独立的行为,都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

张爱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洪根所写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将无锡市49号102室过户给张爱华;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朱盘林、朱宝妹承担。事实和理由:朱洪根早年丧妻丧子,张爱华早年离婚,两人于2014年相识。2016年8月,朱洪根提出,因朱洪根年事已高,系低保户,无人照顾,希望张爱华和朱洪根住一起,照顾朱洪根的饮食起居,承担保姆工作,并由张爱华每月拿1000元补贴给朱洪根,张爱华照顾朱洪根到老死,朱洪根把49号102室房屋送给张爱华。8月起,张爱华搬至朱洪根家中居住,照顾朱洪根。2016年12月21日,朱洪根拿出《遗赠》协议,签好“朱洪根亲手写”后,捺好手印并盖章后,将该《遗赠》协议交付给张爱华。2017年2月11日,朱洪根因病去世,朱盘林、朱宝妹对遗赠扶养协议不认可,不同意49号102室房屋归张爱华所有,故提起诉讼。

朱盘林、朱宝妹一审辩称:张爱华认为其提供的《遗赠》是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单方行为,没有张爱华的签字,不符合协议的要件。即使该《遗赠》是遗赠扶养协议,张爱华也没有尽到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生养死葬是遗赠扶养的核心,生的时候张爱华没有养的能力,死的时候张爱华没有葬的能力,不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驳回张爱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无锡市49号102室房屋登记在朱洪根名下。朱佩江(于1989年10月27日去世)与范凤英(于1998年4月5日去世)系夫妻,两人共育有朱洪根、朱盘林、朱宝妹、朱金宝、朱小保五个子女。朱洪根于2017年2月11日去世。朱洪根独子朱国全于1981年去世。朱洪根去世前,婚姻状况为离婚。朱金宝、朱小保均先于朱洪根去世。

朱洪根生前立下《遗赠》1份,内容为:“兹有朱洪根特请张爱华到我家,24小时服务照顾。我今年80岁,在今年9月份自己不小心再家把腰跌伤至骨折,再加上年纪大,骨头老化,腰间盘变形弯曲,全身痛的不能动,晚上小便都不能起床,走路都不能。在身体有病期间,一直由张爱华日夜照顾服侍我,因我拿低保、又要看病,无能力支付张爱华每月几千元的工资,同时我与张爱华协商,她每月有两千多元的退休工作,每月支付给朱洪根壹仟元生活。张爱华也同意。因为我们都是信耶稣的,张爱华愿意照顾朱洪根到死。我朱洪根愿意把49号102室单间在我死后赠送给张爱华。因为我无妻子、无子女、是孤老。我对张爱华的照顾很满意,放心。张爱华冬天晚上不怕冷,天天24小时照顾服侍我,不怕烦恼,耐性好。我从心里万分感激。同时说明:我把我的房子送给张爱华,与弟弟朱盘林无关,与妹妹朱宝妹无关。因为单间的产权是我朱洪根个人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在我生病期间弟弟朱盘林、妹妹朱宝妹没有来照顾我一天,看都没有看过。我几次在死亡线上都是由张爱华救回我的性命,再给我支付医疗费用。现我把房屋财产赠送给张爱华,以表示对张爱华的深切的感恩和谢意。”上述书面材料内容均系打印,落款处有“朱洪根亲手写”字样,并捺有手印及盖有“朱洪根”私印。落款处的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该日期系由张爱华书写。

2017年2月12日,张爱华出具《声明书》,表示接受朱洪根于2016年12月21日所书写的遗赠,接受无锡市49号102室房屋。

一审中,张爱华为证明朱洪根曾经做出将房子给张爱华的表示,提供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基督教堂出具的证明并申请证人张某2到庭作证。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基督教堂于2017年2月18日出具《证明》,内容为:信徒朱洪根弟兄,生前每逢星期六参加宗教聚会敬拜,往返都有信主张爱华姐妹相伴,体贴护送,相爱关心照顾及生活上热心支持,发扬基督之爱,值得学习与效法,使社会孤独老人安慰和愉快,社会更和谐。在该证明下方备注有“陈阿毛姐妹在教堂内亲口讲朱洪根说:在世谁服侍我,到我临终后房产全部送给她。”

证人张某2陈述:张某2在公花园喝茶,偶尔碰到朱洪根,后来就熟悉了。因为张某2没有手机,买的手机也停机了,所以朱洪根去世的事情也不知道。今年春节前,张某2碰到朱洪根,朱洪根跟张某2说,张爱华很勤劳,朱洪根现在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张爱华照顾朱洪根很好,朱洪根无子女、妻子,张爱华愿照顾到朱洪根老死,朱洪根把房子全部给张爱华,死了以后不能带到火葬场去的。张某2说这是你们的事情,张某2不管的。过了年张某2再到朱洪根家里去,发现朱洪根已经去世了。张某2经常到朱洪根家里吃饭的,但只碰到过张爱华一次。

一审中,朱盘林、朱宝妹为证明朱洪根生前对后事曾有交代,张爱华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与事实不符,申请证人吴某、尹某、徐某到庭作证。

证人吴某陈述:吴某和朱洪根是多年朋友关系。朱洪根搬到之后,吴某在看车库,朱洪根一个人住,就经常和吴某在一起。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朱洪根打电话给吴某让吴某去朱洪根家看看。吴某去看的时候发现张爱华在朱洪根家里了,吴某问朱洪根这个女的怎么来的,朱洪根说那天下午门没有关,张爱华自己就走进来了,朱洪根问她是谁,张爱华说她是神指派来照顾朱洪根的。平时张爱华就是陪朱洪根说说话,当时也没有谈过张爱华的工资,朱洪根本身是有一点积蓄的,朱洪根的想法是给张爱华1500元的工资,朱洪根有弟弟、妹妹的,后事有人会处理的。12月的时候,朱洪根住在中医院,当时开刀要好几万,街道准备帮朱洪根付医药费的,后来医院说费用要增加,朱洪根要多承担了,就向吴某借1万元,吴某就把1万元拿到医院去给朱洪根。过了几天吴某又去探望朱洪根,碰到朱洪根的弟弟妹妹,朱洪根说他们一个给了1000元,一个给了500元,还把1500元给朱洪根看。后来朱洪根没有动手术,出院之后就把1万元还给吴某了。

证人尹某陈述:朱洪根以前是住在前昵旺庄的,尹某的儿子在前昵旺庄开店的,尹某就和朱洪根认识了。尹某的表妹徐某眼睛不好,看看朱洪根人挺好,就想介绍他们住在一起,两个人互相陪陪。2016年天热的时候,尹某就介绍徐某和朱洪根相识,徐某也去照顾朱洪根。后来听说朱洪根有女人了,徐某也见过那个女人,所以徐某就不去了。

证人徐某陈述:徐某是经表姐尹某介绍跟朱洪根认识的。当时徐某和朱洪根都没有家庭,徐某就跟朱洪根说我们就来往来往,徐某白天去,但是晚上不住,因为徐某眼睛不好。徐某是2016年8月的时候开始去朱洪根家的,那时没有见过张爱华,是从2016年9月开始见到张爱华的。徐某没有问过张爱华是谁,徐某知道朱洪根和张爱华是处对象的,因为尹某之前跟徐某说朱洪根有其他女人的。徐某和朱洪根说以后徐某不去了,张爱华要吃醋的,朱洪根说他处的这个女的挺好的,不会吃醋的。后来徐某就过去了,去了到吃饭的时候,朱洪根就让张爱华烧饭给朱洪根、徐某吃了。因为徐某眼睛不好,一开始是朱洪根到公交站接送徐某,后来就是张爱华负责接送了。2017年1月12日,张爱华出去寄信的,徐某就问朱洪根要不要和张爱华登记,朱洪根说不能登记,登记了低保就没有了。徐某问朱洪根房子怎么处理,朱洪根说张爱华如果照顾朱洪根十年八年的,房子就给张爱华,如果只照顾一年半载的,房子就不给张爱华。那天本来张爱华说2点回来的,但是到了3点都没有回去。朱洪根就发火了,说张爱华外面有人,张爱华回来之后,朱洪根对张爱华说愿意待就待,不愿意待就走。2017年1月13日,朱洪根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去看看他,说让徐某陪他七天。徐某就说他有张爱华陪,干嘛要徐某陪。朱洪根说张爱华对他不好,洗衣服也不给他洗。徐某是知道朱洪根身边有多少钱的,有30000元的存折一张,10000元的存折两张,还有10000元是锡山法院给他的补助,还有2000元连号的新票,还有1000元零票。朱洪根跟徐某说张爱华向他借了15000元。我问张爱华借钱的事情,张爱华说是的,准备一年还,最多还七八千,因为她照顾朱洪根要钱的,还说难道我和他睡觉难道是白睡的吗朱洪根曾经说一开始给过张爱华一次600元生活费,后来又给了两次100元。

一审中,朱盘林、朱宝妹陈述:朱宝妹从来没有在朱洪根家里见过张爱华。第一次见是2016年10月、11月时候朱洪根带张爱华到朱宝妹家里,后来再见到是朱洪根住院的时候。朱洪根住院的费用都是朱盘林、朱宝妹支付的。后事也是朱盘林、朱宝妹完成的,费用中包含了朱洪根留下的2000元,加上后来有人还了4000元,一共拿了6000元,其它都是朱盘林、朱宝妹支付的,张爱华没有拿出一分钱。关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上落款日期是2016年12月21日,之前几个月朱洪根一直在住院,2016年12月20日才出院。朱洪根去世前,有60000元的,张爱华去赌钱,让朱洪根拿出了1800元帮张爱华还赌债,住了几天就向朱洪根借款15000元,说是女儿要用,住在一起半个月,就被朱洪根赶出去两次。张爱华每个月收入2000元,还要被法院扣1000元。

张爱华陈述:张爱华是2014年和朱洪根在教堂里上课时认识的。朱洪根和张爱华说能不能到朱洪根家里去,张爱华说在外面有事不能去。后来朱洪根身体不好,就打电话给张爱华让张爱华去服侍朱洪根,张爱华就去了。朱洪根说要张爱华24小时住在家里,如果合得来,就让张爱华照顾朱洪根到老死,朱洪根没有子女也没有老婆,张爱华真心实意照顾他,朱洪根就把家产留给张爱华。如果合不来就一天100元工资。张爱华就说过过试试。三四个月以后,朱洪根说张爱华做事都挺好的,要张爱华照顾朱洪根到老死,说要把所有家产给张爱华,张爱华说朱洪根说说也没用的,因为朱洪根还有弟弟妹妹的。朱洪根说他弟弟妹妹条件好的,他到时候会写了遗嘱之后盖好手印给张爱华的。朱洪根说他是低保,也付不出张爱华的工资,死后把房子给张爱华,让张爱华每月给他1000元,张爱华就每月到银行提2000多元,其中1000元给朱洪根。张爱华以前是开洗脚店的,后来和老公离婚,店也亏本了,店里的开销和服务员的工资都是张爱华借的,每个月有时扣几百,有时扣1000元,扣了十几年了。张爱华的小姐妹邱月珍有时会补贴张爱华,有时候张爱华到朋友家里去做钟点工,会有一些外快。张爱华一直日夜照顾朱洪根,朱洪根住院的时候都是张爱华一个人陪的。张爱华不知道朱洪根是什么时候写好这张《遗赠》的。朱洪根说自己的时间不会长了,自己的身体自己知道的。2016年12月21日那天,朱洪根把这张纸全部弄好给张爱华看一下,如果满意就按手印敲章。张爱华说可以,朱洪根就签了字按了手印敲了章,然后朱洪根就把纸给张爱华,张爱华发现没有写日期,朱洪根说让张爱华自己写,张爱华就自己添了日期。朱洪根去打印这张纸的时候,张爱华是不知道的,因为他要观察张爱华服侍得好不好。当天写这张纸的时候只有朱洪根、张爱华两个人在场。手印是朱洪根左手大拇指的手印。实际上在打印的这份《遗赠》之前,朱洪根还有一份手写的草稿,正是基于是打印件,朱洪根才会写“朱洪根亲手写”六个字。实际上,协议朱洪根早就弄好了,但他说要考验张爱华,看张爱华服侍的怎么样,考验了两个月,才把协议给张爱华的。朱洪根在遗赠协议上签字后就将草稿当着张爱华的面撕了,说是草稿没有用了。张爱华也是协助办理朱洪根的丧葬手续的,并提出丧葬费如果不够,张爱华可以拿出来,但朱盘林、朱宝妹表示不需要张爱华出资,由朱盘林、朱宝妹两人负责。朱洪根住院的时候,张爱华帮朱洪根垫付了5000-6000元,医疗费发票被朱盘林、朱宝妹拿走了。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洪根生前出具的《遗赠》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

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同时承担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承担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义务,同时享有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本案中,朱洪根所写的《遗赠》,从形式上来看,落款处仅有朱洪根的签名和盖章,落款日期是张爱华代签,张爱华本人并未在《遗赠》上签名,并不符合合同的法律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赠》的内容都是朱洪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且所载明的内容都是在该《遗赠》形成之前,张爱华对朱洪根的照顾情况,对《遗赠》形成之后,张爱华对朱洪根所应尽的生养死葬义务,朱洪根享有的权利都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能体现出朱洪根与张爱华就遗赠扶养一事达成合意。因此该份《遗赠》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构成要件,且《遗赠》形成之后,至朱洪根去世仅有2个月不到的时间,张爱华也确认朱洪根去世后,丧葬费等都是由朱盘林、朱宝妹出资,在张爱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朱洪根尽到了生养死葬义务情况下,朱洪根立下的《遗赠》不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朱洪根所写的《遗赠》落款时间并不是朱洪根本人所写,内容也是他人进行打印,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或代书遗嘱形式的规定,不应认定为遗嘱。

故朱洪根立下的《遗赠》既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又不属于遗嘱,现张爱华依据该《遗赠》主张无锡市49号102室房屋所有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张爱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申请费660元,合计2610元(张爱华已预交),由张爱华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遗赠》的性质属于遗赠还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死亡后赠与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须以遗嘱方式进行,也即只有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遗赠才能成立。本案中,《遗赠》系打印形成,根据朱洪根的自身情况,其不具备操作电脑打印的能力,而是他人代为完成,因此,如《遗赠》具有遗嘱的性质,也应当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遗赠》仅有朱洪根签名,没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况且时间是由张爱华填写,其也并非在场见证人,故该《遗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有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双务合同性质,扶养人的权利必须在其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并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务性,协议本身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就扶养、遗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一种书面表示,《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中的《遗赠》仅有朱洪根单方签名,张爱华并未作为协议另一方签字,如《遗赠》作为遗赠扶养协议,则直至朱洪根死亡时未经张爱华签字确认,协议并未成立。张爱华在朱洪根死亡后,以《遗赠》为由提出接受遗赠显然也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

综上,《遗赠》既不属于有效的遗赠,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张爱华据此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上诉人张爱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杰明

审判员王静静

审判员景鑫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陆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