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4日,蔡周烈经过宁波市鄞州区百丈公园门口处时,被钟宝娣饲养的狗咬伤右小腿,当日,蔡周烈即到宁波市华慈医院治疗,诊断:右腿犬伤半小时,右小腿可见约0.2cm齿痕,未出血,犬伤Ⅱ级。蔡周烈在宁波市华慈医院发给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于当天接种了2支人用狂犬病疫苗,并于同年3月11日、3月25日接种了第3支、第4支疫苗,蔡周烈因此支出医疗费246.55元。蔡周烈接种第3支疫苗后出现手、脚、膝部酸痛,并于3月14日、3月21日自行购买了天和追风膏及麝香镇痛膏贴于患处,然未见好转,接种了第4支疫苗后出现全身骨关节、肌肉酸痛加重,饮食睡眠均受影响,并且出现全身乏力。2017年4月1日,蔡周烈到宁波市第六医院骨关节科就诊,医生配了药物,蔡周烈服用后有所缓解,但后来又酸痛不止,4月11日,蔡周烈出现发热症状,其致电华慈医院,医生建议再观察,蔡周烈前往社区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到市级医院检查,配了止痛膏。4月15日、19日,蔡周烈到宁波市第二医院风湿免疫科就诊,血检显示快速血沉83,超敏C反应蛋白308.51,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蔡周烈与家属商量后未入院。后蔡周烈酸痛症状加剧,双手臂水肿没有握力,接种过3支疫苗的同侧肩部疼痛更严重,蔡周烈于4月20日、26日到宁波市第六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左肩做了磁共振并拍摄了双膝关节片子,结果均显示关节退变,医生配了药物,蔡周烈服药后有所缓解,但仍感乏力,腿屈伸不便。5月1日,蔡周烈自行购买了麝香镇痛膏,并于5月8日到宁波市中医院骨关节科就诊,医生建议继续服用硫酸氨基葡萄糖胶囊和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并停止服用西乐葆。2017年5月11日,蔡周烈到宁波华慈医院诊断,医生诊断为患者接种狂犬疫苗后出现常见的不良反应,全身不适,关节酸痛,目前症状缓解,处理:(1)报药物不良反应;(2)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蔡周烈于5月11日、5月18日自行购买了止痛膏贴用,5月22日到社区卫生院配了药物,5月31日、6月12日到宁波市中医院就诊。蔡周烈因上述就医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758.49元,蔡周烈合计支出医疗费3005.04元。现蔡周烈已治疗终结。
审理中,蔡周烈申请对其是否存在预防接种疫苗不良异常反应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预防接种不良异常反应鉴定,后该局成立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浙甬海异诊【2017】06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该调查诊断书对蔡周烈接种实施经过及发病治疗经过进行了调查,并注明了发生原因的判断与依据:1.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均具有接种资质,接种操作程序符合规范;2.疫苗及注射器来源正规,质量可靠;3.患者年龄较大,影像学检查结果提示:关节退行性改变;4.接种疫苗后所出现的血沉增快、关节酸痛、肌肉酸痛属于疫苗接种后的常见不良反应;5.后续所出现的关节酸痛与其原始疾病(关节退行性改变)有关。诊断结论为:左肩袖陈旧性损失、双膝骨性关节病,系关节退行性改变,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一审法院出具调查诊断结论告知书,经海曙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组织调查诊断,现作出受种者接种人用狂犬疫苗后所患疾病的临床诊断为:左肩袖陈旧性损失、双膝骨性关节病,系关节性退行性改变属于偶合症的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