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波,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1,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2,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遗赠扶养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雷晓东
审判员李洋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