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9 0:00:00

陈某、刘某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波,浙江指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1,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2,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遗赠扶养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雷晓东

审判员李洋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