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6 0:00:00

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孟倩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p,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芹,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倩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5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被上诉人孟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网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孟倩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孟倩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存在严重的错误,没有确凿证据认定公证书网页中图片就是孟倩本人,不能作为定案和判决的依据。孟倩本人在一审中并未出庭,其代理人亦未能提交证明孟倩身份及肖像的合法证据,不能仅凭网络照片即认定该照片为孟倩本人。二、一审法院判决网众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即使网众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照片的数量也存在错误。孟倩并非明星,没有知名度,而且还有很多负面形象。孟倩怠于行使权利,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孟倩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网众公司没有使用孟倩的照片进行营利活动,网页多年几乎无人浏览并早已关闭,因此不应承担巨额赔偿金。三、一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同案不同判,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被告辩称

孟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网众公司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孟倩一审诉讼请求:1.网众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网站http://www.17try.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向孟倩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2.网众公司向孟倩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理办案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倩系青年演员(艺名孟茜)。网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图文设计、广告设计制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审庭审中,孟倩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7月24日出具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345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中有题为《幸福懒腰操轻松拥有好身材》三篇、《十大最有效的减肥食谱可以用》七篇、《8个丰胸穴位按摩按出美胸》、《治便秘减肥食谱效果超牛》四篇、《秋冬保湿就跟吃饭一样重要!》、《平面模特的护肤技巧熬夜不再有倦容》、《抗衰老避免错误护肤方法》、《抗衰老秘籍快hold胶原蛋白》、《30天打造性感美臀练出翘PP》二篇、《30岁用什么护肤品养生美容是王道》、《有黑眼圈怎么办教你黑眼圈的治疗方法》、《眼袋怎么消除编辑支招挥别浮肿眼袋》、《去除黑头有偏方5大“误区”要不得》、《抗衰老避免错误护肤方法》、《自制美白品需要注意的事项》、《三款减肚子食谱效果超牛》《口述:我和女上司一夜情被偷拍》等多篇文章,上述文章使用了孟倩的二十一张照片作为插图。

孟倩称其于2015年7月发现网众公司擅自使用孟倩照片,并称侵权链接均已删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侵权页面有对服装、药物等广告链接,不能排除网众公司使用孟倩肖像具有营利性商业目的。现网众公司未经孟倩同意,未支付必要使用费而刊发有孟倩照片的涉案文章,且网页存在广告链接,故法院认定网众公司之行为侵犯了孟倩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涉案网站文章中虽使用了孟倩的照片作为配图,但文章内容未有任何文字足以让他人认为孟倩曾为网众公司代言,网众公司使用孟倩照片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孟倩的评价降低,故网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孟倩名誉权的侵犯,孟倩就此要求网众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孟倩要求网众公司赔礼道歉亦于法有据,但网众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法院将综合考虑网众公司使用孟倩照片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考虑到孟倩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网众公司擅自使用孟倩照片势必会对孟倩造成一定损失,故法院将根据网众公司使用照片情况及孟倩的知名度等对孟倩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网众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给孟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孟倩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办案费用,其中公证费,孟倩提交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合理办案费用孟倩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一、网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孟倩书面致歉(致歉书面材料的内容需经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网众公司负担;二、网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孟倩经济损失168000元;三、网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孟倩公证费2000元;四、驳回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孟倩负担1216元(孟倩已交纳118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33元),由网众公司负担11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网众公司分别提交以下证据:2015年度企业年检报告书一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份,证明网众公司没有盈利,处于连年亏损状态;试尚网综合排名情况的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网站早已处于关闭状态,没有浏览量;“陈冠希近照曝光揭新欢孟茜”网页打印件一份、“孟茜商场换衣遭偷拍照片曝光被疑炒作”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孟倩的社会评价降低,孟倩的经济价值大大缩水;(2014)朝民初字第15315号民事判决书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一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法院:明星肖像权诉讼暗藏利益分成已形成产业链”网页打印件一份,证明孟倩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况。孟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组织质证,孟倩对于网众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查明的事实,网众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公司法人,在其管理的网站上发布文章并使用孟倩的照片作为插图,目的在于增加自己网站的市场影响力,显然具有营利目的。网众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孟倩的照片,构成对孟倩肖像权的侵害。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据孟倩的诉请及网众公司的侵权情节,判令网众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孟倩作为演员,能够通过参演影视节目、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网众公司对孟倩肖像权的侵害,导致孟倩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必然会有损孟倩形象的商业价值,网众公司应当对未经许可使用孟倩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孟倩的职业身份及网众公司的经营性质,以及网众公司使用孟倩照片数量等侵权情节,一审法院酌定网众公司赔偿孟倩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网众公司主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网众公司提出涉案照片并非孟倩本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网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网众(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路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杨夏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