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原告精创公司(甲方)与被告天时达公司(乙方)签订《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制基于MTK6260的冷链安全监测仪;主要功能包括:①温湿度测量、记录,2.4寸彩色LCD显示(具体屏幕尺寸待定),具备手机基本功能,支持GSM的四个频段。②通过短信进行温度查询和报警。③可以通过GPRS将温度信息传送至服务器。④长期外部供电,断电后内部电池供电;2、……主板ASSY单价为37.00元(含SMT费用,含6%的税),整机组装费用5.00元……;3、乙方在收到此项目诚意金之日起,双方确认产品规格定义30天内交第一版初步调试好的协议产品的试产板,供甲方做试模及试产测试用。再根据第一版的测试结果和甲方的需求,15天内交第二版的试产板;供货周期为乙方收到订单的预付款之日起算30天,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双方最终确定的采购订单为准;……5、甲方同意支付5万(含税)作为此项目的开发费。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后,付款应按如下方式进行:首期定金(50%)25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定金后立即开始研发工作;第一阶段验收(30%)15000元,自合同签订30天内乙方交付第一版的试产板,并符合验收标准,甲方支付第一阶段验收款;第二阶段验收(20%)10000元,自合同签订45天内乙方交付第二版的试产板,同时移交相关的产品技术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原理图、PCB、BOM清单、涉及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等,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第二阶段验收款。甲方在下达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该订单货款总金额的30%,乙方收到货款后开始安排该订单的采购和生产,逾期付款,生产日期随之而顺延;该批订单货款总金额的剩余70%货款甲方支付乙方后,乙方确保7天内交货;……7、双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本协议产品之外壳设计及其相关模具,乙方需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负责所有协议产品整机的生产、组装、测试,乙方应向甲方提供BOM单、电池、LCD、主板采购价格等由甲方进行确认。……8、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提供结构设计的技术咨询、提供在中国大陆入网预测试和测试的技术支持、支持产品在海外的测试(技术支持费用另算)、提供生产技术支持。由于此项目是甲方定制,故此乙方要给予相关软件支持,如果甲方软件改动很大要涉及到软件底层,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13、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使项目无法通过最终验收或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能完成开发任务,乙方向甲方支付已付款15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2014年3月,因被告评估MTK6260D有技术风险,而MTK6250D有非常成熟的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冷链安全监测仪补充协议》,原告精创公司同意主芯片由MTK6260D变更为MTK6250D,被告天时达公司承诺2017年1月1日之前为原告精创公司提供以MTK6250D为核心的BOM及SMT,同时还针对产品作出了其他新增功能的要求。
同期,双方又签订了《冷链安全监测仪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对产品进行部分调整,将温度采集板和手机主板电路合在一个板子上,并且增加了GPS功能,同时调整了价格。
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向乙方采购首批1000套订单(其中800套光板,200套PCBA及配件),共计48180元,具体内容略;二、质量要求①电池,LCD屏应该满足甲方对于产品的高低温要求;电源适配器雷击浪涌,EMC等要求能够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设备GPRS和服务器通讯稳定可靠,24小时内丢包不超过一帧;PCB更改后出现新的问题,需要重新制板,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产品所有功能应达到甲方的验收标准(见附件),以甲方出具合格测试报告为依据。如不满足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该协议订单产品的质量问题;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预付订单总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样品发到甲方并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另行支付30%的货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根据收到的款项及时给甲方开具相应税额的发票;……四、交期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首单付款20天内完成PCB板打样,25天内完成PCBA贴片工作,28天内完成产品所有功能,并提交产品;对于未达到甲方质量要求的产品,甲方最多再给予10天的修复期;……七、违约责任乙方在38天内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产品,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150%作为违约金,如果是非合同内的额外软件要求,则不在此时间内。等等。
2014年7月6日,双方召开技术要求会议,对冷链安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进行协商,签订了《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条件》和《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要求会议纪要》,确定了29项技术要求及具体的技术参数、功能操作及要求。
2014年7月11日,双方签订《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增加研发费用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再给乙方增加2万元的研发费用。2、乙方再增加一个工程师加快研发项目。3、自签订补充协议条款之日起,乙方必须在8月5日前保证甲方完成产品验收工作。4、验收的标准依据原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及2014年7月6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条件”和“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要求会议纪要”文件。5、处罚:如果甲方未能在8月5日前完成产品验收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将支付甲方违约金肆佰元。
原告精创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7月7日、7月16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25000元、20000元及33726元。
被告天时达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精创公司提供了第一版样板,后又于2014年8月29日提供了10台样机。此后,双方当事人就检测、修改样品的相关事宜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复磋商,一直持续到2015年上半年。
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2014年10月20日、2015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陆续向被告寄发了律师函,催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此后,原告以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被告寄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被告已经于2015年9月14日签收。
原告精创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被告天时达公司进行答辩并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反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此后,因涉案购销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内容,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移送至本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精创公司申请对被告天时达公司交付的产品样板是否符合2014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条件》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海天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后因申请人不同意缴纳鉴定费而终结鉴定程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冷链安全监测仪补充协议、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条件、冷链安全监测仪技术要求会议纪要、冷链安全监测仪购销合同书增加研发费用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电子邮件、律师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