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心若莲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青创天下公司作为甲方,就甲方营销战略策划咨询、互联网平台建设及ERP软件开发合作项目于2016年初签订了《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及信息化建设服务合同书》(下文简称合同),合同第一项约定了服务内容及金额。具体为:一、企业营销方案策划咨询服务及项目路演PPT制作,价格20万元;二、产品需求文档,价格10万元;三、产品原型设计,价格5万元;四、系统开发。其中又分为:1、硬件接口,价格40万元;2、电商平台,价格35万元;3、管理系统,价格50万元。合同总金额160万元。合同第二项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第三项约定了工作进度和付款方式。约定项目款项分四次支付,1、项目预付款,合同生效之日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48万元;2、方案确认付款,经双方对营销策划方案、PPT、需求文档、网站原型等方案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32万元;3、完成合同约定项目,经甲方测试完成后签署《试运行确认书》,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64万元;4、项目运行三个月后,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16万元。合同第四项约定了提交甲方时间,具体为企业营销方案策划咨询服务及项目路演PPT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2月20日;产品需求文档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2月20日;产品原型设计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3月25日;硬件接口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7月15日;电商平台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7月20日;管理系统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7月30日;微信公众平台制作交付时间2016年7月20日。
2016年2月20日原告法人张鑫给被告发送邮件,邮件附件为营销战略规划方案和路演ppt。
2016年3月8日,原告方将需求文档和原型文档发送被告,2016年3月9日,被告方常务副总和玲仙给原告方发出确认邮件,内容为"张总,经请示董事长同意,现我方正式回复,对该扫咣当平台产品需求+产品原型文档予以确认"。
2016年3月10日,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32万元。
2016年4月17日,原告方邮件要求被告方就ERP项目等功能进行确认。2016年4月21日,被告方就ERP项目等功能进行确认邮件进行回复。2016年4月22日,原告方邮件指出双方应明确两点:一、明确我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当初约定的贵公司正在使用的天翼ERP相比,还有那些需要完善和整改;二、与第一期ERP相比,增加了哪些功能模块。并约定去对方公司进行沟通。2016年4月25日,被告方向原告方发送"扫光当微信功能规划"。
2016年4月27日,原告法人张鑫向被告发送邮件,就双方见面沟通情况进行了汇总,提出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系统费用共计50万(含税以及源代码)包括:1、扫光当业务管理平台,费用25万;2、开发满足业务需求的ERP相关功能,费用20万;3、实现微信平台移动看店功能,费用2万;4、实现与用友财务软件的数据对接,费用2万;5、与用友实现CRM管理系统,费用2万。并保证在就第二期合作达成一致前,原告会按照之前约定的需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016年4月27日,被告方经理董国成向原告发送邮件,就双方见面沟通情况进行了汇总答复,就CRM、微信看店,ERP要求进行举例回复,认为其提出的优化完善没有超出合同的规定。
2016年4月28日,被告方经理董国成向原告发送邮件提出充分沟通建议,建议开发团队增加懂ERP的人员,建议开发团队每周与被告方沟通三次并记录。
2016年4月28日,原告法人张鑫向被告发送三份邮件,就双方的争议进行沟通。上午10:21分发送邮件第四条载明"基于目前项目推进情况,我方作出最终回复:为了最大限度表示我方友好诚意,我们会在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ERP平台的同时,将ERP部分的20万元人民币全额退还给贵公司(按照当前的付款进度,我方应退还贵公司7.2万元),项目结束后,我方会将全部的ERP源代码赠送"。11:38分发送的邮件载明,"如果贵司一定要求我方做一个友宝的微信平台,我方无法满足。我方除了退还ERP部分的20万元,还退还微信平台开发的2万元,以及涉及微信看店硬件接口费用10万元。建议贵司对希望实现的ERP和微信平台重新招标。"
2016年4月29日,被告方李玉丽向原告方邮件回复,认为鉴于双方在整个系统开发上存在不同意见,而合同中"系统开发"内容相对整体不可分割,先暂停系统开发中的所有工作。
2016年4月30日,被告方向原告方发出《终止合作公函》,内容为关于贵我双方签署的《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及信息化建设服务合同书》《企业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即日起全面终止合作。请在节后安排时间,双方正式洽谈相关后续处理事宜。同日,原告法人张鑫邮件回复决定5月7日上午进行会谈,并称截止2016年4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已经完成的工作为:接口程序完成进度50%,合同总价40万,价格20万元。电商平台完成80%,合同总价35万,价格28万元。业务管理平台完成40%,合同总价25万,价格10万元。ERP系统完成70%,合同总价20万,价格14万元。
2016年5月9日,原告方向被告方发邮件称,我方已经2016年4月30日暂停了两份合同涉及的所有剩余工作,待双方就两份合同重新达成一致后,我方再根据暂停天数,进行顺延。
双方均认可被告方向原告方共支付了合同款80万元。
原告系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月29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