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6 0:00:00
原告牟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艳,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宁,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余良。系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主任。
原告牟某与被告贺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跃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及其丈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近年来被告方对其并不十分关心,特别是2016年5月后,被告方彻底不尽赡养义务,伤害了其身心健康,现要求解除与被告方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从其宅基地上搬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原告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公证,该协议应为有效;其与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关系融洽,并无大的矛盾;其对原告尽到了赡养义务,更无虐待之事;因其丈夫去世,其身心受到打击,才少了与原告的沟通;其希望原告回家居住,使原告能安享晚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因丧夫丧子而与被告及丈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当时村委会进行了见证;多年来原、被告相处不错,近年来有矛盾,可能因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所致;被告丈夫因病去世,其也出现了困难;居委会于2017年对原、被告进行过调解,但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方案而未能达成一致;居委会希望原、被告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最好不要解除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前,原告之夫、之子相继去世,原告女儿出嫁在外,家中只有原告一人独自生活。为了能保证原告安度晚年,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夫白某就遗赠扶养之事进行了协商。2000年10月30日,在第三人及原告所在小组组长的见证下,原告与被告、被告之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内容显示:原告自愿让白某和被告扶养晚年生活,将白某看成是自己的儿子,将原告看成是自己的女儿,遇事协商办理,主动搞好家庭团结。白某和被告要将原告看成自己的亲生母亲,要保证原告吃饱、穿暖、有病及时治疗、不得虐待原告。因住房困难,白某和被告来后得翻修两间破厦房,并收拾两间平房顶,使之不漏雨,原告下世后将自己的上述房产遗赠给白某和被告,其他人无权干涉。协议两方签名并经公证后,白某夫妇每月初给原告100元生活费。原告下世的后事由白某夫妇按当地风俗习惯操办。白某夫妇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再拿出5000元交给原告作为养老保证金,白某和被告之子来后改姓李。白某夫妇来后要热情接待原告的亲戚,和邻里乡党搞好团结;要种好责任田、自留地、完成好国家规定的公购粮任务。白某夫妇及其子女来后要孝敬原告,尽好扶养义务;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虐待原告,由村、组监督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并将财产留下给原告;如果原告中途不要白某夫妇扶养,责任在原告一方,由村、组调解处理,双方服从村、组决定,白某夫妇及子女享有本村村民待遇。本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县公证处存一份。2000年11月16日,上述协议在当地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随即,被告及其丈夫、儿子将户口从陕西省清涧解家沟通镇迁至原告所在村组同原告共同生活。此后,被告夫妇将原告的两间一层平房屋顶进行了维修,将原告原有的两厦房拆除建盖了三间一层平房。被告夫妇还在原告宅基地后院菜地上建盖了三间五层房屋。被告夫妇的上述维修、建房,原告未予出资。2013年前,被告一直在家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丈夫平时在外搞施工,原、被告关系也较为融洽。2013年,被告丈夫工地上出现了人员伤亡,被告方向伤亡者进行了赔偿。为解决家庭困难,被告亦出外务工,偶有回家照看原告生活。2015年7月,被告丈夫得重病开始治疗,时至2016年5月,被告丈夫仍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此时,原、被告出现了一些矛盾,原告遂到现住处与其女儿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儿子时有看望,并给付原告一定的生活费。2017年6、7月间,原告曾找到第三人要求调解与被告的矛盾,经第三人协调,既考虑到原告以后的生活,也考虑到了被告现在的境况,提出可以让被告已成年并结婚的儿子也保证,如果被告不能照顾原告生活,由被告儿子回家照顾原告生活,被告儿子对此进行了保证,但因原告不同意而调解未成。此后,原、被告也曾私下进行过协商,但问题仍未解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方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从其宅基地上搬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扶养照顾原告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丈夫去世,履行义务一方丧失,被告又不尽赡养义务,扶养已形同虚设,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其与原告间属家庭矛盾,应协商解决;之所以形成诉讼,因原告不配合所致,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第三人在述称中认为希望双方能冷静下来,被告改好不足即可。庭审中,法庭多次进行沟通与协商,因双方对于现院内房屋及空间的处分上存在分歧,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居委会证明、照片、录音、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经第三人见证,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亦无异议,故该协议应为有效。《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对原告在较长时间内尽到了扶养、照顾的义务,虽然近年来扶养、照顾有不足之处,但被告行为与其丈夫去世有关,被告之子明确表态可以接替其父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谅解。被告方作为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的义务人,应多查找自身原因,多关心、多体谅原告,尽可能给原告创造安心、快乐的晚年生活。原告早年丧失亲人,身心所承受的痛苦及孤独现在也发生在了被告身上,应对被告有一定的相怜。虽然原告离家寄居其女儿处,被告之子也时有探望,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现被告及其子均表示愿意继续赡养原告,只要原、被告双方放弃嫌隙,多从对方着想,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加之第三人在庭审中也认为原、被告多年来关系较好,并无大的矛盾,现虽有一些问题,但仍希望双方妥善解决,不必要解除协议。综上,原告现时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遗赠扶养协议显属草率,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第二项请求以第一项请求为基础,双方协议未能解除,原告第二项请求即要求被告搬离并腾房之请求亦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牟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牟某要求被告搬离宅基地房屋并腾房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张勇奇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