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0 0:00:00

郑赏赐与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赏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真宝友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

被告: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中官路1188#1幢。

法定代表人:杨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赏赐与被告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之力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赏赐和被告风之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赏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委托开发的橙子交友网移站至指定服务器并赔偿原告15900元损失;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将原告委托开发的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900元,赔偿原告就橙子交友网在互联网上的声誉损失及公司运营损失20000元,合计35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100元(后原告确认放弃该项诉讼请求);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原告郑赏赐委托被告风之力公司开发橙子交友网(××)。2016年3月31日,风之力公司完成网站开发,根据合同被告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免费为网站提供服务器支持。因业务发展需要,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要求被告将网站移至指定服务器,并要求将网站运营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被告无故拖延并拒绝履行,且擅自关停橙子交友网,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时间和成本损失。

被告辩称

风之力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将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并无依据,合同并未约定该项内容;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900元、损失20000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网站已开发完成并交付原告正常使用,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并无违约行为无须赔偿,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软件开发合同》和《请对APP验收通知函》,鉴于其并未提供合同原件,且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在庭审后补充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员工社保账号截图、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营销服务合同、微信公众号认证函、招聘服务合同、营销软文、购买服务器费用等证据,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均系真宝友业公司的运营成本,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在庭审后补充提交的网站开发流程、如何建设本地网站的介绍、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鉴于其均系网页打印件,且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网站开发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二条代理项目中约定:郑赏赐提供域名,风之力公司提供服务器,费用0元,期限为一年。第三条公司提供的免费项目中约定:1.免费进行365天的全方位售后服务,自网站交付之日算起之后的365天,在这期间平台所开发部分出现任何技术问题,均义务处理、恢复,若发现bug或程序漏洞等问题均免费开发补丁;2.免费进行代备案;3.免费进行域名解析服务,保证访问正常。第四条费用及说明中约定:网站设计及开发费用30000元,代理费用0元,费用总金额为30000元,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郑赏赐需向风之力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60%,共计18000元,待网站完全开发完成测试验收合格签订了《验收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郑赏赐向风之力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40%,共计12000元”。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郑赏赐有权要求风之力公司按照双方商定的网站架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2.郑赏赐有权对风之力公司设计的网页提出修改意见,由双方协商修改;3.郑赏赐负责提供网站制作中所需的一切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4.郑赏赐在网站制作的全过程中积极配合风之力公司开发工作并提供美工设计素材及建站所需相关资料;5.在售后服务范围之内,风之力公司负责服务器的稳定性,网页在受到病毒攻击时,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第六条风之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风之力公司应按照双方商定的网站架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内容;2.风之力公司对郑赏赐提供的文字、图片等一切资料未经郑赏赐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3.风之力公司对郑赏赐提供的文字、图片等一切资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风之力公司有权对郑赏赐网页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5.风之力公司负责在网站开通后三个月内对郑赏赐网站中由于风之力公司失误造成的页面错误进行修改。第七条验收标准约定:1.网站是否能正常打开;2.网站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郑赏赐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3.附件:《网站需求整理》要求的所有功能是否正常运行;4.网站验收期限为20个工作日,如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则视为默认签订了《验收确认书》;5.如郑赏赐对服务有任何修改意见及特殊要求都必须郑赏赐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并交予风之力公司。上述修改意见及特殊要求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否则风之力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意见及要求向风之力公司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对于郑赏赐非书面及不明确的修改意见及要求,风之力公司有权拒绝。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由于郑赏赐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风之力公司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风之力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风之力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并且事先未征得郑赏赐的同意,则郑赏赐有权向风之力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参照:延误1天,按已付款项的1%赔付郑赏赐……4.风之力公司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因过错给郑赏赐带来损失而向郑赏赐支付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郑赏赐已向风之力公司支付的费用。第十条知识产权约定:1.郑赏赐付清应给风之力公司的全部款项后,郑赏赐正式享有网站的所有权,风之力公司须移交后台管理账号和密码等相关账号信息;2.双方合作期间,网站构架、网页版式设计等内容(郑赏赐提供的文本资料及图片、音像资料未经风之力公司加工部分除外)之版权、设计权、使用权归郑赏赐所有,未经郑赏赐许可风之力公司不得擅自传播、复制、出售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及延续预定:1.网站建设完成后首年为免费维护期。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风之力公司提前通知郑赏赐,双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的同时,郑赏赐向风之力公司支付该网站下一年度的费用,合同自动延续一年;2.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的合同终止理由,由双方签字代表协商终止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郑赏赐向风之力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60%,共计18000元。2016年3月31日,涉案网站开发完成并上线使用。郑赏赐向风之力公司支付了剩余的40%的款项。

2016年10月18日,郑赏赐发送邮件给风之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督,主题为“请提供橙子交友网数据库的登录地址”,内容为:杨总,你好!由于要开发新功能,我司需要橙子交友网的数据库的登录地址,请予以配合并在今天下班之前给我。同日,杨督回邮件称:因合同中部分条款规定,数据库相关信息尚不能提供。数据库中部分参数涉及到app相关信息,app尚未交付,因此无法保证其安全及完整性,故不能提供。

2016年11月26日,杨督给郑赏赐发送邮件,主题为“请及时续交网站服务器相关费用”,内容为:橙子交友用户,你好!网站××的服务器将于2016年12月3日到期,请在到期前将相关费用汇款至我司账号,逾期服务器将停止工作,相关事项如下:1.逾期1个月之内服务器将转入赎回期,逾期1个月以上将无法恢复;2.续费费用为4500元;3.汇款账号(公司名称:风之力公司,账号:39×××0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庄市支行)。

2016年12月1日,杨督向郑赏赐发出“关于网站服务器续费通知函”,内容为:橙子交友用户,你好!网站××的服务器将于2016年12月3日到期,请在到期前将相关费用汇款至我司账号,逾期服务器将停止工作,相关事项如下:1.逾期7天之内服务器将转入赎回期,逾期7天以上将无法恢复;2.续费费用为4500元;3.汇款账号……。郑赏赐在庭审中陈述,其于12月5日左右收到该函件。

另,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风之力公司已向郑赏赐交付涉案网站××的源程序,但并未交付相关数据库”,双方亦确认“2016年12月6日,涉案网站橙子交友网(××)关闭。”

郑赏赐系宁波真宝友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宝友业公司)的股东,认缴额为102万元,域名orange1314.com的所有者为真宝友业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26日。

被告风之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杨督,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手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设计;网页设计;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网络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安全防范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码产品、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服装、儿童用品、办公用品、汽车用品的网上批发、零售。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服务器免费提供期限的起止时间认定。

《网站开发合同》第二条代理项目中约定:风之力公司提供服务器,费用0元,期限为一年。该条款仅约定期限为一年,并未约定起始时间,原告认为因从2016年3月31日(网站开发完成)起计算,被告认为应从2015年12月4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本院注意到,《网站开发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免费进行365天的全方位售后服务,自网站交付之日起算;第十一条约定网站建设完成后首年为免费维护期,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风之力公司提前通知郑赏赐,双方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的同时,郑赏赐向风之力公司支付该网站下一年度的费用,合同自动延续一年。本院认为,结合上述条文约定、合同签订目的和行业习惯,服务器免费提供期限的起算时间应与免费售后服务期、免费维护期一致较为妥当,即应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综上,被告免费提供服务器的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是否有义务交付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

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9月23日通知被告提供数据库,被告无故拖延拒不交付数据库,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委托开发的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中并不包括数据库移交,被告已经将网站账号、密码、源程序交付给原告,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另外,未移交数据库还因为原告未支付双方之间签订的一份APP软件开发合同的款项并拒不验收APP,而APP里面的很多数据包含在涉案网站里面,故无法提供数据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院注意到,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在其公司内部的服务器上备份有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而原告在庭审中亦明确数据库中信息主要是用户的注册资料。鉴于涉案网站是交友网站,注册用户的资料信息是网站的核心部分,仅移交源程序不交付数据库,原告难以实现《网站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网站开发合同》虽没有明确约定数据库的归属,但橙子交友网系原告委托被告开发,且约定由原告享有网站的所有权,亦系由原告负责运营,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理应归属原告。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其有交付数据库的义务,但因为双方存在另一份APP软件开发合同,原告未支付APP软件开发合同的全部款项并拒不验收APP,故不能交付数据库。本院注意到被告既未就APP软件开发合同提起诉讼,也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且未提供APP软件开发合同的原件,本院认为,被告无权以原告拒付APP软件开发合同款项并拒不验收APP为由拒不交付数据库。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被告是否需支付原告违约金159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原告享有橙子交友网的所有权,该网站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理应归属原告,被告拒不交付数据库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原告委托开发的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被告虽已通知原告涉案网站××的服务器将于2016年12月3日到期,要求原告续费并告知续费期限和赎回期限等事项。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免费提供服务器的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起止2017年3月31日,故原告有权拒绝支付该期间的服务器使用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服务器系向案外人租赁,2016年12月3日到期,服务器由案外人关闭。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免费提供服务器至2017年3月31日,导致服务器关闭并进而导致涉案网站无法使用,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既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拒不交付数据库”的违约金15900元,又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服务器关闭导致涉案网站无法使用进而造成的声誉和成本损失20000元。

关于违约金15900元,原告主张按照《网站开发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计算,被告认为涉案情形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所指的合同约定内容为网站开发,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注意到,《网站开发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由于郑赏赐未及时提供资料而导致风之力公司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风之力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风之力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并且事先未征得郑赏赐的同意,则郑赏赐有权向风之力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参照:延误1天,按已付款项的1%赔付郑赏赐。结合涉案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上述条款系针对被告未能按时开发完成涉案网站的违约情形,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免费提供服务器不足一年和拒不交付数据库涉案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关于声誉和成本损失20000元,原告虽提供了其所投资的真宝友业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员工社保账号截图、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营销服务合同、微信公众号认证函、招聘服务合同、营销软文、购买服务器费用等证据拟证明其损失情况,但鉴于其均系该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且该公司除了涉案网站亦还有其他经营项目,本院难以确认上述成本与被告违约行为的直接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网站开发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风之力公司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因过错给郑赏赐带来损失而向郑赏赐支付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郑赏赐已向风之力公司支付的费用。

本院注意到,涉案网站××已于2016年3月31日开发完成,原告亦正常使用该网站至2016年12月初,且被告已将网站源程序移交给原告,即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网站开发”已履行完毕。根据合同约定,涉案网站可以在原告提供的免费服务器上正常运行至2017年3月31日,而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其于2016年12月6日无法使用。另,被告至今仍未将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原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具体数额,但其损失客观存在,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存在两项违约行为、涉案网站已开发完成、涉案网站现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器系被告免费提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橙子交友网运营所产生的数据库交付给原告郑赏赐;

二、被告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赏赐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赏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5元,由原告郑赏赐负担406.1元,由被告宁波风之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97.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多退少补),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人民陪审员夏如珍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