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6/30 0:00:00

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计晓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宝,该公司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宇,该公司软件开发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思哲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宝、肖建国、被告迈信思哲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宇、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2018元,赔偿金69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提高公司业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项目进度跟踪监控,工作协同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的需要,于2014年3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180天内被告完成软件开发、测试并交付给原告。原告按约定进度交付了被告83280元合同价款。

时至今日,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付符合条件的软件,存在无法直接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无法在软件系统内对评估报告进行排版,移动查勘照片无法传回服务器等问题,为此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鉴于被告无法解决软件存在的上述问题。无法如约如期交付软件产品,不能实现原告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的目的,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迈信思哲公司辩称,1.被告为原告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直接生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本案双方产生纠纷的最核心、最实质性的问题是以何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绝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被告技术上可实现的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完全在软件系统内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此种生成方式,被告已经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演示并打印。第二种,利用模板方式生成报告。第三种,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加入页眉、页脚和目录的页码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首先,原、被告约定的生成方式就是第二种生成方式---“模板式”。其次,在本案所涉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原告软件开发项目的负责人由前期的闰景伟变更为后期的计晓忠,计晓忠要求实现生成评估报告的方式是: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此生成方式在双方的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另外,原告要求的上述生成方式需要对word进行二次开发,但是由于word是微软公司的产品,被上诉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不可能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在导出至word生成报告文档的过程中无法自动带入文本的页眉、页脚和自动生成目录的页码,这在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被告已多次向原告表明。在针对办公管理平台进行的此种二次开发的前提下,原告提出的此种报告生成方式,不仅被告实现不了,绝大多数的软件开发公司都实现不了。再次,由于无法按计晓忠的要求生成评估报告,被告又提出上述第三种方式,即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修改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然而原告又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第三种方式。而按照第一种生成报告方式,由于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无法导出至word文档,原告对此种方式也不认同。综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生成评估报告,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被告能以上述三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而原告偏偏要求被告必须按“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的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因此,双方产生核心纠纷的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2.被告为原告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实现移动查勘的照片传回功能。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是北京通达信科公司开发的具有软件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APP经过多次修改和测试,己经解决了所有问题,完全满足方正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并可将相关数据和照片回传至服务器,原告也亲口承认“一部分手机可以实现回传”。3.关于原告主张软件延期交付的问题。首先,原告多次、反复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修改,直接导致开发周期一再延长,累计延长开发周期5个多月。其次,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原告软件开发主要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变动也直接导致了软件开发周期延长。再次,原告在多次自认修改内容很多,没有进行详细统计。最后,按原被告最初的合同约定,在2015年2月6日,原告仍然在履行合同,给付被告第二笔部分合同款项13880元,此事实进一步表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对被告工作成果的认可。综上,本案软件开发期限延长完全是原告方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48586.53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开发《方正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项目。该软件项目主要由三部分功能构成,第一部分是OA行政办公管理功能,第二部分是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第三部分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原告积极主动的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在反诉被告多次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变更意见时,都不惜增加开发成本并努力完成软件开发项目。最终,反诉原告对OA行政办公管理部分、移动丝笔只客户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部分等都已经开发及安装完毕,己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为此,反诉原告共支付软件开发成本共计131866.53元人民币。反诉被告分两次共给付反诉原告合同价款83280元人民币。因反诉被告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7月8日己经向贵院诉请解除本案所涉合同,因此反诉被告已经给反诉原告造成了48586.53元人民币的损失。

方正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因为反诉原告没有完成软件开发任务,没有交付一个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得软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3月28日,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1.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是升级改造方正公司原有业务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移动查勘,设计制作评估报告模板,实现数据自动导入。如上功能模块与通达OA协同办公平台融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2.合同总价为138800元,具体包括:方正公司原有系统部分功能升级改造1万元,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2万元,通达OA2013增强版100用户版22800元,通达OA2013增强版流程配置及报表开发3000元,移动查勘安卓系统端开发(房产、地产)48000元,移动查勘服务器端接口及软件开发3万元,赠送OA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相关开发;3.支付方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400元,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1640元,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4.迈信思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内部测试,将软件交付给方正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的开发时间延长及开发费用增加由方正公司承担,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5.迈信思哲公司逾期提交软件,每拖延一天,须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方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迈信思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方正公司的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工作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向迈信思哲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付款26870元、37370元、13880元,另支付了5160元,共计8328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对软件多次提出不同的修改意见,被告在修改后,仍然存在部分手机移动终端信息回传功能无法实现,所生成的正式评估报告无法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被告自认,因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对上述问题,被告所开发的软件实现不了,并且表示,到目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同》、发票、查勘表变更汇总、电脑邮件截图、预评报告方正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要求的扫描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方正公司和迈信思哲公司均同意解除《软件开发合同》,对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故《软件开发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原告方正公司主张被告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问题。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开发的目的是提升方正公司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办公效率,规范员工行为,降低人员成本,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但迈信思哲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对原有评估报告的页眉、页脚等内容无法在正式报告输出时自动生成,且自认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本案作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即便是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九的软件开发,软件也不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迈信思哲公司确实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参考已履行合同情况和合同性质,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方正公司要求迈信思哲公司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迈信思哲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形,但考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同时,方正公司不断修改软件设计,故对方正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因方正公司不断变更设计要求,致使被告的投入有所增加,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方正公司给付迈信思哲公司三万元经济补偿款。

关于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方正公司赔偿为开发此软件支付的成本费用问题,因软件至今尚未开发完毕,尚不具备软件完整的使用功能,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83280元。

三、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万元经济补偿款。

四、驳回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4元,反诉费507元,由原告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吉林市迈信思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凤昌

审判员潘军宁

代理审判员张利宏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