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思哲公司辩称,1.被告为原告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直接生成正式的评估报告。本案双方产生纠纷的最核心、最实质性的问题是以何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绝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被告技术上可实现的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完全在软件系统内生成正式评估报告。此种生成方式,被告已经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演示并打印。第二种,利用模板方式生成报告。第三种,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加入页眉、页脚和目录的页码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首先,原、被告约定的生成方式就是第二种生成方式---“模板式”。其次,在本案所涉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原告软件开发项目的负责人由前期的闰景伟变更为后期的计晓忠,计晓忠要求实现生成评估报告的方式是: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此生成方式在双方的合同中根本没有约定。另外,原告要求的上述生成方式需要对word进行二次开发,但是由于word是微软公司的产品,被上诉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不可能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在导出至word生成报告文档的过程中无法自动带入文本的页眉、页脚和自动生成目录的页码,这在软件开发项目过程中,被告已多次向原告表明。在针对办公管理平台进行的此种二次开发的前提下,原告提出的此种报告生成方式,不仅被告实现不了,绝大多数的软件开发公司都实现不了。再次,由于无法按计晓忠的要求生成评估报告,被告又提出上述第三种方式,即自动生成报告正文导出至word文档,经编辑修改后生成正式评估报告。然而原告又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第三种方式。而按照第一种生成报告方式,由于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无法导出至word文档,原告对此种方式也不认同。综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生成评估报告,不是能否生成评估报告。被告能以上述三种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合同目的完全能够实现,而原告偏偏要求被告必须按“报告在软件系统内要导出至word文档并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的方式生成正式评估报告。因此,双方产生核心纠纷的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2.被告为原告开发的软件管理系统完全能实现移动查勘的照片传回功能。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是北京通达信科公司开发的具有软件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APP经过多次修改和测试,己经解决了所有问题,完全满足方正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并可将相关数据和照片回传至服务器,原告也亲口承认“一部分手机可以实现回传”。3.关于原告主张软件延期交付的问题。首先,原告多次、反复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修改,直接导致开发周期一再延长,累计延长开发周期5个多月。其次,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原告软件开发主要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变动也直接导致了软件开发周期延长。再次,原告在多次自认修改内容很多,没有进行详细统计。最后,按原被告最初的合同约定,在2015年2月6日,原告仍然在履行合同,给付被告第二笔部分合同款项13880元,此事实进一步表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对被告工作成果的认可。综上,本案软件开发期限延长完全是原告方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对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迈信思哲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48586.53元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方正公司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开发《方正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项目。该软件项目主要由三部分功能构成,第一部分是OA行政办公管理功能,第二部分是移动查勘手机客户端,第三部分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原告积极主动的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在反诉被告多次对软件开发提出重大变更意见时,都不惜增加开发成本并努力完成软件开发项目。最终,反诉原告对OA行政办公管理部分、移动丝笔只客户端、评估业务管理功能部分等都已经开发及安装完毕,己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为此,反诉原告共支付软件开发成本共计131866.53元人民币。反诉被告分两次共给付反诉原告合同价款83280元人民币。因反诉被告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7月8日己经向贵院诉请解除本案所涉合同,因此反诉被告已经给反诉原告造成了48586.53元人民币的损失。
方正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因为反诉原告没有完成软件开发任务,没有交付一个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得软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3月28日,方正公司与迈信思哲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1.软件开发项目的内容是升级改造方正公司原有业务及办公管理系统,实现移动查勘,设计制作评估报告模板,实现数据自动导入。如上功能模块与通达OA协同办公平台融合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系统;2.合同总价为138800元,具体包括:方正公司原有系统部分功能升级改造1万元,生成房产、地产评估报告功能开发2万元,通达OA2013增强版100用户版22800元,通达OA2013增强版流程配置及报表开发3000元,移动查勘安卓系统端开发(房产、地产)48000元,移动查勘服务器端接口及软件开发3万元,赠送OA平台资产评估业务管理相关开发;3.支付方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69400元,软件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41640元,试运行结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4.迈信思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完成项目的调研、开发、内部测试,将软件交付给方正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方正公司需求变更而导致的开发时间延长及开发费用增加由方正公司承担,增加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5.迈信思哲公司逾期提交软件,每拖延一天,须向方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60天,方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前款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迈信思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方正公司的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正公司多次对软件开发工作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向迈信思哲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20日、2015年2月5日付款26870元、37370元、13880元,另支付了5160元,共计8328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对软件多次提出不同的修改意见,被告在修改后,仍然存在部分手机移动终端信息回传功能无法实现,所生成的正式评估报告无法自动生成目录页码、页眉、页脚及行间距,被告自认,因为无法获得word的源代码,对上述问题,被告所开发的软件实现不了,并且表示,到目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目标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同》、发票、查勘表变更汇总、电脑邮件截图、预评报告方正公司提出的软件修改要求的扫描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